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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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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民事审判
1982年,市法院对民事审判人员实行“四定一包”,即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质量,包结到底,依法开展民事审判工作。共受理民事案件96件,结案90件。1989年,充实法庭力量,司法服务的主动性提高。依法调处纠纷300余件;培训调解人员420人次;累计帮助100余个村庄修订完善合同350份,协助收回资金224.25万元。1994年,推行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做好庭前准备、及时开庭审理、当庭质证认证的审判方式改革,所受理和审结的民事纠纷案件与1993年同期相比分别提高57.4%和53.3%。1996年,庭审方式改革,坚持公开审判原则,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制度,强化依法庭调查为主的庭审功能,庭审方式实行诉辩式。推行审判改革后,二审改判和发回重审率明显下降,比1995年下降2%。1997年,推行民事审判庭审观摩制度,实行排期开庭,实现审判活动由庭外为主向庭审为主转变。受理75户农民诉蔺某、邱某制售假化肥一案,经依法审理,判决被告赔偿75户农民小麦减产损失8.97万元。是年共审结坑农害农案件367件。 1999年,民事审判庭和各法庭开展无超审限案件活动。当年民事结案率达到100%,无超审限案件和积压案件。2000年,设立民事审判专门合议庭,培养专家型法官。截至2001年先后成立“婚姻家庭纠纷合议庭”、“劳动争议案件纠纷合议庭”、“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合议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合议庭”。其中,在滨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设立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合议庭”成为全省首例,创出专业化审理新路子。2004年,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推行审判工作“阳光工程”;推广和实行庭前证据展示和交换制度,强化裁判文书的论理性;推广完善普通程序简化审,成立小额债务合议庭,简易案件做到即收即审即结;加强审判委员会工作,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建立典型案例指导和法律研究适用制度。2005年,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多调少判”的原则,进行民事案件调解工作。在全年审结的1030件民事案件中,调撤率达60%。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拓宽司法救助渠道。加大对农民工、城市下岗职工、老年人、妇女儿童以及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救助,为困难群众减缓免诉讼费30余万元,确保有理无钱的人打得起官司。2007年,民事审判工作不断探索法院、村(居)委会、乡镇调解所等共同配合化解矛盾纠纷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注重调解,创新调解方式方法,把调解贯穿于办案全过程,调撤率达70%。全年共审结民事案件1150件,其中,调解结案的占61%,其他方式结案的占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