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实行年薪,以白银支付薪俸;职官,按照品级领取官俸。吏员的俸银,从地方“平余”、“加耗”和过拨土地等方面提取。差役及其他杂务人员,按照所干事宜领取固定的工食连闰银。
民国时期,实行货币薪制,官员按照等级领取官俸。
滨州官职品级年官俸表
表17—10
单位:两
清咸丰10年(1850年)
┏━━━━┯━━━┯━━━┓
┃职官 │品级 │官俸 ┃
┠────┼───┼───┨
┃知州 │从五品│80 ┃
┠────┼───┼───┨
┃州判 │从七品│45 ┃
┠────┼───┼───┨
┃吏目 │从八品│31.52 ┃
┠────┼───┼───┨
┃学正训导│正八品│31.52 ┃
┃ ├───┼───┨
┃ │从八品│31.52 ┃
┗━━━━┷━━━┷━━━┛
注:发放俸银时,按八折发给
滨州差役工食银表
表17—11
单位:两
清咸丰十年(1850年)
┏━━━━━┯━━━━┯━━┯━━━━━┯━━━━━━━━━━┓
┃人数 │名 称 │人数│银 数 │说明 ┃
┃银数 │ │ │(两) │ ┃
┃职别 │ │ │ │ ┃
┠─────┼────┼──┼─────┼──────────┨
┃知 │门子 │2 │12. 4 │清光绪《滨州赋役全书┃
┃州 ├────┼──┼─────┤》载:“役食”亦称“┃
┃ │皂隶 │16 │99. 2 │工食”意为工役伙食 ┃
┃ │ │ │ │银数系每年的银两数,┃
┃ │ │ │ │以两为单位,两下为钱┃
┃ │ │ │ │、分、厘毫、丝、忽、┃
┃ │ │ │ │微 ┃
┃ ├────┼──┼─────┤ ┃
┃ │马快 │8 │138.88 │ ┃
┃ ├────┼──┼─────┤ ┃
┃ │民壮 │50 │310 │ ┃
┃ ├────┼──┼─────┤ ┃
┃ │灯夫 │4 │24. 8 │ ┃
┃ ├────┼──┼─────┤ ┃
┃ │看监禁卒│8 │49.6 │ ┃
┃ ├────┼──┼─────┤ ┃
┃ │轿伞扇夫│7 │43. 4 │ ┃
┃ ├────┼──┼─────┤ ┃
┃ │库子 │4 │24. 8 │ ┃
┃ ├────┼──┼─────┤ ┃
┃ │斗级 │4 │24. 8 │ ┃
┠─────┼────┼──┼─────┤ ┃
┃州 │门 子 │1 │6.2 │ ┃
┃判 ├────┼──┼─────┤ ┃
┃ │皂 隶 │6 │37. 2 │ ┃
┃ ├────┼──┼─────┤ ┃
┃ │笼马扇夫│2 │12. 4 │ ┃
┠─────┼────┼──┼─────┤ ┃
┃吏 │门子 │1 │6.2 │ ┃
┃目 ├────┼──┼─────┤ ┃
┃ │皂隶 │4 │24. 8 │ ┃
┃ ├────┼──┼─────┤ ┃
┃ │马夫 │1 │6.2 │ ┃
┠─────┼────┼──┼─────┤ ┃
┃学训 正导 │斋夫 │3 │37. 2 │ ┃
┃ ├────┼──┼─────┤ ┃
┃ │膳夫 │3 │20.6666667│ ┃
┃ ├────┼──┼─────┤ ┃
┃ │门斗 │3 │22.32 │ ┃
┗━━━━━┷━━━━┷━━┷━━━━━┷━━━━━━━━━━┛
注:发放俸银时,按八折发给
民国暂行文官官等官僚表
表17—12
单位:元
(民国二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公布,二十五年九月二十三日修正)
民国暂行文官官等官俸表
民国二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公布二十五年九月二十三日修正。
新中国建立后,工资制度经历三个阶段。
供给制和工资制并存阶段:建国初期,国家财政困难,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仍沿用民主革命时期的供给制;学校、国营企业职工、留用的旧公教人员及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部分工作人员,实行工资制;其他企业单位工资形式不一。供给制主要是伙食、服装、津贴三项,其次是保育、保姆、妇女卫生、保健等费用,由国家包干供给。为了使全国各地区供给制标准有一个大体的统一,政务院于1950年2月颁发了《全国各级人民政府1950年度暂行供给制标准草案》,规定供给制人员生活部分分大灶、中灶、小灶三类伙食标准;按照春、夏、秋、冬四季供应服装;按照地、县、区勤杂人员4级干部标准发给猪肉、肥皂、牙刷、牙粉、烟叶、毛巾等生活必须的津贴实物及技术津贴,特别津贴、过节费、保健费、老年优待金、妇婴费、医药费等。是年9月国务院颁布《各级人民政府供给制工作人员小、中灶伙食待遇标准规定》,对县以下供给制人员享受中、小灶待遇标准具体做了规定。工资制开始是以粮食为标准。后来改为以“工资分”为工资计算单位的工资制,即将工资分数,以粮、布、油、盐、煤五种实物规定的数量,按工资分区每月公布的市场零售牌价计算为货币发给职工。1952年4月原滨县人民政府执行华东局对山东省的规定,每一工资分含粮食0.4公斤、白布0.2市尺、植物油0.025公斤、食盐0.01公斤、煤1公斤。是年7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发国家工作人员、技术人员等8种暂行工资标准,并统一每一工资分的实物种类和含量,即食粮0.4公斤、白布0.2市尺、植物油0.25公斤、食盐0.1公斤、煤1公斤。
1950年供给制工作人员个人生活部分每日供应标准表
表17—13
1950年2月
┏━━━━━━━┯━━━━━━━┯━━━━━━━━━━━━┯━━━━━━━━┯━━━━━━━━━━━━┓
┃ 灶别 │大灶 │中灶 │小灶 │备考 ┃
┃ 数量 │ │ │ │ ┃
┃项目 │ │ │ │ ┃
┠─┬─────┼───────┼────────────┼────────┼────────────┨
┃菜│油(斤) │0.03 │0.03×2.5 │0.03×3.7 │表中2.5或3.7为大灶 ┃
┃金├─────┼───────┼────────────┼────────┤标准的倍数。 ┃
