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私塾中塾师的俸银称“束修”。塾师所得“束修”没有固定数目,往往因人而异,因门徒多少而异。据调查:滨、蒲二县的塾师一般年收纹银可折价买小麦500公斤左右。
民国初期,国民学校教员的工资由县统一发放,其工资分4等:一等月薪12元(银元,下同),二等10元,三等8元,四等(代用教员)6元。
1932年国民政府对教员的工资作过统一规定:甲级教员月薪25—35元,乙级15—25元,丙级12—15元,丁级(代用教员)5—12元。当时滨县有甲级教员14人,乙级28人,丙级39人,丁级289人。共370名。
抗日战争时期,日伪区和国民党游击区物价飞涨,货币贬值,而教师的月薪多为25元(伪币),其生活之贫苦不言而喻,有的甚至无法度日。乡村私立学校的教员全靠学田和摊敛粮食来维持生活。
滨东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抗日高等小学”教师实行供给制,农村小学有些为义务制,或在学生中摊敛一部分粮柴,或家长轮流管饭。
1948年“青州会议”后,曾对教师待遇作过统一规定,其标准是:公立高小教师月粮95—150公斤(下同),代用教员90公斤;公立初小教师月粮80—100公斤,代用教员75公斤。
新中国建立初期,全县公办教师实行“薪粮制”,按教师的思想表现、文化程度、业务能力分定若干级差,按月发放小米,初小教师60—90公斤,高小教师70—110公斤,每个级差为7.5—10公斤。
1952年改行“工资分制”,教师工资分一般在80—180分之间,全县小学教师平均工资分折款22万元(即22元)。
1953年教职工实行公费医疗制度,并规定女教师享受产假56天。
1955年7月改行固定工资制。1956年秋工资改革。改革后的工资标准,中、小学教师各10个级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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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 差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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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教师 │ │ │ │75 │66 │57 │ 50 │44 │39 │3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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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师 │ │ │ │54.5│49 │43.5│ 38 │34 │29.5│26.5│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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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颁行公办教师退休制度和病休假制度。
此期间,民办教师采用群众筹款、筹粮的办法来解决。
1960年春给部分工资偏低的教职工进行了调资。调整后,全县中学教职员170人,月平均工资额为56元;小学教师586人,月平均工资额为33元。1963年对教职工第二次调资。从本年起国家每年冬发宿舍取暖费每人12元。1971年对教职工调资,全县教职工月资40元以下者均升1级,少数两级。自1978年起每年暑假加发降温费每人2元。同时规定,学校教职员工因公出差,除对差旅费实报实销外,还按规定给予一定生活补助费。1979年副食品调价,每人每月增发副食品补贴5元。1980年实行班主任补贴。小学班主任分别为4一6元;中学班主任分别为5—7元。1981年每人每月加发洗理费2元,女教师2.5元。同年,全县民办教师改行“联教计酬”工资制,月工资标准:小学一级55元,二级50元,三级45元;联中民办教师每个等级高于小学5元。其工资发放时一律按三级发给,年终评定等级后一次找齐。
1982年滨县745名教师普调1级工资,并有306人教学成绩显著,又工资偏低的教师升两级。1984年滨县县委、县府作出决定:发给教龄10年以上的大专生、15年以上的中专生地区生活补助费,大专生7元,中专生6元(后废)。
1985年对教师顺理了工资。工资分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与此同时,教师享受教龄补贴,全市(县)教师工资额有较大增长(详见《人事编》工资部分)。
1988年中小学教师评定职称后,实行职薪挂钩,80%以上教师的工资都有增长,尤其转正的民办教师工资增长幅度更大(原基数低)。1988年国家又专为教师的工资向上浮动10%。这样,按同类情况相比,教师的工资收入比行政部门高10—20元。同时,对民办教师的工资也做了调整。据1990年统计:担任中学课的民办教师人均年收入966元,小学民办教师人均年收入756元。
