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二节 医疗制度 资料库:滨城区地情资料库 章节:滨州市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1/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1/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1/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1/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1/section/1/article/538/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1/section/1/article/538/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公费医疗1952年7月国家下达《关于施行公费医疗制办法(草案)》,1954年滨县县政府确定了实行公费医疗人员的范围,治疗制度、医疗费开支标准及就诊医院等,对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实行公费医疗。由地方财政按人数和金额拨给卫生行政部门管理。1954年人月均1.3元,1964年人月均1.5元,1979年1月13日省财政厅、卫生厅(79)鲁财行字5号、(79)鲁卫计字1号文件规定年人均30元,1985年6月4日(85)鲁财行字111号文件年人均45元,1987—1989年年人均80元,1990年年人均100元。在职工医疗公费中县卫生部门扣除三分之一统一使用,作为公费人员住院开支,余数分拨给各单位自行控制使用。国营企业人员的医疗费则由本单位自负。
    从1971年至1982年期间,由于公费医疗费年年超支,从1983年后对公费医疗经费实行单位包干制,超支不补。各部门对病人按限额报销医疗费。对需住院的病人,其住院费由卫生部门从按比数坐扣的,由卫生部门统一掌握的医疗费结算。自1987年后,为改变各部门医疗费超支无法解决的困难,各单位又将领取的医疗费额按人分配到人,实行节约归己,超支不补。有的部门则不按人均分配,自行确定按职工的年龄或工龄、级别等情况规定级差,再分配到人或按限额报销等多种形式。县级干部和离休人员全数报销。
    集体所有制单位,参照全民所有制单位的标准及办法执行。

    1954年—1990年历年公费医疗情况表
表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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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开支金额(元)│享受人数(人)│年度│开支金额(元)│享受人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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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22986         │1922          │1973│101000        │29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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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28269         │1915          │1974│93000         │3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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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29984         │2321          │1975│103000        │30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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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60793         │3855          │1976│103340        │31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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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101738        │5000          │1977│95000         │32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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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129279        │5138          │1978│106000        │34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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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135621        │5951          │1979│126000        │36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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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64654         │3351          │1980│158000        │39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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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78892         │3105          │1981│147000        │3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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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81643         │2294          │1982│161000        │38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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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71881         │2178          │1983│273000        │60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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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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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开支金额(元)│享受人数(人)│年度│开支金额(元)│享受人数(人)┃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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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60000         │2174          │1984│366000        │66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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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45657         │2223          │1985│514000        │73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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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46000         │2249          │1986│763000        │78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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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48000         │  2256        │1987│  803000      │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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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50000         │2264          │1988│1163000       │8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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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57000         │2799          │1989│1095000       │95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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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70825         │3154          │1990│1313000       │104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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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89000         │307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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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958—1960年期间与惠民县合并,因此三年中各项数字均包括惠民县在内。

    农村合作医疗自1968年推行农村合作医疗。各大队每年按人从生产队的公益金中按2元扣留为合作医疗基金,交大队卫生室负责掌揎,年终结算。并采取“三土”(土医、土药、土法),四自(自种、自采、自制、自养)的措施由“赤脚医生”为群众治病。1978年后由于医疗资金不足终止。复为就诊用药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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