┃ │盐(斤) │0.05 │0.05×2.5 │0.05×3.7 │ ┃
┠─┼─────┼───────┼────────────┼────────┼────────────┨
┃ │肉(斤) │0.04 │0.04×2.5 │0.04×3.7 │ ┃
┠─┼─────┼───────┼────────────┼────────┼────────────┨
┃ │粗菜(斤)│1.00 │1.00×2.5 │1.00×3.7 │ ┃
┠─┼─────┼───────┼────────────┼────────┼────────────┨
┃燃│煤(斤) │1.4 │1.4 │2 │煤或木柴只供应其中一种 ┃
┃料├─────┼───────┼────────────┼────────┤ ┃
┃ │木柴(斤)│2 │3 │4 │ ┃
┠─┼─────┼───────┼────────────┼────────┼────────────┨
┃食│细粮(斤)│1.5×10%或 │1.5×50% │1.5×80%或 │1. 申请情况由大行政区 ┃
┃粮│ │1.5×20% │ │1.5×100% │具体规定 ┃
┃ ├─────┼───────┼────────────┼────────┤2. 大米、小米、高粱均为 ┃
┃ │粗粮(斤)│1.5×90%或 │1.5×50% │1.5×20%或 │主粮 ┃
┃ │ │1.5×80% │ │不供应粗粮 │ ┃
┠─┴─────┼───────┼────────────┼────────┼────────────┨
┃3.专、县级以下│除享受小、中灶│1. 轻伤病员 │重伤病员 │ ┃
┃主 要享受人 │以外 的供给制 │2. 专员、地委书记及相 │专员、地委书记 │ ┃
┃员 │工作人贝 │当地级的干部(副职同);│在地级以上职务工│ ┃
┃ │ │ 县长、县委书记及相当县 │作满五年者 │ ┃
┃ │ │级的干部,在县以上工作 │ │ ┃
┃ │ │满五年,区长区委书记及 │ │ ┃
┃ │ │相当区级干部工作满8 │ │ ┃
┃ │ │年 │ │ ┃
┗━━━━━━━┷━━━━━━━┷━━━━━━━━━━━━┷━━━━━━━━┷━━━━━━━━━━━━┛
1950年供给制工作人员每月普通津贴标准表
表17—14
1950年2月
┏━━━━━━┯━━┯━━━━┯━━━┯━━━┯━━━━━━━━━┓
┃ 级别│勤杂│区长级 │县长级│专员以│备考 ┃
┃ 数量 │人员│以下干部│干部 │上干部│ ┃
┃项目 │ │ │ │ │ ┃
┠──────┼──┼────┼───┼───┼─────────┨
┃猪肉(斤) │1 │1 │1 │1 │ ┃
┠──────┼──┼────┼───┼───┼─────────┨
┃肥 皂(块) │2/3 │2/3 │2/3 │2/3 │ ┃
┠──────┼──┼────┼───┼───┼─────────┨
┃牙刷(把) │1/6 │1/6 │1/6 │1/6 │ ┃
┠──────┼──┼────┼───┼───┼─────────┨
┃牙粉(包) │2/3 │2/3 │2/3 │2/3 │ ┃
┠──────┼──┼────┼───┼───┼─────────┨
┃烟叶(两) │8 │ │ │ │以各地中等烟叶为准┃
┠──────┼──┼────┼───┼───┼─────────┨
┃纸烟(包) │ │5 │10 │15 │ ┃
┠──────┼──┼────┼───┼───┼─────────┨
┃理发米(斤)│2 │2 │2 │2 │ ┃
┠──────┼──┼────┼───┼───┼─────────┨
┃毛巾(条) │1/6 │1/6 │1/6 │1/6 │ ┃
┗━━━━━━┷━━┷━━━━┷━━━┷━━━┷━━━━━━━━━┛
1950年供给制工作人员每人每年服装费规定表
表17—15
1950年2月
┏━━┯━━┯━━━━┯━━━━━━┯━━━━━━━━━━━┯━━━━━━━━━━━━┓
┃名称│单位│数量 │质料 │定量 │染色、工资等(米、斤) ┃
┠──┼──┼────┼──────┼───────────┼────────────┨
┃单衣│套 │1 │布 │35方尺 │10-25 ┃
┠──┼──┼────┼──────┼───────────┼────────────┨
┃单帽│顶 │1 │布 │3方尺 │2-3 ┃
┠──┼──┼────┼──────┼───────────┼────────────┨
┃衬衣│套 │1 │布 │24方尺 │5-15 ┃
┠──┼──┼────┼──────┼───────────┼────────────┨
┃棉衣│套 │2/3 │布、棉花 │69×2/3方尺、2-3.5斤 │12-30 ┃
┠──┼──┼────┼──────┼───────────┼────────────┨
┃棉帽│顶 │1 │布、棉花 │3方尺、0.2斤 │2-4 ┃
┠──┼──┼────┼──────┼───────────┼────────────┨
┃棉被│床 │1/4 │布、棉花 │60方尺、2-4斤 │30-50 ┃
┠──┼──┼────┼──────┼───────────┼────────────┨
┃夹鞋│双 │3 │布 │16方尺 │3-8 ┃
┠──┼──┼────┼──────┼───────────┼────────────┨
┃棉鞋│双 │1 │布、棉花 │20方尺、0.5斤 │5-10 ┃
┠──┼──┼────┼──────┼───────────┼────────────┨
┃袜子│双 │2 │布 │7方尺 │3-5 ┃
┠──┼──┼────┼──────┼───────────┼────────────┨
┃草帽│顶 │1 │ │ │5-9 ┃
┠──┼──┼────┼──────┼───────────┼────────────┨
┃大衣│件 │1/3 │布、棉花 │60方尺、3斤 │18-20 ┃
┠──┼──┼────┼──────┼───────────┼────────────┨
┃蚊帐│顶 │1/5 │纱布、白细布│60方尺、2.5方尺 │7-25 ┃
┠──┼──┴────┴──────┴───────────┴────────────┨
