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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蓄辫缠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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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男子均长辫拖地,以此为美,从小即剃去额发,蓄留长辫。女子以小脚为美,从小缠足。滨州女子从六七岁时,就开始缠足,如不堪其苦,进行抗拒,则遭长辈毒打和社会嘲骂,甚至有人为此而轻生。辛亥革命后,政府明令剪辫放足,但滨州地处僻远,收效不大。30年代以后,一些有识之士始响应孙中山先生的倡导,不再强为子女缠足。滨县、蒲台之国民政府曾成立“放足劝导委员会”,组织女职员下乡查足,宣传放足。直到新中国建立以后,此俗始绝。
此外,旧时尚有虐待童养媳,欺负养老女婿之劣俗,新中国建立后渐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