第四节 教师待遇
清代,私塾中塾师的俸银称“束修”。塾师所得“束修”没有固定数目,往往因人而异,因门徒多少而异。据调查:滨、蒲二县的塾师一般年收纹银可折价买小麦500公斤左右。
民国初期,国民学校教员的工资由县统一发放,其工资分4等:一等月薪12元(银元,下同),二等10元,三等8元,四等(代用教员)6元。
1932年国民政府对教员的工资作过统一规定:甲级教员月薪25—35元,乙级15—25元,丙级12—15元,丁级(代用教员)5—12元。当时滨县有甲级教员14人,乙级28人,丙级39人,丁级289人。共370名。
抗日战争时期,日伪区和国民党游击区物价飞涨,货币贬值,而教师的月薪多为25元(伪币),其生活之贫苦不言而喻,有的甚至无法度日。乡村私立学校的教员全靠学田和摊敛粮食来维持生活。
滨东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抗日高等小学”教师实行供给制,农村小学有些为义务制,或在学生中摊敛一部分粮柴,或家长轮流管饭。
1948年“青州会议”后,曾对教师待遇作过统一规定,其标准是:公立高小教师月粮95—150公斤(下同),代用教员90公斤;公立初小教师月粮80—100公斤,代用教员75公斤。
新中国建立初期,全县公办教师实行“薪粮制”,按教师的思想表现、文化程度、业务能力分定若干级差,按月发放小米,初小教师60—90公斤,高小教师70—110公斤,每个级差为7.5—10公斤。
1952年改行“工资分制”,教师工资分一般在80—180分之间,全县小学教师平均工资分折款22万元(即22元)。
1953年教职工实行公费医疗制度,并规定女教师享受产假56天。
1955年7月改行固定工资制。1956年秋工资改革。改革后的工资标准,中、小学教师各10个级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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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 差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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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教师 │ │ │ │75 │66 │57 │ 50 │44 │39 │3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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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师 │ │ │ │54.5│49 │43.5│ 38 │34 │29.5│26.5│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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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颁行公办教师退休制度和病休假制度。
此期间,民办教师采用群众筹款、筹粮的办法来解决。
1960年春给部分工资偏低的教职工进行了调资。调整后,全县中学教职员170人,月平均工资额为56元;小学教师586人,月平均工资额为33元。1963年对教职工第二次调资。从本年起国家每年冬发宿舍取暖费每人12元。1971年对教职工调资,全县教职工月资40元以下者均升1级,少数两级。自1978年起每年暑假加发降温费每人2元。同时规定,学校教职员工因公出差,除对差旅费实报实销外,还按规定给予一定生活补助费。1979年副食品调价,每人每月增发副食品补贴5元。1980年实行班主任补贴。小学班主任分别为4一6元;中学班主任分别为5—7元。1981年每人每月加发洗理费2元,女教师2.5元。同年,全县民办教师改行“联教计酬”工资制,月工资标准:小学一级55元,二级50元,三级45元;联中民办教师每个等级高于小学5元。其工资发放时一律按三级发给,年终评定等级后一次找齐。
1982年滨县745名教师普调1级工资,并有306人教学成绩显著,又工资偏低的教师升两级。1984年滨县县委、县府作出决定:发给教龄10年以上的大专生、15年以上的中专生地区生活补助费,大专生7元,中专生6元(后废)。
1985年对教师顺理了工资。工资分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与此同时,教师享受教龄补贴,全市(县)教师工资额有较大增长(详见《人事编》工资部分)。
1988年中小学教师评定职称后,实行职薪挂钩,80%以上教师的工资都有增长,尤其转正的民办教师工资增长幅度更大(原基数低)。1988年国家又专为教师的工资向上浮动10%。这样,按同类情况相比,教师的工资收入比行政部门高10—20元。同时,对民办教师的工资也做了调整。据1990年统计:担任中学课的民办教师人均年收入966元,小学民办教师人均年收入7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