┃备 │1.染色、工资等折米数只供参考,由各大行政区按实际情况酌定 ┃
┃考 │2.大衣:东北、内蒙、秦、绥、陕、甘、青、新等地每年按1/3补充,其他地区一律不发 ┃
┃ │3.棉鞋:江南一般不发(由各大行政区具体规定) ┃
┗━━┷━━━━━━━━━━━━━━━━━━━━━━━━━━━━━━━━━━━━━━━┛
1950年供给制工作人员每月其他津贴费一览表
表17—16
1950年2月
┏━━━━━┯━━━━━━━━━━━━━━━━┯━━━━━━━━━━━━┯━━━━━━━━━━━━━┓
┃ 类别│技术津贴 │过节费 │保健费 ┃
┃ 数量 │(肉/斤) │(肉/斤) │(肉/斤) ┃
┃等级 │ │ │ ┃
┠─────┼────────────────┼────────────┼─────────────┨
┃特 │15 │1 │ ┃
┠─────┼────────────────┼────────────┼─────────────┨
┃甲 │5 │1 │5 ┃
┠─────┼────────────────┼────────────┼─────────────┨
┃乙 │4 │1 │4 ┃
┠─────┼────────────────┼────────────┼─────────────┨
┃丙 │3 │1 │3 ┃
┠─────┼────────────────┼────────────┼─────────────┨
┃丁 │2 │1 │2 ┃
┠─────┼────────────────┼────────────┼─────────────┨
┃说 │此项津贴系指汽车司机、修理 │按国家规定节日: │1.专员级干部按总人数10%预 ┃
┃明 │ 员、修理工人、印刷工人、医生、 │新年 │算;县级干部按总人数的5% ┃
┃ │医助、护士长、司药、电务员机 │春节 │预算。 ┃
┃ │要员、农田水利畜牧人员等可 │国庆(10.1) │2.平均每人每月以18斤米计算┃
┃ │享受 │“五·一” │ ┃
┗━━━━━┷━━━━━━━━━━━━━━━━┷━━━━━━━━━━━━┷━━━━━━━━━━━━━┛
1950年供给工作人员老年优待金津贴表
表17—17
1950年2月
┏━━━━┯━━━━━━━━┯━━━━━━━━━━┯━━━━━━━━━━━━┓
┃年龄 │工作年限 │每人每月供应肉(斤)│备考 ┃
┠────┼────────┼──────────┼────────────┨
┃四十五岁│五年至不足八年 │1 │不分干部、勤务人员均享受┃
┃以上者 ├────────┼──────────┤ ┃
┃ │八年至不足十二年│2 │ ┃
┗━━━━┷━━━━━━━━┷━━━━━━━━━━┷━━━━━━━━━━━━┛
附:供给制工作人员医药费规定,每人每月米8斤(其中5斤发给工作人员所在的机关,3斤归同级财政部门掌握,作为干部休养及特殊病员之医药费用。)
1950年供给制工作人员妇女干部生育津贴费标准一览表
表17—18
1950年2月
┏━━━━━━┯━━━━━━┯━━━━━━━━━━━━━━━━━━━━━━━━━━┯━━━━━┓
┃ 分类 │卫生费 │生育费 │备考 ┃
┃ 数量 │(旧币/元) ├───────────┬───────────┬──┤ ┃
┃项目 │ │大产 │小产 │流产│ ┃
┠──────┼──────┼───────────┼───────────┼──┼─────┨
┃红糖(斤) │30 │2 │2 │1 │每只1.5至2┃
┠──────┤ ├───────────┼───────────┼──┤斤 ┃
┃鸡(只) │ │2 │2 │1 │ ┃
┠──────┤ ├───────────┼───────────┼──┤ ┃
┃鸡蛋(枚) │ │60 │60 │30 │ ┃
┠──────┤ ├───────────┼───────────┼──┤ ┃
┃麻纸(张) │ │200 │200 │100 │ ┃
┠──────┤ ├───────────┼───────────┼──┤ ┃
┃棉花(斤) │ │4 │ │ │ ┃
┠──────┤ ├───────────┼───────────┼──┤ ┃
┃白布(方尺 │ │80 │ │ │ ┃
┠──────┼──────┼───────────┼───────────┼──┼─────┨
┃说 │1. 供给制妇 │1.双生者布、棉加一倍。│1.大灶待遇拨中灶待遇一│四个│ ┃
┃明 │女学员 │2.大灶待遇拨中灶二个 │ 个月。 │月以│ ┃
┃ │同。 │月。 │2.中、小灶待遇的不变。│内为│ ┃
┃ │2. 怀孕期间 │3.中、小灶待遇不变。 │3.四个月以上为小产 │流产│ ┃
┃ │不发 │4.难产手术费另外报销 │ │ │ ┃
┃ │3.按月 │ │ │ │ ┃
┃ │发。 │ │ │ │ ┃
┗━━━━━━┷━━━━━━┷━━━━━━━━━━━┷━━━━━━━━━━━┷━━┷━━━━━┛
1950年供给制干部婴儿保育费标准一览表
表17—19
1950年2月
┏━━━┯━━━━━━━┯━━━━━━━━━━━━━┓
┃ │每人每月供应 │每人每年供应 ┃
┠───┼────┬──┼───┬───┬─────┨
┃ │猪肉 │细粮│色细布│白细布│棉花(斤)┃
┃ │(斤) │(斤)│(丈)│(丈)│ ┃
┠───┼────┼──┼───┼───┼─────┨
┃1-24 │10 │15 │2 │1 │3 ┃
┠───┼────┼──┼───┼───┼─────┨
┃25-48 │10 │20 │2.5 │1 │4 ┃
┠───┼────┼──┼───┼───┼─────┨
┃49-72 │10 │30 │2.5 │1.5 │4 ┃
┠───┼────┴──┴───┴───┴─────┨
┃备 │1.细粮:北方以白面(或大米)、南方以大米为准┃
┃考 │2.儿童七十二个月以后按勤杂人员待遇 ┃
┗━━━┷━━━━━━━━━━━━━━━━━━━━━┛
1950年供给制干部雇请保姆费标准一览表
表17—20
1950年2月
┏━━━━━┯━━━━━━━━━━━━━━━━━━━━━━┯━━━━━┓
┃ 年龄│带 六 周 岁 以 下 幼 儿 │备考 ┃
┃ 数量 ├─────┬─────┬─────┬────┤ ┃
