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5年前,境内的男女婚姻多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形成,少数乡村盛行娃娃婚、指腹为婚、早婚和童养媳等陋习。一些富家子弟少年娶妻,小女婿,大媳妇,说什么“女大三(岁),过得日子顶着天”,“女大八,早发家”,也有的一夫多妻。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明确规定了婚姻自主、男女结婚年龄、废除一夫多妻制。婚姻方面的陋习逐渐改变。特别是80年代初修改了婚姻法,政府提倡晚婚晚育以来,多数青年婚龄均在23-25周岁之间。据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按国际婚姻年龄计算,境内15及15周岁以上人口婚姻状况如下表。
1990年人口普查婚姻状况表
表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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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别 │ 合计 │ 男 │ 女 ┃
┃ 数量 ├───┬───────┼───┬───────┼───┬────────┨
┃ 项目 │ 人 │占15及15岁以上│ 人 │占15及15岁以上│ 人 │ 占15及15岁以上 ┃
┃ │ 数 │ 人口的% │ 数 │ 人口的% │ 数 │ 人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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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424084│ 100 │214529│ 50.10 │209555│ 49.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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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婚 │102546│ 24.00 │57018 │ 13.00 │45528 │ 10.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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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配偶 │292293│ 68.00 │146988│ 34.10 │145305│ 3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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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丧偶 │27137 │ 6.00 │ 8810 │ 2.00 │18327 │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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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 │ 2108 │ 0.50 │ 1713 │ 0.40 │ 395 │ 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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