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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建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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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建筑管理
1985年始,滨州市建筑业实行改革。由建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建筑工程实行投标招标,对施工企业择优选用,工程选价一次包定,施工企业内部实行层层承包。投标招标由建设单位制定标准,发标函公开招标。标底内容包括造价、工期、质量等内容。投标最接近标底的为中标单位。工程质量由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管理。建筑工程开工前,监督站对工程的勘察设计及施工单位的执照和建筑证书,逐项检查,凡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均不得开工。对无证设计和无证施工的工程坚决制止。在施工过程中,监督站会同建筑企业的质量检查员,随时进行产中抽查。隐蔽工程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发现问题,当场解决,重大质量事故,责令停工返工处理。凡竣工工程,必须建委、计委、建行、消防等部门与监督站共同进行验收,工程合格后方可结算、交付使用。对优良工程写出报告,交上级审批。1987年,根据山东省印发的《山东省关于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的若干规定》《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严格进行资质审查,坚决禁止无证设计、无证施工、越级设计、越级承包工程等行为,对一般民用建筑和公共建筑实行优质优价、以质论价。1989年,根据建设部《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施工企业资质审查登记实行等级(一至五级)管理。2000年始,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创无质量通病住宅工程的实施意见》,在全区开展争创无通病住宅工程活动。至2003年底,累计有32项工程项目被认定为滨州市无质量通病住宅工程。2004年,国务院先后公布施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印发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印发了《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实施暂行办法》。随着国务院和相关政府部门一系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实施,建筑业企业原“安全资格证书”作废,正式进入申办程序。 至2007年,滨城区建筑工程管理处累计组织建筑业企业进行“三类人员”(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320人次,特殊工种人员考试2100人次。有19家企业相继取得“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滨城区建设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深入开展工程项目创优活动的通知》等十几份有关施工安全和强化质量工作的文件。全区先后有22项工程获得市级及以上“安全文明工地”,26项工程获得 “质量诚信、用户满意”工程,16项工程获得“建滨杯” 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