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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劳动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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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劳动监察
1995年3月,为依法规范劳动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遵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东省劳动监察办法》,成立劳动监察科。1996年7月成立劳动执法监察大队,对全市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监察;受理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检举或者控告,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检查内容包括:制定劳动管理规章制度情况、招用劳动者情况、订立履行劳动合同情况、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情况、支付劳动报酬情况、遵守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人特殊保护规定情况、遵守职业介绍规定情况、遵守社会保险情况;监察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举报检查以及年度检查等方式。截至2007年底共检查用人单位1590个,办理用工手续1000人,签订劳动合同5000人,催缴社会保险费800万元。受理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举报130起,劳动保障政策咨询10万人次。为6500名农民工追讨拖欠工资3000万元,取缔非法职介组织150家,童工专项检查企业132家,查处非法童工1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