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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民事行政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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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民事行政检察
1993年8月,成立民事行政检察科,先后2次派员参加省检察院、滨州地区检察分院组织的培训。1994年,受理案件3起。1995年9月,集中组织1次宣传活动,历时10天,深入17个乡镇和市区繁华街道进行宣传,发放材料5000多份,受理民行申诉案件1起。1996年,受理申诉案件22起,立案10起,提请抗诉3起,建议提请抗诉1起,3起案件得到纠正。1997年,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按照“敢抗、会抗、抗准的办案原则”,狠抓办案,受理民行案件28起,立案审查20起,提起抗诉9起,建议提请抗诉4起,立案数和提请抗诉数分别是去年的1.8倍和3倍,抗诉案件被滨州地区检察分院采纳8起,一举跨入全省民行检察工作的先进行列,在全省民行检察工作经验交流会上介绍经验。1998年,受理各类民事行政案件58起,立案侦查32起,比1997年增加62.5%,提请抗诉22起,比去年增加60%,提请抗诉的案件被上级机关采纳8起,有7起案件获得改判。1999年,推行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改革,改变包办案件的做法,实行当事人举证为主、办案人员补充材料为辅的工作方法,取得良好效果。 2000年,制订《主诉检察官制度实施方案》《民行办案规则》《民行接待来访暂行规定》《民行检察干警守则》制度,完善了量化管理办法。2002年,不断强化监督力度,进一步探索民行检察新途径,注重与有关部门搞好协调,受理民行申诉案件24件,立案审查18件,息诉4件,提请和建议提请抗诉15件,审判机关改判6件。与区法院共同制定《关于民事行政案件抗诉和支持起诉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了此项工作的开展。2003年,确立“一手抓宣传,一手抓办案”的工作思路,与乡镇办、企业、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建立联系点20多个。与法院签订《关于对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案件提起公诉或支持起诉的实施意见》及《检察建议启动民事案件再审程序的暂行办法》。受理各类民行案件25件,改判8件,为国家挽回损失50万余元。2005年,积极加强与法院的沟通,把“文来文往”变为“人来人往”、“案来案往”变为“法来法往”,充分取得法院的理解支持,使法院下达判决文书时主动与检察院进行交流。2007年,与驻地191家企业签订义务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协议,与法院协商联合签订出庭旁听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协议。受理案件24起,立案23起,提请抗诉7起,改判5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