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二节 土地改革 资料库:滨城区地情资料库 章节:滨州市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1/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1/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1/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1/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1/section/1/article/73/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1/section/1/article/73/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1946年10月25日,滨县贯彻山东省《土地改革暂行条例》和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简称“五四”指示)与渤海区党委关于进行土地改革工作的会议精神。县委派出土改工作队到一区袁庵乡搞土改工作试点。首先号召开明士绅开展献田运动。各区乡组织党政群干部参加土改工作队(组),协助农救会发动群众,培养积极分子,建立清算委员会和土地分配委员会,进行调查研究,推动土改工作。各区各村召开诉苦大会,斗地主,反恶霸,分田地,全县形成农民运动。到1951年底,全县从地主、富农手中夺回土地90200亩,清算出粮食851676.25公斤,牲口308头,房屋10975间,大小车434辆,水车5部,农具(包括小农具)4346件。有16318户贫下中农分得土地和胜利果实。
    土改运动中,贯彻“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孤立富农,打击地主”的方针和使无地少地的贫雇农得到土地,自耕自给的中农不被侵犯的政策。同时,本着给出路的政策,分给地主生活用地,使其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但是,在土改中,政策掌握不稳,个别地方出现侵犯中农利益,土地分配不公,以及对地主封建势力打击不彻底和错划阶级成份等问题。
    1947年,县委根据华东局下达的《关于山东土改复查的新指示》,在全县开展土改复查运动。提出要以土改复查为中心,不仅从经济上斗出地主的土地和浮财,而且从政治上彻底摧垮封建势力。同时,根据中央有关法令规定,对破坏生产、破坏土改、威胁或杀害干部、群众的不法地主和坏分子,依法予以制裁。使农民真正成为主人,实现“耕者有其田”。各村召开复查斗争大会,进行大复查。复查内容:查地主的土地、浮财搞得彻底不彻底;查地主在政治上低没低头;查地主的破坏活动等。经过大复查,全县斗争地主937户,倒算的富农166户,小土地出租者33户及其他阶层23户,又从地主富农手中夺回房子7826间,牲口282头,农具371件,粮食702943公斤,分给了贫雇农。
    1951年底,土改工作全部结束。全县总计划定贫雇农27889户,中农34540户,富农1708户,地主1540户,小土地出租者106户,其它15户。并改定了错划的成份。没收了漏网地主和地主匿报的土地、房产、农具、粮食,分配给群众或补偿中农利益。同时,确定地权,颁发土地证。至此,土地改革运动全面结束。
    经过土地改革,摧毁了阻碍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封建生产关系,广大劳动农民分得了以土地为主的生产资料,真正成为土地的主人,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大大解放了生产力,各阶级阶层的经济状况发生了巨大变化。贫雇农人均占有耕地3.5亩,中农人均占有耕地3.6亩,富农人均占有耕地3.85亩;地主人均占有耕地2.45亩。1951年12月滨县县委对一区张申乡、四区三游乡、十一区高台乡进行典型调查,3个乡土改前贫雇农人均占有耕地1.95亩,中农人均占有耕地3.11亩,富农人均占有耕地5.7亩,地主人均占有耕地11.22亩;土改后,贫雇农人均占有耕地2.86亩,增加0.91亩,中农人均占有耕地3.27亩,富农人均占有耕地3.14亩,地主人均占有耕地1.78亩,下降9.44亩。其他阶层亦有明显变化。

    滨县张申、三游、高台3个乡土改前后各阶层占有土地财产调查表
表4一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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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土改前(1946年)                 │               土改后(1951年12月)                       ┃
┃  数目  ├──┬──┬────┬────┬────┬─────┼──┬──┬─────┬────┬─────┬──────┨
┃成分    │户数│人口│占有土  │人均占  │占有牲  │人均占有  │户数│人口│占有土    │人均占  │占有牲    │人均占有    ┃
┃        │    │    │地(亩)│有(亩)│口(头)│房屋(间)│    │    │地(亩)  │有(亩)│口(头)  │房屋(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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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雇农  │990 │3585│6959.44 │1.95    │ 109    │  1.55    │1082│3867│11045.36  │2.86    │240.5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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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农    │1024│4065│12661.36│3.11    │ 162    │  2.14    │1021│4174│13662.41  │3.27    │279.5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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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农    │51  │260 │1481.36 │5.7     │ 67     │  7.4     │57  │293 │ 920.6    │3.14    │12.5      │  1.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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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    │81  │443 │4970.8  │11.22   │ 70     │  4.7     │92  │479 │ 851.9    │1.78    │3.5       │  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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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15  │47  │ 122    │2.6     │        │  1.83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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