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调整国家机关、科学文教卫生等部门部分工作人员的工资,调资范围:国家党政机关、科学研究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及附属事业单位、文化、文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农业、林业、水利、气象、水产、畜牧事业单位、社会编制、环境卫生事业单位、中小学和卫生、体育系统中1981年未列入调资范围的事业单位和人员。对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国家正式职工(不包括行政10级以上干部)进行普遍调资,并明确规定根据学历、职称、职务、工作能力、工作成绩,可以升2级的条件,给知识分子较多的增加工资。全市调资人数2289人,月增资总额15326.53元,人均月增资6.70元。
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工资制度改革的重大决定,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是自1956年以后,在全国范围内规模最大的一次改革,这次改革的目的,主要是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解决国家现行分配制度存在的平均主义的弊端,体现多劳多得、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工资改革的范围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改革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行政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均改成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即将现行标准工资加上副食品价格补贴、行政经费节支奖金(合计10元),与这次改革增加的工资合并在一起,按照工资的不同职能,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4个组成部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工资改革的职工6445人,月增资总额124388.80元,人均月增工资19.30元,人均月工资达81.97元,比改革前增长30.79%。同年7月全市调整为5类地区工资标准。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后,福利费的标准按月工资总额的2.5%提取。
1986年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1985年的工资改革工作中遗留的问题,本着“巩固、消化、补充、改善”的方针和存利除弊的精神,解决部分工作人员工资改革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按《山东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转发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教育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几个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给教育系统165人增加工资,月增资额767元;按《山东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军队转业干部套改职务工资的补充通知》,给13名转业干部增加职务工资,月增资额105元;执行《山东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前工资额低于原国家规定工资标准的部分人员工资套改问题的通知》,给36名符合规定的工作人员增加工资,月增资额241元;给138名县(市)、科(局)级干部增加职务工资,月增资额865元;执行《山东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转发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山东省卫生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给42名护士增加护龄津贴,月增资额174.50元;按照《山东省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调动工作人员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给工资制度改革后调动工作的129人增加工资,月增资额542元;按照省人事局有关文件,给31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务变动的人员增加工资,月增资额222.50元;按照《山东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适当解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中有关套改问题的通知》,给符合规定的2145人增加工资,月增资额14323.50元。按照《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给2499名教师实行教龄津贴,月增资额149994元。
3月27日,国家民政部、财政部颁发《关于调整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加民兵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自同年7月1日起,抚恤金按下列标准执行:机关工作人员、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休、退休干部),因公牺牲后,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牺牲前月工资标准20个月的工资总额计发;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病故前月工资标准10个月的工资总额计发,但其最高金额不得超过3000元。4月,山东省人事局、财政厅对《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遗属生活困难照顾问题的规定》作如下调整:供养直系亲属系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补助由20元调整为30元;供养直系亲属系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补助由15元调整为21元。对于1937年7月6日以前、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和新中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死者的配偶和无其他子女的父母,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分别由35元、33元、30元、25元调整为45元、43元、40元、35元;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由30元、28元、25元、20元调整为36元、34元、31元、26元。对授予烈士称号的直属遗属或孤独单身的直系亲属,非农业户口每人每月享受30元补助、农业户口每人每月享受21元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提高5元。按照上述规定,1986年为全市338名病故人员的遗属调整提高补助标准。
1987年,本着积极稳妥地解决工资制度改革后的遗留问题,按照省政府《关于一九八六年解决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部分工作人员工资问题的通知》,全市审核批准解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工作人员的工资遗留问题,有773人增加工资,月增资额4862.50元。因市人民武装部归地方建制,有34人增加工资,月工资额3130.50元。
1988年,省政府发出《山东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贯彻执行劳人薪[1986]96号文件公安干警升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山东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贯彻执行劳人薪[1986]96号文件中几个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山东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贯彻执行劳动人事部〈关于一九八七年解决部分中年专业技术人员工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重点解决中年专业技术人员、民警工资偏低、部分领导干部职务工资平抬问题。按照这3个文件精神,共为1896人提高工资,月增资为14144元;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为3244名教师提高10%的工资,月增资额为26028元;根据《山东省人事局、山东省劳动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将我省现行五类区工资按六类区工资标准执行的通知》规定,为8237人办理由五类工资区升为六类工资区的审批手续,月增资额为16600元。
1989年按省有关文件规定,为全市3418名干部晋升一级工资,月增资额为22266.72元。同时,为全市211名护士提高一级工资,月增资额为1454元,从1988年10月起执行。
