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六节 法律援助 资料库:滨城区地情资料库 章节:滨城区志(1982-2007)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1/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1/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1/section/2/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1/section/2/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1/section/2/article/222/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1/section/2/article/222/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六节 法律援助


    1998年12月,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负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并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法律援助工作,统一受理法律援助案件,管理、筹集法律援助资金,承办本辖区法律援助事务。1998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70件,非诉讼法律事务83件,解答法律咨询834次,代写法律文书43件。2005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56件,非诉讼法律事务95件,解答法律咨询827次,代写法律文书17件。截至2007年底,全区共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535件,民事法律援助案件406件;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1022件,解答法律咨询7000余次;代写法律文书298件,维护了社会的弱者、贫者、残者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
    滨城区1998~2007年法律援助开展情况
    
附:案例选介 滨州系列毁容案 1986年1月至1988年8月,在滨州市区连续发生多起深夜入室持刀割去女青年耳朵和割伤面部的恶性毁容案件。1988年8月12日犯罪分子张某再次实施犯罪,将正在午睡的一女青年头部割伤逃跑。公安干警便于次日将张某在家中抓获。1989年2月22日被惠民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史某黑社会犯罪团伙案 1991年,犯罪嫌疑人史某曾因盗窃被判刑3年,1996年因组织流氓团伙滋事被劳教2年。1998年3月20日解除劳教后不思悔改,组织、网罗劳改劳教人员和社会闲杂人员,结成自上而下4个层次,涉案成员90余人,组织结构比较紧密的违法犯罪团伙。该团伙以暴力为后盾,以追求非法利益为目标,大肆在滨州市及惠民县等地进行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盗窃、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累计作案45起,致死1人,致伤45人,其中重伤4人,非法聚敛不义之财200余万元。案破后,抓获涉及该案的违法犯罪嫌疑人70余人,49人被逮捕,5人被劳教,20余人被治安行政处罚,扣押汽车13部,手机、传呼机40部、贵重首饰1件,追缴赃款140余万元,查封价值29万元的房产1处。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13日对涉及该案的首批31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史某七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骨干成员董某、梅某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骨干成员刘某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其余被告人亦分别被判处20~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杨某受贿案 杨某,原滨州市市委副书记、市长。自1991~1993年收受雪花牌电冰柜1台,松下录放机1台,电子打火炉1个,将其女儿结婚费用到滨州市房建公司、油区办报销,数额为3353元。自1992年2月至1993年9月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受贿11次,数额为35657元。滨州市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8年。 李某贪污受贿案 原油区办主任李某,从任油区办副主任开始,利用分管油区办炼油厂的便利条件,采用伪造单据、虚报冒领、截留公款的手段大肆进行贪污近10万余元。同时李某还利用其职权大肆收受贿赂。自1991~1993年6月,收受人民币及物折款合计6万余元。另外,李X还先后3次挪用本单位公款5万元用于个人赢利和转借他人使用。1993年10月滨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某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18年。 张某系列强奸案 1996年6月以来,滨州市彭李、市东、蒲城、杨集等乡镇偏僻路段,先后发生拦路强奸妇女案件10余起,民愤极大。1997年9月16日公安干警将再次作案逃窜的案犯张某抓获。1998年4月7日被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朱某、孙某等人贷款诈骗案、合同诈骗案 1997年7月23日,滨州市房产局朱某从沾化县化工实业总公司借款47万元,用于支付走私车款,该车被滨州市工商局依法没收后,朱某指使孙某、张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滨州市邮电局金库储蓄款50万元。1998年11月,朱某、孙某用虚假存单质押,自滨州市彭李信用社骗贷20万元,用于归还挪用的公款。孙某多次挪用金库储蓄款共计139万余元给朱某等人使用。朱某分别伙同李某、孙某、张某、高某、赵某、吴某等人采取用虚假存单质押骗贷的手段从滨州市彭李信用社、杜店信用社、渤海六路城信社等金融机构骗取钱款100余万元用于归还挪用公款或据为己有。1998年11月朱某使用无效合同专用章,与新泰市华厦物资有限公司签订6000吨原煤购销合同,诈骗原煤1425.33吨,价值25万余元。2000年初,案破后,朱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孙某等其他从犯也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火灾责任认定案 2001年5月29日22时12分,滨州市滨城区华滨综合市场发生火灾,李某、王某等4人的商店受灾,直接财产损失27万余元。