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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医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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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费医疗1952年7月国家下达《关于施行公费医疗制办法(草案)》,1954年滨县县政府确定了实行公费医疗人员的范围,治疗制度、医疗费开支标准及就诊医院等,对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实行公费医疗。由地方财政按人数和金额拨给卫生行政部门管理。1954年人月均1.3元,1964年人月均1.5元,1979年1月13日省财政厅、卫生厅(79)鲁财行字5号、(79)鲁卫计字1号文件规定年人均30元,1985年6月4日(85)鲁财行字111号文件年人均45元,1987—1989年年人均80元,1990年年人均100元。在职工医疗公费中县卫生部门扣除三分之一统一使用,作为公费人员住院开支,余数分拨给各单位自行控制使用。国营企业人员的医疗费则由本单位自负。
从1971年至1982年期间,由于公费医疗费年年超支,从1983年后对公费医疗经费实行单位包干制,超支不补。各部门对病人按限额报销医疗费。对需住院的病人,其住院费由卫生部门从按比数坐扣的,由卫生部门统一掌握的医疗费结算。自1987年后,为改变各部门医疗费超支无法解决的困难,各单位又将领取的医疗费额按人分配到人,实行节约归己,超支不补。有的部门则不按人均分配,自行确定按职工的年龄或工龄、级别等情况规定级差,再分配到人或按限额报销等多种形式。县级干部和离休人员全数报销。
集体所有制单位,参照全民所有制单位的标准及办法执行。

1954年—1990年历年公费医疗情况表
表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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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开支金额(元)│享受人数(人)│年度│开支金额(元)│享受人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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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22986 │1922 │1973│101000 │2961 ┃
┠──┼───────┼───────┼──┼───────┼───────┨
┃1955│28269 │1915 │1974│93000 │3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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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29984 │2321 │1975│103000 │3057 ┃
┠──┼───────┼───────┼──┼───────┼───────┨
┃1957│60793 │3855 │1976│103340 │31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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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101738 │5000 │1977│95000 │3261 ┃
┠──┼───────┼───────┼──┼───────┼───────┨
┃1959│129279 │5138 │1978│106000 │34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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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135621 │5951 │1979│126000 │36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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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64654 │3351 │1980│158000 │39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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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78892 │3105 │1981│147000 │3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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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81643 │2294 │1982│161000 │38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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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71881 │2178 │1983│273000 │60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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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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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开支金额(元)│享受人数(人)│年度│开支金额(元)│享受人数(人)┃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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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60000 │2174 │1984│366000 │6685 ┃
┠──┼───────┼───────┼──┼───────┼───────┨
┃1966│45657 │2223 │1985│514000 │73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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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46000 │2249 │1986│763000 │7864 ┃
┠──┼───────┼───────┼──┼───────┼───────┨
┃1968│48000 │ 2256 │1987│ 803000 │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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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50000 │2264 │1988│1163000 │8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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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57000 │2799 │1989│1095000 │95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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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70825 │3154 │1990│1313000 │104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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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89000 │307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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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958—1960年期间与惠民县合并,因此三年中各项数字均包括惠民县在内。

农村合作医疗自1968年推行农村合作医疗。各大队每年按人从生产队的公益金中按2元扣留为合作医疗基金,交大队卫生室负责掌揎,年终结算。并采取“三土”(土医、土药、土法),四自(自种、自采、自制、自养)的措施由“赤脚医生”为群众治病。1978年后由于医疗资金不足终止。复为就诊用药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