1990年根据国务院人事部《〈关于贯彻一九八九年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实施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和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一九八九年调整工资若干政策的补充规定》,全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普调工资的人数为8549人,月增资额61318元。再升一级的人数为4767人,月增资额34484元。执行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的人数为590人,月增资额5310元;离退休人数为1009人,月增离退休费8588元。以上人员工资均从1989年10月起执行。根据山东省人事厅有关文件规定,为3727人调整工资,月增资额29079元,自1989年10月起执行。
1991年根据惠民地区行署《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转招的合同制工人工资问题的通知》,核定309名乡镇办转招农民合同工人工资标准。对在乡镇农林水第一线工作满8年的36名科技干部的浮动工资转为固定工资。1992年1月对机关事业单位11978人实行职务(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正科增加30元、副科25元、科员办事员20元;同年12月再次增加职务(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正科增加24元、副科20元、科员办事员17元。根据《国务院关于适当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津贴标准的通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津贴由原来的每月0.5元增加至每月1元。1993年,国务院决定从10月1日起,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行工资制度进行改革。
1994年1月25日,省政府下发《贯彻〈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分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4个部分;技术工人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工资由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奖金3部分构成;普通工人实行岗位工资制,工资由岗位工资和奖金2部分构成。事业单位对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3种不同类型的单位实行分类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分别实行5种工资制度: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制,艺术结构工资制,体育津贴、奖金制,行员等级工资制; 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在建立职员职务序列的基础上,实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制,普通工人实行等级工资制。这次工资改革的特点是机关与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挂钩,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物价指数变动,适时调整工资标准。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列入改革范围的在职干部职工12098人,人均月增资110元,同时对离退休人员也适当增加离退休费。同年为6个乡镇的32名计划生育先进工作者审批奖励工资;为5名地级劳模、10名市级劳模审批浮动工资;为50名机关下派到后进村的任职干部兑现优惠工资待遇。为检察院、法院、司法局、纪检委外出办案人员增加补贴。
1994年,贯彻《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滨州市机关事业单位进行工资制度改革。12098名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列入调资范围,人均月增资110元。同时为65名20世纪60年代机关事业单位精减退职人员增加生活困难补助。1995年根据《山东省人事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水产局、气象局关于农业、林业、水利、水产、气象系统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对全市350名在乡镇农林水、畜牧兽医等艰苦岗位工作的人员津贴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提高8%,同时相应调整从事这些岗位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见习和定级工资。1996年1月,根据省有关文件,对公检法部门359名警察实行警衔津贴。
1997年开展技术工人等级考核工作。2055人考核合格并验发证书,为568名取得技术等级证书的人员审批工资。1998年5月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制度,发放工资基金管理手册165本。根据《山东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1997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为13652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对15452名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及离退休人员的9项津贴补贴进行简化归并,统称为地方福利补贴。1999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为1.4万余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2001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于1月和10月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涉及2.5万人次。
2002年,根据《山东省人事厅、财政厅、计生委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为机关事业单位9400余名工作人员晋升工资档次。2003年,为机关职工年度考核连续5年称职以上且未晋升过级别工资的1800余人,晋升一级级别工资。2004年,为9703名在职工作人员晋升工资档次,月增资36.43万元。2005年4月,撤销老干部科和计划工资科,成立工资福利与离退休科。根据滨州市人事局《关于为老干部工作人员发放岗位补贴的通知》精神,审批老干部工作人员岗位补贴,标准每人每月30元,共审批1080元。组织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组织技术等级考核报名180余人。2006年,为2005年、2006年考核合格的8554名工作人员,从2005年10月起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
2007年,国务院决定从2006年7月1日起,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工资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2007年4月市政府办公室下发《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滨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滨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是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人员。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基本工资由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构成。技术工人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基本工资由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岗位工资构成。普通工人实行岗位工资制,岗位工资为基本工资。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共为全区1495名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工资套改,月增资额490335元;为全区8780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月增资1772014元。同时, 对2006年6月30日前办理离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增加离退休退职费,共2737人,月增资额719750元。根据《山东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修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之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规定的通知》,为810名遗属提高遗属补助标准。