滨城区公安消防大队经过调查,认定原因系搭设在李某门店上方广告铁牌的电力线路,因大风导致短路,电线短路熔珠引燃可燃物所致。由于该线路系北郝村电工无证违章拉设,北郝村委会不服,申请重新认定。2001年10月26日,滨州市公安消防分局经过调查,维持原火灾原因认定。5名责任人不服,申请重新认定。滨州市公安消防分局仍维持原火灾事故责任认定。2002年9月3日,村电工等5人分别向滨城区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起诉状》,状告滨城区消防大队,法院经过2次开庭审理,判决消防大队一审胜诉。原告不服,于2003年1月上诉至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3月17日,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9.13特大交通事故 2003年9月13日,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镇苑村林某驾驶鲁E10230大车载31人,沿316省道由东向西行至79KM+680M处,与由南向北借道行驶的刘某驾驶的未悬挂号牌解放栏板大货车发生侧面相撞,两车失控翻入316省道北侧水坑内,造成客车驾驶员林某和7名乘客当场死亡,6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18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客车驾驶员林某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刘某以交通肇事罪被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 胜利电信营业厅被抢劫案 2004年3月14日,滨州市黄河二路胜利电信营业厅发生一起特大抢劫案。3名犯罪分子锯开后窗棂,持刀进入营业厅,将看门人蒙住两眼打伤、捆绑后捂在被子内,撬开商品柜,抢走商品手机170余部,价值20余万元。同年4月30日晚,办案民警在黄河五路东首将犯罪嫌疑人赵某、张某、赵某某抓获,3人对抢劫胜利电信营业厅手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另外还交代了2003年10月20 日结伙在滨州市协和通讯门市部盗窃手机40余部、价值5万余元的犯罪事实。2004年10月27日,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赵某和张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赵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判处罚金3万元。 田某持枪抢劫绑架杀人案 2004年6月24日至7月21日,滨城区先后发生5起持枪抢劫案。犯罪嫌疑人持枪抢劫汽车1辆、手机8部、现金400余元。7月22日晚,专案组民警在滨城区将涉案犯罪嫌疑人丁某、苏某、赵某抓获。7月29日下午5时,办案民警在浙江温州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抓获,8月8日下午15时,民警在运乾大酒店附近一家录像放映厅内将田某抓获,当场缴获已经上膛的短猎枪1支,子弹数十发和匕首1把。田某交代了组织李某等在滨城区、庆云县等地结伙持枪抢劫面包车、游戏厅、手机店、美容厅等作案8起,在阳信县绑架杀害赵某,并在乐陵市将不同意回阳信再次绑架作案的同伙王某杀死的犯罪事实。2005年7月10日,田某被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 2004.9.12特大交通事故 2004年9月12日0时02分,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胡某驾驶冀J-36316号半挂车沿205国道由北向南行至滨州市殡仪馆东门桥头处,撞在前方同向正常行驶的滨州市滨城区滨北镇张某驾驶的鲁M-24267号农用三轮车尾部,致使农用三轮车侧翻,车体严重损坏,所载人员全部甩到路面上,造成7人死亡(其中1人当场死亡,6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9人受伤。胡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及三轮车乘车人无责任。12月31日胡某以交通肇事罪被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 王某贪污案 2005年9~11月,王某利用其担任居委会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之便,伙同居委会主任与国土资源所原所长王某共谋,采取虚报冒领手段,两次贪污土地征用补偿款113376元予以私分,并侵占山东滨州东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款3万元,还擅自挪用该居委会公款10万元用于个人购买汽车使用,超过3个月未还。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齐鲁民间艺术维权第一案 2006年6月,侵权受害人张某向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状告滨州学院美术部主任刘某在《黄河三角洲民间美术研究》和《滨州剪纸民俗》两本书,未经著作权人张某许可,擅自从张某编著的《滨州民间剪纸》一书中盗用作品200幅,剽窃文字5000余字。此案经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于2006年12月14日下达滨中民三知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一审判决,刘某败诉。刘某不服中院一审判决,遂于2006年12月19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省高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公开审理此案,于2007年5月20日鲁民三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齐鲁民间艺术维权第一案宣告终结。 李某盗窃案 2007年11月区检察院侦监科在调查中发现,路某等人多次乘坐李某驾驶的松花江面包车盗窃电缆,盗窃数额达7万余元,涉案人李某明知是盗窃且积极参加,但公安机关未对李某立案侦查。检察院遂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说明书》,公安机关于2007年11月26日以涉嫌盗窃罪对犯罪嫌疑人李某立案侦查。案件提起公诉后,经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自2005年以来,被告人李某伙同路某等人盗割通信电缆线9次,其中未遂1次,总价值71580元,李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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