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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监所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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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监所检察
1983年,为预防严打斗争中监所人犯逃跑、自杀事件发生,多次组织监所大检查,落实安全措施,清除隐患。1984年,与滨州地区检察分院联合组成驻劳改支队检察组,依法开展劳改检查工作。1985年,认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和“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一年中,检察看守所144次,参加看守所会议5次,对在押犯集体教育4次,个别教育6人次,纠正二审法院和公安机关违法行为6次,建立帮教组织13个。1988年,对看守所配合有关联合检查13次,个别提审186人次,配合看守所清狱17次,提检察建议17次,纠正各类违法现象17次,对犯人集体上课教育7次。受教育人数达388人次。1989年,突出法律监督,实行凭证关押、羁押期限、按规定留所执行和法律教育四项制度。1991年,实行检察派员驻看守所制度和检察长查狱制度,配合反贪污贿赂斗争和严打斗争,教育敦促在押人犯检举犯罪,交代余罪,及时打击被监管人员的重新犯罪活动。如抢劫犯安海龙被判死刑后,制作凶器和布绳,企图越狱逃跑,被驻所检察人员及时发现,果断处理,避免了一起恶性事故发生。1993年,加强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情况和监管改造场所执法活动的监督,配合有关部门打击“牢头狱霸”。1995年,重点对监外罪犯检察,先后2次对全市141名监外执行罪犯进行全面考察。查处市看守所工作人员韩臣岭徇私舞弊案。1997年,对监外执行罪犯的检查实现三个转变:在检查内容上由帮教为主向执法监督为主转变,检查对象由监外执行罪犯为主向执行机关为主转变,检察形式由检察院自行检查向公、检、法三机关联合检察转变。 2000年,办理审查批捕、起诉案件2件3人和4件6人,办理申诉案件2起。参加对监管场所联合检察8次,自行检察103次,为被监管人员上法制课7次,提出检察建议25条,催办案件14起,并对外执犯进行全面考察。2002年,加强刑罚执行监督工作,共办理批捕、起诉案件12件20人,占全市监所部门所办案数量的67%,起诉至审判机关的案件均被判决有罪。对392名监外罪犯的执行情况进行检察,协助建立帮教组织72个。同年,通过省级规范化检查室的验收。2005年,对看守所提审、会见、通信、递送礼物等关键环节,实行重点防范,加大打击力度和预防力度,防止翻供、串供、泄密等现象的发生,办理批捕起诉案件9件13人,为被监管人员上法制教育课8次,受教育1200人次,联合清狱6次,自行检察174次,提检察建议6次。2007年,立足于“依法监督”这个主题,本着工作要细,监督要严,以防为主的原则,坚持做到“四个到位”,即驻所按时到位;登记、检察、建议及时到位;落实案件换押和催办制度措施到位;实施监督、纠正违法严格到位。受理各类案件31件73人,参与联合清狱12次,向监管场所提出纠正意见15条,考察监外执行罪836人,依法解除执行307人,收监1人,开展谈话教育23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