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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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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劳动争议仲裁
1986年10月,滨州市劳动局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2006年8月改称劳动争议仲裁院,负责处理劳动争议。 1987年,为妥善处理企业劳动争议,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保持良好的劳动关系,开始贯彻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1993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按照国家规定,首先由企业职工代表、企业代表、企业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发生后,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按照“重调解慎裁决”的原则,1995~2007年底依法处理劳动争议案件441起, 法定时效内结案率达100%。 1995年10月实施信访条例,按照“宜疏不宜聚,宜解不宜结,宜化不宜激”的原则,尽力将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苗头消除在萌芽状态。同时,加强协调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工作,将无序的群体性事件纳入有序的劳动仲裁来处理。截至2007年底共接访8967人次,来信12件,处结率达100%。 2002年1月,为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施《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一步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劳动合同管理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至2007年底,鉴证劳动合同13.5万份,鉴证率达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