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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封建土地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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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前,境内一直沿袭着封建土地所有制,以土地为主的生产资料大部分被地主、富农所占有,不劳而获,过着寄生生活,劳动人民受地主阶级的压迫剥削,长期处于贫困境地。
土地占有状况土地改革前(1946年以前),滨县对张申、三游、高台乡进行了有代表性的典型调查,3个乡总计2146户,8199人,耕地26072.98亩。其中地主81户,占户数的3.77%,443人,占总人数的5.5%,耕地4970.78亩,占总耕地面积的19.06%;富农51户,占总户数的2.4%,260人,占总人数的3.2%,耕地1481.36亩,占总耕地面积的5.7%;中农1024户,占总户数的47.7%,4065人,占总人数的50.06%,耕地12661.36亩,占总耕地面积的48.56%;雇贫农990户,占总户数的46.1%,3585人,占总人口的44.16%,耕地6959.48亩,占总耕地的26.69%;其它无业游民、自由职业者、手工业者等阶级阶层占总户数的1.03%,不占有土地。按人均占有耕地面积计算,地主11.2亩;富农5.7亩;中农3.11亩;占总人口44.16%以上的雇贫农,人均只占有土地1.95亩。
一区城关南街大地主杜鳌,土地2771亩,全部出租,地租少者每亩37公斤,多者75公斤。另据七区吴家村1947年调查,全村110户,土地1737亩。其中地主、富农12户,占地706亩;富裕中农17户,占地450亩;贫下中农81户,占地581亩,这一年欠债的75户,冻饿而死2人。
八区刁石李村地主刁希春,依仗势力霸占好地489亩,雇7个长工耕种。摘收棉花时雇短工,最多时每日300余人。
剥削方式地主剥削农民的手段残忍,方式多样,其主要方式有3种。
土地出租:地主把土地出租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耕种,向农民收取地租。地租分三种:一是定租制,出租的土地大多是土质较差,产量不稳的下等地,不管年景好坏,租额定死,收获时即得交租。租子分实物(粮)或钱,地主根据粮食行情,确定收物还是收钱,若粮贵就收粮,若粮贱就要钱(粮折钱)。二是活租制,地租分成。地质好产量高的土地采用这种方式。分成有“二五分成”(地主、佃户各半)、“四六分成”(地主四、佃户六)。如果出租者出肥料、种子、农具、耕畜,收获按“三七分成”和“二八分成”(地主七或八,佃户三或二)。除分成外佃户还得向地主交纳少许租金。三是分租制,分春、秋两季交租。春季先交一小部分,秋季收获后地租交清。遇到灾年,农民无力交租,受“利滚利,驴打滚”式的盘剥,被迫用祖业地等抵债,最后导致破产。
放高利贷:多数地主兼放债,对贫苦农民实行高利贷盘剥。所有借贷,出门三、四分利,春借秋还,借粮者,借一还二或借一还三或借粗还细。所借之粮或钱,到期还不上即长利息,本息统算。农民无力还债,只得给债主抗活做工抵债或以田抵债。
雇工:雇工分长工、短工、季节工,还有只管饭不给钱的童工。长工活价一般全年给粮食750公斤,少者几百斤。有的定了粮数、另给部分工钱;有的给地主代种土地作为工价。短工、季节工,根据农活情况,农忙时临时雇用,工价面议。
减租减息1942年春,中共沾利滨工委根据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颁布的减租减息法令,开始在根据地实行减租减息。向广大农民宣传“二五减租”、“分半减息”、“增加雇工工资”的政策。当时滨县大部分地区处于日伪统治下,搞减租减息的面很小,且不够彻底。1944年9月25日,县委在根据地内发动群众开展了以反奸诉苦为中心内容的“减租减息”运动,推行“二五减租”、“分半减息”的政策。并抽调干部组成工作队,深入各村领导群众开展查减运动。同时县政府颁发“减租减息、改善雇工待遇”的宣传布告,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发动。其主要政策规定:(1)出租土地最高租额不得超过土地正产物产量的37.5%,超过者减低。其标准,根据当地土质产量,租率为:每亩产量在75公斤以上者,租率不得超过37.5%;产量在50公斤,租率不得超过30%;产量在50公斤以下者,租率不得超过20%;产量特低时,按具体情况减少。若年景在六成以上,按原租交纳,年景在五成以下,即按欠收酌情减免。(2)减租后的田赋由地主负担,公粮由佃户2亩顶1亩负担,地主3亩顶1亩负担。(3)签订长期租约,租期一般为3—5年,租期未满不得随意抽地转租、转典、转卖。租期满后,原佃户有承佃、承典、承买之优先权。减息是指抗战前的息借,凡在抗战前5年之息借关系,付息超过原本2倍者,本息停付,抽约清债;超过原本1倍至1倍半者,停息还本;付息超过原本1倍者,补足2倍,抽约清债。无力一次偿还者,可分期归还。(5)实物借贷。一般应以实物所值,按月5%行息,最高不得超过10%。(6)雇工、童工、女工。雇工工资,一般以能养活1个人至1个半人为标准,按每人每日需高粱0.75公斤计算,全年需高粱270公斤至450公斤。高者不限制。童工、女工按劳动所创价值付酬,一般不得低于壮工的三分之一。
1945年夏滨境解放,减租减息运动得以彻底进行,1947年结束。通过“减租减息”限制了地主高利贷剥削,调动了农民发展生产的积极性,促进了生产运动的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