┃分类 │一个(米)│二个(米)│三个(米)│三个以上│ ┃
┠─────┼─────┼─────┼─────┼────┼─────┨
┃城市标准 │90斤 │120斤 │150斤 │每加1名 │系指省直辖┃
┃ │ │ │ │另加30斤│市以上城市┃
┠─────┼─────┼─────┼─────┼────┼─────┨
┃乡村标准 │45斤 │ │ │ │ ┃
┗━━━━━┷━━━━━┷━━━━━┷━━━━━┷━━━━┷━━━━━┛
供给制向工资制过渡阶段:1952年国营工矿、交通企业进行了第一次工资改革,企业工人开始实行八级工资制。是年3月为提高供给制工作人员的待遇,政务院决定对全国供给制工作人员增加津贴,规定从国家主席到勤杂人员,暂分为10等24级,每人每月增加津贴额,最高为360万元(旧人民币),最低为4.1万元,增加津贴后,适当取消普通津贴、特别津贴、保健费。同年7月,供给制工作人员开始实行小包干制,即供给制加津贴的办法,规定实行供给制的工作人员和实行工资制的工作人员按1一29个等级评定级别,每个级别规定有固定的供给制人员津贴工资分数和工资制人员工资分数。1954年6月小包干制改为大包干制。1955年7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货币工资制,工资分制废除。新的工资制度,依职务定级确定新的工资标准,并根据地区之间存在的物价差异,对工作人员实行地区物价津贴制度,滨县国家工作人员462名(包括勤杂人员25名),从14级至26级共评定为13个级别,规定执行山东省历城区物价标准,物价津贴占标准工资的6%,全县人均月工资46.45元(含物价津贴)。实行货币工资制后,工作人员个人和家属的一切生活费用由个人负担。同时,废除供给制所规定的包干费、老年优待金、病员伙食补贴、妇女生育津贴费、保育费、保姆费等规定。
县(市)区级机关工资小包干制工作人员工资小包干费标准表
表17—21
1952年颁布
┏━┯━━┯━━━┯━━━━━━━━━━┯━━━━━━━━━━━┯━━━━━━━━━━━┓
┃级│工资│包干制│县(市)人民政府 │区人民政府 │备 注 ┃
┃别│制 │分数 │ │ │ ┃
┃ │分数│ │ │ │ ┃
┠─┼──┼───┼──────────┼───────────┼───────────┨
┃13│510 │290 │ │ │华东局1952年4月16日 ┃
┠─┼──┼───┼─┬────────┼───────────┤令: 全区统一工资分的 ┃
┃14│460 │250 │ │ │ │计算,规 定每一分有五 ┃
┠─┼──┼───┤县├────────┼───────────┤种食物,其中食 量为 ┃
┃15│414 │225 │、│ │ │(山东) ┃
┃ │ │ │副│ │ │ 食粮0.80市斤,八一通┃
┃ │ │ │县│ │ │粉 占40%,小米占60% ┃
┃ │ │ │长│ │ │ 白细布0.20市尺 ┃
┃ │ │ │ │ │ │ 植物油0. 05市斤 ┃
┃ │ │ │ │ │ │ 食盐0. 02市斤 ┃
┃ │ │ │ │ │ │ 煤2市斤 ┃
┃ │ │ │ │ │ │《大众日报》4月30 日公┃
┃ │ │ │ │ │ │布 的有关商品市价如 ┃
┃ │ │ │ │ │ │下: ┃
┃ │ │ │ │ │ │通粉每斤1510元(旧人民┃
┃ │ │ │ │ │ │币,下同);小米每斤 ┃
┃ │ │ │ │ │ │1060元; 白布每尺2900 ┃
┃ │ │ │ │ │ │元;生油每斤 4500元; ┃
┃ │ │ │ │ │ │煤每斤106元;盐每 斤 ┃
┃ │ │ │ │ │ │1050元 ┃
┠─┼──┼───┤ ├─┬─┬────┼───────────┤ ┃
┃16│368 │200 │ │ │ │ │ │ ┃
┠─┼──┼───┼─┴─┤科├────┼───────────┤ ┃
┃17│328 │175 │ │长│ │ │ ┃
┃ │ │ │ │ │ │ │ ┃
┠─┼──┼───┼───┤ ├────┼─┬─┬───────┤ ┃
┃18│292 │15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268 │140 │ │ │ │区│ │ ┃
┠─┼──┼───┼───┼──────┼─┤长├───────┤ ┃
┃20│244 │130 │ │ │ │、│ │ ┃
┃ │ │ │ │ │ │副│ │ ┃
┃ │ │ │ │ │ │区│ │ ┃
┠─┼──┼───┼───┼──────┼─┤长├───────┤ ┃
┃21│220 │123 │ │ │ │ │ │ ┃
┠─┼──┼───┼─┬─┼──────┼─┤ ├─┬─┬───┤ ┃
┃22│198 │117 │ │科│ │ │ │ │助│ │ ┃
┠─┼──┼───┼─┤长├──────┼─┴─┴─┤理├───┤ ┃
┃23│176 │111 │ │ │ │ │员│ │ ┃
┠─┼──┼───┼─┤ ├─┬─┬──┼─────┤ ├───┤ ┃
┃24│156 │106 │ │ │ │办│ │ │ │ │ ┃
┠─┼──┼───┼─┴─┴─┤事├──┼─────┤ ├───┤ ┃
┃25│136 │101 │ │员│ │ │ │ │ ┃
┠─┼──┼───┼─────┴─┴──┼─────┤ ├┬─┬┤ ┃
┃26│116 │98 │ │ │ ││勤││ ┃
┠─┼──┼───┼───────┬─┬┼─────┴─┴┤杂├┤ ┃
┃27│106 │95 │ │勤││ │人││ ┃
┠─┼──┼───┼───────┤杂├┼────────┤员├┤ ┃
┃28│96 │92 │ │人││ │ ││ ┃
┃ │ │ │ │员││ │ ││ ┃
┠─┼──┼───┼───────┤ ├┼────────┤ ├┤ ┃
┃29│90 │89 │ │ ││ │ ││ ┃
┗━┷━━┷━━━┷━━━━━━━┷━┷┷━━━━━━━━┷━┷┷━━━━━━━━━━━┛
注:按价计算工资分为每分4303元(旧人民币)
滨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级别统计表
表17—22
单位:人
1955年11月30日
┏━━━━━━━━━━━┯━┯━┯━┯━┯━┯━┯━┯━┯━┯━┯━━┯━┯━┯━┓
