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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基层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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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基层司法行政
基层司法组织 1983年,全市各乡镇办共配备司法助理员16人。按照国家司法部印发的《司法助理员工作暂行规定》,主要负责管理法律服务站的工作,参加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代表政府处理疑难民间纠纷。1990年,根据省司法厅《关于深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改革的意见》,全市实行乡镇司法所与法律服务所分离。1991年底,全市17个乡镇全部建立司法所,加挂法律服务所牌子,一个班子两块牌子,既负责管理,也开展法律服务业务。1997年起,司法所增加安置帮教刑释、解教人员工作。1998年,开通“148”法律服务专线,司法所担负乡镇“148”法律服务值班任务。1999年,进行基层法律服务所改革,“两所”分离后,法律服务所改由市司法行政机关直接管理。2000年,根据国家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要求,全区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统一称基层法律服务所。根据省司法厅新的《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办法》,全区基层法律服务所全部改制为“两不”“四自”(不要国家编制、不要财政拨款,自愿组合、自我管理、自收自支、自我发展)的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开展有偿法律服务业务。同年全市推广山东陵县经验,建立乡镇司法调解中心。截至2007年底,全区乡镇办共配备司法助理员12人。有乡镇办司法所12个,工作人员34人,基层法律服务所 7个,工作人员53人。 人民调解组织 1985年,遵照省司法厅会同省委企业政治部等5个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大力加强企业人民调解工作的通知》精神,全市建立690个调解委员会,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139件,调处成功率为99%。1990年,全市调解委员会发展到731个,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605件。1995年,全市调解委员会发展到823个,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1354件。2000年,全市调解委员会发展到872个,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2846件。2005年,全区调解委员会发展到981个,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8123件。2007年,全区调解委员会发展到1038个,其中,农村调委会429个,城镇居民调委会168个,厂企调委会349个,集贸市场调委会2个,其他调委会112个,调解人员达1.5万人。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211件,调处成功203件,成功率达到96%。截至2007年,共调处各类民间纠纷10余万件,使230人避免了他杀或自杀等恶性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