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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拥军优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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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节 拥军优属
1983年,对全市优抚对象进行普查登记,建立档案,换发烈属证。1985年,全年对优抚对象发放保障生活救济款2.61万元,使143户脱贫,155户病、残家庭生活得到提高。1988年,贯彻落实《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年统筹优待金90万元,对2213户优待对象普遍例行乡镇统筹优待,对烈属、病故军人家属508人按政策规定实行定期抚恤。1990年,共组织慰问走访593户,并拨款7.99万元用于优抚对象的困难救济。1991年,对近584名城镇兵家属优待实行全市统筹,优待标准为每年400元,比省标准多136元。1992年,制定《滨州市优抚对象抚恤优待办法》,全年筹集资金42万元,解决优抚对象治病难问题。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安排扶贫款12.5万元,优先安排优抚对象就业359人。滨州市被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命名为“双拥模范城”。1993年,全市兑现优待款131万元。1997年,抓以敬老院为依托的优抚实体建设,建立扶优储金会14个,积累资金65万元,医疗中心17个,为优抚对象治病1.32万人次。 2003年4月,抽调人员组成领导小组,开展建立全区民政对象统计台账工作,对乡镇办民政助理进行业务培训。2005年,为纪念抗战胜利60周年,给107名抗战老战士发放抗日纪念章。2006年7月10日,省双拥检查组听取滨城区“双拥”创城工作的汇报,对滨城区“双拥”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创城工作顺利通过省级验收,荣获省级“双拥”模范城“五连冠”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