第四节 工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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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调整国家机关、科学文教卫生等部门部分工作人员的工资,调资范围:国家党政机关、科学研究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及附属事业单位、文化、文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农业、林业、水利、气象、水产、畜牧事业单位、社会编制、环境卫生事业单位、中小学和卫生、体育系统中1981年未列入调资范围的事业单位和人员。对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国家正式职工(不包括行政10级以上干部)进行普遍调资,并明确规定根据学历、职称、职务、工作能力、工作成绩,可以升2级的条件,给知识分子较多的增加工资。全市调资人数2289人,月增资总额15326.53元,人均月增资6.70元。
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工资制度改革的重大决定,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是自1956年以后,在全国范围内规模最大的一次改革,这次改革的目的,主要是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解决国家现行分配制度存在的平均主义的弊端,体现多劳多得、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工资改革的范围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改革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行政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均改成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即将现行标准工资加上副食品价格补贴、行政经费节支奖金(合计10元),与这次改革增加的工资合并在一起,按照工资的不同职能,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4个组成部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工资改革的职工6445人,月增资总额124388.80元,人均月增工资19.30元,人均月工资达81.97元,比改革前增长30.79%。同年7月全市调整为5类地区工资标准。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后,福利费的标准按月工资总额的2.5%提取。
1986年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1985年的工资改革工作中遗留的问题,本着“巩固、消化、补充、改善”的方针和存利除弊的精神,解决部分工作人员工资改革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按《山东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转发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教育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几个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给教育系统165人增加工资,月增资额767元;按《山东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军队转业干部套改职务工资的补充通知》,给13名转业干部增加职务工资,月增资额105元;执行《山东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前工资额低于原国家规定工资标准的部分人员工资套改问题的通知》,给36名符合规定的工作人员增加工资,月增资额241元;给138名县(市)、科(局)级干部增加职务工资,月增资额865元;执行《山东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转发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山东省卫生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给42名护士增加护龄津贴,月增资额174.50元;按照《山东省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调动工作人员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给工资制度改革后调动工作的129人增加工资,月增资额542元;按照省人事局有关文件,给31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务变动的人员增加工资,月增资额222.50元;按照《山东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适当解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中有关套改问题的通知》,给符合规定的2145人增加工资,月增资额14323.50元。按照《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给2499名教师实行教龄津贴,月增资额149994元。
3月27日,国家民政部、财政部颁发《关于调整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加民兵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自同年7月1日起,抚恤金按下列标准执行:机关工作人员、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休、退休干部),因公牺牲后,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牺牲前月工资标准20个月的工资总额计发;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病故前月工资标准10个月的工资总额计发,但其最高金额不得超过3000元。4月,山东省人事局、财政厅对《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遗属生活困难照顾问题的规定》作如下调整:供养直系亲属系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补助由20元调整为30元;供养直系亲属系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补助由15元调整为21元。对于1937年7月6日以前、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和新中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死者的配偶和无其他子女的父母,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分别由35元、33元、30元、25元调整为45元、43元、40元、35元;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由30元、28元、25元、20元调整为36元、34元、31元、26元。对授予烈士称号的直属遗属或孤独单身的直系亲属,非农业户口每人每月享受30元补助、农业户口每人每月享受21元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提高5元。按照上述规定,1986年为全市338名病故人员的遗属调整提高补助标准。
1987年,本着积极稳妥地解决工资制度改革后的遗留问题,按照省政府《关于一九八六年解决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部分工作人员工资问题的通知》,全市审核批准解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工作人员的工资遗留问题,有773人增加工资,月增资额4862.50元。因市人民武装部归地方建制,有34人增加工资,月工资额3130.50元。
1988年,省政府发出《山东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贯彻执行劳人薪[1986]96号文件公安干警升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山东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贯彻执行劳人薪[1986]96号文件中几个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山东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贯彻执行劳动人事部〈关于一九八七年解决部分中年专业技术人员工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重点解决中年专业技术人员、民警工资偏低、部分领导干部职务工资平抬问题。按照这3个文件精神,共为1896人提高工资,月增资为14144元;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为3244名教师提高10%的工资,月增资额为26028元;根据《山东省人事局、山东省劳动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将我省现行五类区工资按六类区工资标准执行的通知》规定,为8237人办理由五类工资区升为六类工资区的审批手续,月增资额为16600元。
1989年按省有关文件规定,为全市3418名干部晋升一级工资,月增资额为22266.72元。同时,为全市211名护士提高一级工资,月增资额为1454元,从1988年10月起执行。