┃ 级别 │十│十│十│十│十│十│二│二│二│二│二 │二│二│未┃
┃职别 │四│五│六│七│八│九│十│十│十│十│十 │十│十│评┃
┃ │级│级│级│级│级│级│级│一│二│三│四 │五│六│级┃
┃ │ │ │ │ │ │ │ │级│级│级│级 │级│级│ ┃
┠───────────┼─┼─┼─┼─┼─┼─┼─┼─┼─┼─┼──┼─┼─┼─┨
┃合计 │1 │1 │8 │13│21│25│33│37│55│70│107 │47│15│4 ┃
┠───────────┼─┼─┼─┼─┼─┼─┼─┼─┼─┼─┼──┼─┼─┼─┨
┃(1)正副县长 │1 │1 │8 │4 │2 │ │ │ │ │ │ │ │ │ ┃
┃(2)含(正、副书记) │ │ │ │ │ │ │ │ │ │ │ │ │ │ ┃
┠───────────┼─┼─┼─┼─┼─┼─┼─┼─┼─┼─┼──┼─┼─┼─┨
┃(2)正副科(局)长 │ │ │ │6 │9 │8 │9 │2 │ │ │ │ │ │ ┃
┠───────────┼─┼─┼─┼─┼─┼─┼─┼─┼─┼─┼──┼─┼─┼─┨
┃(3)正副区长 │ │ │ │3 │10│13│7 │1 │5 │2 │ │ │ │ ┃
┠───────────┼─┼─┼─┼─┼─┼─┼─┼─┼─┼─┼──┼─┼─┼─┨
┃(4)科办员、助理员 │ │ │ │ │ │4 │16│34│49│68│96 │34│1 │4 ┃
┠───────────┼─┼─┼─┼─┼─┼─┼─┼─┼─┼─┼──┼─┼─┼─┨
┃(5)勤杂人员 │ │ │ │ │ │ │ │ │ │ │1 │7 │12│ ┃
┠───────────┼─┼─┼─┼─┼─┼─┼─┼─┼─┼─┼──┼─┼─┼─┨
┃(6)其他人员 │ │ │ │ │ │ │1 │ │1 │ │10 │6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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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月工资情况统计表
表17—23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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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别 │总 │工资总额│其 中 │平均工资┃
┃ │人 │ ├────┬────┬────┤ ┃
┃ │数 │ │标准工资│物价津贴│地区津贴│ ┃
┠──────────┼──┼────┼────┼────┼────┼────┨
┃合 计 │462 │21459.16│20257.60│1201.56 │ │46.45 ┃
┠──┬───────┼──┼────┼────┼────┼────┼────┨
┃行 │正副县(市)长│16 │1414.04 │1334. 00│80.04 │ │88.38 ┃
┃政 ├───────┼──┼────┼────┼────┼────┼────┨
┃人 │正副科(局)长│34 │2304.44 │2174. 00│130. 44 │ │67.77 ┃
┃员 │ │ │ │ │ │ │ ┃
┠──┼───────┼──┼────┼────┼────┼────┼────┨
┃ │正副区长 │41 │2611.84 │2464.00 │147.84 │ │63.70 ┃
┠──┼───────┼──┼────┼────┼────┼────┼────┨
┃ │科办员、助理员│306 │13081.01│12350.51│730.50 │ │42.75 ┃
┠──┼───────┼──┼────┼────┼────┼────┼────┨
┃ │勤杂人员 │20 │590.42 │557.00 │33. 42 │ │29.52 ┃
┠──┼───────┼──┼────┼────┼────┼────┼────┨
┃ │其他人员 │20 │723.98 │683.00 │40.98 │ │36.20 ┃
┠──┼───────┼──┼────┼────┼────┼────┼────┨
┃ │小 计 │437 │20725.73│19562.51│1163.22 │ │47.43 ┃
┠──┼───────┼──┼────┼────┼────┼────┼────┨
┃汽机│炊事人员 │23 │677.34 │639.00 │38. 34 │ │29.45 ┃
┃车等├───────┼──┼────┼────┼────┼────┼────┨
┃司 │小 计 │23 │677.34 │639. 00 │38. 34 │ │29.45 ┃
┠──┼───────┼──┼────┼────┼────┼────┼────┨
┃其业│机关教员 │2 │56.09 │56. 09 │ │ │28.05 ┃
┃他人├───────┼──┼────┼────┼────┼────┼────┨
┃专员│小 计 │2 │56.09 │56. 09 │ │ │2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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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工资阶段:1956年6月16日国务院作出了进行工资改革的决定,这次工资改革,取消了物价津贴制度,实行直接用货币规定工资标准的制度。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根据地区物价、生活水平规定了11个地区类别,每类工资区的工资标准之间相差的幅度为3%。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级别规定为1一30个级别,最低为行政30级,最高为行政1级。工程技术人员按产业分为五类,其标准由18个等级组成。生产工人实行八级工资制。按行业、部门统一规定了文教卫生、商业、供销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工矿企业干部的职务工资标准。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在这次工资改革中对工程技术人员现行工资较低的小学教员、供销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和乡干部的工资给予了较多的增加。这次工资改革以后,滨州境内执行三类地区的工资标准。
