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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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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社会保障
养老保险 1984年国家劳动制度改革,试行劳动合同制度。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工作由劳动部门统一管理,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向劳动部门交纳一定金额的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以保证将来支付合同制退休工人的退休费用,由劳动服务公司代管。1986年7月,国务院下发《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正式规定把过去由企业承担合同制工人的劳动保险事宜,交给劳动部门管理,实行社会统保。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劳动制度改革的需要,同年10月成立滨州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具体管理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的社会统筹工作。12月11日市劳动服务公司将1984年以来,实行劳动合同制所代管的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的筹集业务移交给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管理。至2007年底,参保单位154个,其中,国有企业114个,县以上集体企业40个,企业参保率100%,参保职工2.15万人。另有89户乡镇企业和72户私营企业的6412名职工,及2662名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者参加养老保险,全区共计参保职工30574人。 退休退职 1987年8月25日,市劳动局下发《关于转发惠民地区劳动局<关于国营企业工人退休、退职标准权限的通知>的通知》,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市属国营企业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人退休、退职的审批手续均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处批准。驻市的中央属、省属企业,在办理职工退休、退职时,先报市社会保险事业处,征得同意后,再报主管部门批准。截至2007年底,共审批退休工人6680人。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退休职工4321人,集体所有制职工2359人。在全民所有制单位退休职工中,属正常退休3261人,病退1060人。在集体所有制单位退休职工中,属正常退休2179人,病退159人,工伤退休21人。 社会保险 1987年12月4日,市政府成立由19人组成的滨州市企业职工离休、退休费用统筹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具体管理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离休、退休审批工作,离休、退休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工作。1989年3月,为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按照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女职工生育基金社会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施行生育保险。1990年1月开始在全市全民、集体企业和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中施行女职工生养基金社会统筹和计划内临时工养老保险。1999年国务院相继发布施行《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3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征缴管理、拨付发放及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滨城区按照国家规定,征缴区属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对下岗失业职工发放失业救济金。 2001年10月,滨城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启动,覆盖全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408个。2004年1月,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施行《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截至2007年底,滨城区社会保险事业处承担着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大”保险的收缴、管理和发放工作;累计征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金4.45亿元,机关养老保险金3.31亿元,失业保险金2470万元,医疗保险金1.6亿元,工伤生育金1100万元,征缴率、发放率均达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