1990年根据国务院人事部《〈关于贯彻一九八九年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实施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和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一九八九年调整工资若干政策的补充规定》,全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普调工资的人数为8549人,月增资额61318元。再升一级的人数为4767人,月增资额34484元。执行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的人数为590人,月增资额5310元;离退休人数为1009人,月增离退休费8588元。以上人员工资均从1989年10月起执行。根据山东省人事厅有关文件规定,为3727人调整工资,月增资额29079元,自1989年10月起执行。
1991年根据惠民地区行署《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转招的合同制工人工资问题的通知》,核定309名乡镇办转招农民合同工人工资标准。对在乡镇农林水第一线工作满8年的36名科技干部的浮动工资转为固定工资。1992年1月对机关事业单位11978人实行职务(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正科增加30元、副科25元、科员办事员20元;同年12月再次增加职务(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正科增加24元、副科20元、科员办事员17元。根据《国务院关于适当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津贴标准的通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津贴由原来的每月0.5元增加至每月1元。1993年,国务院决定从10月1日起,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行工资制度进行改革。
1994年1月25日,省政府下发《贯彻〈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分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4个部分;技术工人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工资由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奖金3部分构成;普通工人实行岗位工资制,工资由岗位工资和奖金2部分构成。事业单位对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3种不同类型的单位实行分类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分别实行5种工资制度: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制,艺术结构工资制,体育津贴、奖金制,行员等级工资制; 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在建立职员职务序列的基础上,实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制,普通工人实行等级工资制。这次工资改革的特点是机关与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挂钩,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物价指数变动,适时调整工资标准。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列入改革范围的在职干部职工12098人,人均月增资110元,同时对离退休人员也适当增加离退休费。同年为6个乡镇的32名计划生育先进工作者审批奖励工资;为5名地级劳模、10名市级劳模审批浮动工资;为50名机关下派到后进村的任职干部兑现优惠工资待遇。为检察院、法院、司法局、纪检委外出办案人员增加补贴。
1994年,贯彻《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滨州市机关事业单位进行工资制度改革。12098名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列入调资范围,人均月增资110元。同时为65名20世纪60年代机关事业单位精减退职人员增加生活困难补助。1995年根据《山东省人事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水产局、气象局关于农业、林业、水利、水产、气象系统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对全市350名在乡镇农林水、畜牧兽医等艰苦岗位工作的人员津贴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提高8%,同时相应调整从事这些岗位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见习和定级工资。1996年1月,根据省有关文件,对公检法部门359名警察实行警衔津贴。
1997年开展技术工人等级考核工作。2055人考核合格并验发证书,为568名取得技术等级证书的人员审批工资。1998年5月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制度,发放工资基金管理手册165本。根据《山东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1997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为13652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对15452名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及离退休人员的9项津贴补贴进行简化归并,统称为地方福利补贴。1999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为1.4万余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2001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于1月和10月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涉及2.5万人次。
2002年,根据《山东省人事厅、财政厅、计生委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为机关事业单位9400余名工作人员晋升工资档次。2003年,为机关职工年度考核连续5年称职以上且未晋升过级别工资的1800余人,晋升一级级别工资。2004年,为9703名在职工作人员晋升工资档次,月增资36.43万元。2005年4月,撤销老干部科和计划工资科,成立工资福利与离退休科。根据滨州市人事局《关于为老干部工作人员发放岗位补贴的通知》精神,审批老干部工作人员岗位补贴,标准每人每月30元,共审批1080元。组织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组织技术等级考核报名180余人。2006年,为2005年、2006年考核合格的8554名工作人员,从2005年10月起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
2007年,国务院决定从2006年7月1日起,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工资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2007年4月市政府办公室下发《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滨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滨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是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人员。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基本工资由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构成。技术工人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基本工资由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岗位工资构成。普通工人实行岗位工资制,岗位工资为基本工资。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共为全区1495名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工资套改,月增资额490335元;为全区8780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月增资1772014元。同时, 对2006年6月30日前办理离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增加离退休退职费,共2737人,月增资额719750元。根据《山东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修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之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规定的通知》,为810名遗属提高遗属补助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