1959年职工进行一次工资升级,工业、基本建设、交通、城市公用事业的工人,升级面为30%;农林、水利、商业为5%;其他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为1%或2%。
1963年在全民所有制单位中进行调整工资,规定机关干部18级以下(含18级)和企事业职工升级面为40%,17级至14级的行政干部升级面为25%,13级至11级的行政干部升级面为5%,10级以上的行政干部不予升级。当时滨县有1441人升级,月增资总额9651.40元,人均月增工资6.7元。其中,大、中专毕业生和学徒工转正定级216人,月增资总额893元,人均月增工资4.13元。
1971年,调整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低等级干部职工的工资,最低等级为:机关26级,商业10级,供销社7级,小学教师9级,卫生技术人员20级;不及此等级的均上调到此级。对1957年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0年前的二级工、1966年底的一级工,均向上调升一级。对上述三个年限还低一级的,经群众评议,领导批准,有的调升两级。调资级差在5元以上的,按现行工资标准级差执行,调资级差在5元以下的,按5元增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
表17—24
(1955年颁布)
┏━┯━━━━┯━━━━┯━━━━━━━━━━━━━┯━━━━━━━━┯━━━━━━━┓
┃级│三类地区│四类地区│县 级 │区、乡级 │备 注 ┃
┃别│(元) │(元) │ │ │ ┃
┠─┼────┼────┼─┬───────────┼────────┼───────┨
┃13│143. 00 │147. 00 │县│ │ │滨县1956年7月 ┃
┠─┼────┼────┤长├───────────┼────────┤至1979年9月为 ┃
┃14│127. 00 │131. 00 │ │ │ │三类地区。 ┃
┠─┼────┼────┤ ├───────────┼────────┤1979年10月开 ┃
┃15│114. 50 │117. 50 │副│ │ │始为四类地区 ┃
┠─┼────┼────┤县├──┬──┬─────┼────────┤ ┃
┃16│102. 00 │104. 50 │长│ │ 检│ │ │ ┃
┠─┼────┼────┤ ├──┤法察├──┬──┼────────┤ ┃
┃17│91. 00 │93.50 │ │局 │院院│审 │ │ │ ┃
┠─┼────┼────┤ │科 │正正│判 ├──┼──┬─────┤ ┃
┃18│80.50 │83. 00 │ │长 │副副│员 │ │区 │ │ ┃
┠─┼────┼────┼─┤ │院检│ ├──┤长 ├─────┤ ┃
┃19│72. 00 │74.00 │ │副 │长察│执 │助助│ │ │ ┃
┠─┼────┼────┼─┤局 │ │行 │理理│副 ├─────┤ ┃
┃20│64.50 │66.50 │ │科 │ │员 │审检│区 │ │ ┃
┠─┼────┼────┤科│长 ├──┤ │判察│长 ├─────┤ ┃
┃21│57. 00 │59.00 │员│ │ │检 │员员│ │ │ ┃
┠─┼────┼────┤ ├──┴──┤察 │ ├──┼─┬───┤ ┃
┃22│51.50 │53. 00 │书│ │员 │ │ │助│ │ ┃
┠─┼────┼────┤记├─────┴──┤ ├──┤理├───┤ ┃
┃23│45.50 │47. 00 │员│ │ │ │员│ │ ┃
┠─┼────┼────┤ ├──┬─────┴──┼──┤ ├─┬─┤ ┃
┃24│40. 00 │41. 00 │ │办 │ │ │乡│文│ │ ┃
┠─┼────┼────┼─┤ ├────────┼──┤镇│ ├─┤ ┃
┃25│34.50 │35.50 │ │事 │ │ │长│ │ │ ┃
┠─┼────┼────┼─┤ ├────────┼──┤副│ ├─┤ ┃
┃26│30. 00 │31. 00 │ │员 │ │ │乡│ │ │ ┃
┠─┼────┼────┼─┤ ├─┬──────┼──┤镇│ ├─┤ ┃
┃27│27.50 │28.50 │ │ │勤│ │ │长│ │勤│ ┃
┠─┼────┼────┼─┴──┤ ├──────┼──┴─┤ │ │ ┃
┃28│25.50 │26. 00 │ │杂│ │ │书│杂│ ┃
┠─┼────┼────┼────┤ ├──────┼────┤ │ │ ┃
┃29│23.50 │24.00 │ │人│ │ │ │人│ ┃
┠─┼────┼────┼────┤ ├──────┼────┴─┤ │ ┃
