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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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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优惠政策
1994年春,颁布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残疾人实行优惠政策的规定》,各乡镇、办相继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对残疾人及子女就学、就业及日常工作、生活、经商、务农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的落实提出严格要求,按残疾等级类型给予量化优惠。为使优惠政策落实到位,从10月15~31日,以乡镇、办为单位鉴定核发残疾证,共核发证件6744人。1997年11月1日,滨州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提出:一级残疾人,免交“三提五统”(三提即:公积金、公益金、乡镇村管理费;五统即:水利工程、乡村办学、计划生育、民兵训练、双基),不承担“两工”(即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二级残疾人,免交“三提五统”三分之二,不承担“两工”;三级残疾人,免交“三提五统”三分之一,免部分或全免“两工”;四级残疾人减免四分之一“三提五统”,免部分或全免“两工”。根据此标准,各乡镇办相继制定落实措施。 2000年4月始,为减轻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的就学负担,对一级残疾学生及一级残疾人子女学杂费全部免除,二级免50%,三级免30%。2001年,根据滨州市残联《关于积极扶持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通知》,针对残疾人就业困难的情况,采取具体有效措施予以特别扶持。工商、税务等部门对残疾人组织或残疾人兴办的企事业和残疾人从事的个体、私营经济,按照国家的税收政策和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给予减免照顾;城建部门要把残疾人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纳入设计规划和实施方案,减免从事个体经济残疾人的城管费等。要帮助指导残疾人选准经营项目,办理手续,为残疾人在生产经营中提供及时、有效、优质的服务。切实搞好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增强从业能力。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搞好对残疾人各项优惠政策和优待措施的落实。对经营困难较大的,要在资金上予以扶持,所需资金可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根据省、市农村税费改革精神,为减轻残疾人生活负担,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继续实行农业税减免政策,经区残联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残疾人缴纳农业税及附加税的20%;二级残疾人缴纳农业税及附加的50%;三级残疾人缴纳农业税及附加的70%。2006年取消农业税,不再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