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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预备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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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预备役制
1982年,实行民兵制度和预备役制度相结合的中国预备役制度。退伍军人和经过训练合格的基干民兵为一类预备役,年龄18~28岁;普通民兵为二类预备役,年龄29~35岁。市武装部对退伍军人中预备役人员的档案进行重新登记整理,并造卡、分类存档,以备战时兵员动员需要。1984年5月,公布的第二部兵役法进一步完善预备役制度,并详细规定把预备役分为预备役士兵和预备役军官。1986年,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统计暂行规定》的要求,市武装部按规定要求整理退伍军人档案,建立退伍军人预备役文字材料,准确地掌握专业技术兵员的数量、质量和分布情况。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对预备役军官的来源和选拔、职务等级、军衔、登记和征召、培训和待遇等作了详细规定。市人民武装部负责本行政区域预备役军官的具体管理工作。预备役军官分军事、政治、后勤和专业技术4类。1997年,根据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深化民兵工作调整改革的意见》,省政府、省军区调整基干民兵发展规模,全市压缩基干民兵数量,合理调整组织布局。 2007年,滨城区对预备役军官进行登记并改授军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