┃30│21.50 │22. 00 │ │员│ │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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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年给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晋升1级工资;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其他职工(不包括17级以上干部),根据政治表现、劳动态度、贡献大小和技术高低,由群众评议,党委批准,按40%的升级面评定升级。并规定,凡升级的职工,一般按现行工资级差增加工资,级差小于5元的可增加5元,大于7元的只增加7元。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中专毕业生也可增加7元。另外,为了给不属于上述调资范围内而工资偏低的职工也适当增加一些工资,对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现执行三、四类工资区(当时滨县执行三类),标准工资低于36元的增加到36元,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标准工资低于41元的增加到41元,每人月增工资额最高不超过5元。增加工资时间从197年11月1日起执行。这次全县有4532人调整了工资,月增资总额22525.08元,人均月增工资4.97元。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3434人,月增资总额16940.25元,人均月增工资为193元;集体所有制单位1098人,月增资总额558183元,人均月增工资5.09元。
1978年,根据国家劳动总局关于给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职工升级的通知,对职工拔尖考核升级,升级面为2%。这次,滨县职工(含干部、教师)拔尖升级205人,月增资总额1210.38元,人均月增工资5.94元。
1979年,对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调整工资,明确这次职工升级要较好体现“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择优升级,反对平均主义。规定升级条件要按照劳动态度、技术高低、贡献大小进行考核,并以贡献大小为主要考核依据。结合工人考核进行评比,通过考核,择优升级。升级面为40%。省对地、县、公社的国家机关增加部分指标,使县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升级面为46%,公社达50%。同时还给高等学校增加8%,科研、设计、体育事业单位增加6%,医药卫生事业单位增加4%,文化事业单位增加2%的升级指标。这次调资中,当时滨县职工(含干部、教师)升级3481人,月增资总额20112元,人均月增工资5.78元。本地职工工资原属三类地区工资标准,是年11月调整为四类地区工资标准。
1981年10月调整中、小学教职工,部分医务人员和保育工作者的工资。调资范围仅限于教育、卫生、体育三个部门中的部分职工。对中小学、医疗卫生单位中凡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教职工,一般升一级;其中,在中小学教师中教学、工作成绩显著,贡献较大的少数优秀骨干升两级。在现行工资标准的基础上,采取先补、后靠、再升级的办法进行。全县有1871人调整了工资,月增资总额13638.50元,人均月增工资7.29元。其中,教育系统职工升一级的1075人,升两级的309人;卫生系统职工升一级457人,升两级8人;厂矿医务人员升一级17人;托幼教师升一级3人;体育系统升一级2人。
1982年调整国家机关、科学文教卫生等部门部分工作人员的工资,调资范围:国家党政机关、科学研究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及附属事业单位、文化、文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农业、林业、水利、气象、水产、畜牧事业单位、社会编制、环境卫生事业单位、中小学和卫生、体育系统中1981年未列入调资范围的事业单位和人员。对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国家正式职工(不包括行政10级以上干部)进行了普遍调资,并明确规定了根据学历、职称、职务、工作能力、工作成绩,可以升两级的条件,给知识分子较多地增加了工资。全市调资人数2289人,月增资总额15326.53元,人均月增工资6.70元。
1983年对企业职工进行调整工资。在调整中,同企业的经济效益、工人个人的劳动成果挂钩。这次全民企业职工升级的有6437人,月增资总额45036.26元,人均月增工资6.99元;集体企业职工升级的4964人,月增资总额30627.88元,人均月增工资6.17元。
1984年进行简化归并企业工人原有的工资标准,改善企业内部的工资关系,这次全市参加简化归并原工资标准的职工13727人,简化归并原工资标准后的月工资补贴55868.89元,人均月增资额4.07元。
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工资制度改革的重大决定,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是自1956年以后,在全国范围内规模最大的一次改革,这次工资改革的目的,主要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解决我国现行分配制度存在的平均主义弊端,体现多劳多得,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工资改革的范围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全民、集体企业的全部职工。改革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行政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均改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即将现行的标准工资加上副食品价格补贴、行政经费节支奖金(合计10元),与这次改革增加的工资合并在一起,按照工资的不同职能,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四个组成部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工资改革的职工6445人,月增资总额12438.50元,人均月增工资19.30元,人均月工资达81.97元,比改革前增长30.79%。企业职工实行统一的等级工资制,全民所有制企业参加套改的职工10924人,人均月增工资9.78元,增资率13.7%;集体所有制企业参加套改的职工4235人,人均月增工资9.24元,增资率13.6%。是年7月本市调整为5类地区工资标准。
