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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劳动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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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劳动就业
就业再就业 1984年8月,根据国家改革劳动用工制度的有关精神,开始招收合同制工人。至1990年底,共招收固定工4.7万人,招收合同制工人1.3万人。同时,为贯彻国家就业方针,搞好规划指导,对35岁以下16周岁以上的待业青年全部办理待业登记。在登记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待业青年自谋职业,以缓解劳动部门安置的压力。 1995年1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本着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的精神,滨州市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1999年1月,为促进劳动力资源市场的开发利用合理配置,规范劳动力市场管理,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山东省公布实施《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依据条例精神,滨州市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积极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发展多种类型的劳动力市场服务组织,完善劳动力市场信息和就业服务网络建设,努力开发就业岗位,多渠道、多形式促进就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通过劳动力市场进行,依照国家劳动就业政策,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劳动力市场设立职业介绍机构,从事办理失业登记和就业手续,代管劳动者档案,代发失业保险,组织劳务输出等业务。          2004年4月,开始把加快发展劳务经济作为一项富民工程来抓,通过召开加快发展劳务经济现场会,成立劳务经济协调领导小组,签订劳务转移责任状,将转移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乡镇办,建立健全区、乡、村三级转移就业服务网络。按照“先培训、后输出”的原则,实施“阳光工程”,对有外出意愿的农村劳动力进行培训,截至2007年12月培训农民工3.22万人,转移农村劳动力10.96万人,其中,区外输出2.55万人,区内就地转移8.41万人。 就业培训 根据先培训后就业的工作方针 ,从1985年起劳动服务公司在各工厂、企业建立培训网点,采用以师带徒、岗位练兵等多种方式,对就业前的职工进行培训。年底招工时,这段时间计算工龄,培训合格者优先招工。1995年,滨州市开始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用人单位相继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1997年3月,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成立职业技能鉴定所,对企业职工实施职业技能鉴定。至2007年12月累计培训2.08万人,其中下岗失业职工8657人;发放职业资格证书6354人,其中高级1438人,中级3129人,初级178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