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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案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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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节 案件执行
1983年,设立执行庭。1988年,针对案件“执行难”问题采取3项应对措施:即立案、审判时要考虑执行;坚持调解原则,力争调解结案;密切协作全力执行。凡是各审判庭自己能执行的案件,自己主动执行;确需要移交执行庭的案件,由分管院长审批后办理移交手续。难度较大的执行案件,由分管院长组织执行;重大疑难执行案件,由审委会研究,院长督导,分管院长负责,请乡镇及公安协助,全力执行。7~8月,开展集中执行,执结案件71件。1989年,采取多项措施狠抓执行,主要完成上级法院改判案件、行政非诉执行案件、院长交办案件、历史遗留案件的执行。至1991年,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平均执结率达到95%以上。1992年,开展“执行大会战”,共执行案件165件,协助外地法院执行23件,执行标的额200万元,强制拆除房屋115间,拘留10人,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2人依法予以逮捕,判处有期徒刑1人。至1995年,执行各类案件239件,标的额558.59万元,执结率达到90%以上。1996年,实行立案、审判、执行分离,所有执行案件由立案庭统一立案,执行庭负责执行,但法庭可以对其案件自审自执。1997年,进一步规范执行工作,对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确保案件得到执行。滨州地区投资公司申请执行滨州保琴福利面粉厂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后,隐匿账户,逃避执行。执行人员果断采取搜查措施,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予以扣划,案件顺利执结。1999年,市法院制定《滨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操作规程》。6月,分别到滨城、杜店、小营等法庭,开展为期两周的“执行会战”。共执结案件74件,标的额61万余元,其中,执行和解31件,执行中止35件,撤回申请5件,移送执行2件,拘留16人,转刑事1人。是年共执结案件1799件,标的额达6348万元,案件执结率同比上升23.4%。 2001年提出“以‘严打’的声势搞好和推进执行工作进展”的工作目标,实行开庭执行、执行举证、双方听证、中止执行说明等“阳光工程”。2003年,探索执行方式改革,推进实施权和裁决权由不同部门行使的分权制衡机制,确保执行权的依法公正行使。继续推行执行工作“阳光工程”,把执行措施的实施、执行款物的管理、案件中止、终结执行等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2006年,探索建立执行工作社会联动机制,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法院主办的执行工作新格局初步形成。2007年,继续加大执行力度,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执结积案96件,执行标的额450万元。 滨城区1982~2007年各类案件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