滨州市(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前后对照表
表17—25
1955年
┏━━━━━━━━━━━━┯━━━━┯━━━━━┯━━━━━┯━━━━━━━━━━━━━━━━━━━━┓
┃项目 │参加工资│改革前一 │改革后一 │改革前后人均月工资额(元) ┃
┃ │改革的 │月发工 │月应发 ├────────┬─────┬─────┨
┃ │职工总数│资总额 │工资总额 │月工资额 │改革后人均│比改革前增┃
┃ │ │(元) │(元) │ │ │长 ┃
┠────────────┼────┼─────┼─────┼────┬───┼─────┼─────┨
┃ │ │ │ │改革前 │改革后│月增资额 │百分比 ┃
┠────────────┼────┼─────┼─────┼────┼───┼─────┼─────┨
┃总计 │6445 │403979.59 │528350.21 │62.68 │81.9 │19.30 │30.79% ┃
┠────────────┼────┼─────┼─────┼────┼───┼─────┼─────┨
┃国家机关、党派、群众团体│2022 │137399.58 │176320.01 │67.95 │87.20 │19.25 │28.33% ┃
┠────────────┼────┼─────┼─────┼────┼───┼─────┼─────┨
┃普通中小学、幼儿园 │2462 │148884.42 │201962.00 │60.47 │82.30 │21.56 │35.65% ┃
┠────────────┼────┼─────┼─────┼────┼───┼─────┼─────┨
┃卫生亊业单位 │578 │33370.00 │42491.90 │57.73 │73.52 │15.79 │27.35% ┃
┠────────────┼────┼─────┼─────┼────┼───┼─────┼─────┨
┃广播、水利等其他事业单位│1268 │77400.06 │98707.80 │61.04 │77.85 │16.81 │27.53% ┃
┠────────────┼────┼─────┼─────┼────┼───┼─────┼─────┨
┃县以上供销合作社及 │115 │6925.53 │8868.50 │60.22 │77.12 │16.90 │28.06% ┃
┃全民单位集体人员 │ │ │ │ │ │ │ ┃
┗━━━━━━━━━━━━┷━━━━┷━━━━━┷━━━━━┷━━━━┷━━━┷━━━━━┷━━━━━┛
1986年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1985年的工资改革工作中遗留的问题,本着“巩固、消化、补充、改善”的方针和存利除弊的精神,解决部分工作人员工资改革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按鲁工改[1986]3号文件,给教育系统165人增加了工资,月增资额767元;按鲁工改[1986]4号文件,给13名军队转业干部增加了职务工资,月增资额105元;执行鲁工改[1986]5号文件,给36人符合规定的工作人员增加了工资,月增资额241元;执行鲁工改[1986]6号文件,给138名县(市)、科(局)级干部增加了职务工资,月增资额865元;执行鲁工改[1986]7号文件,给42名护士增加了护龄津贴,月增资额174.50元;按照[1986]鲁人薪字4号文件,给工资制度改革后调动工作的129人增加了工资,月增资额5“元;按照[1986]鲁人薪字5号文件,给31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务变动的人员增加了工资,月增资额222.50元;按照鲁工改[1986]10号文件,给符合规定的2145人增加了工资,月增资额14323.50元。按照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40号文件,给2499名教师实行了教龄津贴,月增资额1494元。
1987年,本着积极稳妥地解决工资制度改革后的遗留问题,按照鲁工改[1987]2号文件,全市审核批准解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工作人员的工资遗留问题,有773人增加了工资,月增资额4862.50元。因市人民武装部归地方建制,有34人增加了工资,月工资额为3130.50元。
1988年工资调整继(87)鲁工改2号文件之后,又从不同侧面、不同角度出台了(88)鲁工改9号、11号和12号文件,重点解决中年专业技术人员、民警工资偏低、部分领导干部职务工资平台问题。按照这三个文件精神,共为1896人提高了工资,月增加工资额为14144元;根据(88)鲁人薪字第3号文件,为3244名教师提高了10%的工资,月增资额为26028元;根据鲁人薪(88)第1号文件规定,为8237人办理了由五类工资区升为六类工资区的审批手续,月增资额为1660元。
1989年按〔1989〕鲁工改3号文件规定,为全市3418名干部晋升一级工资,月增资额为22266.72元。同时,根据〔1989〕鲁人薪字第4号文件,为全市21名护士提高了一级工资,月增资额为元。从1988年10月执行。
1990年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82号文件、人事部人薪发〔1990〕1号文件和省政府〔1990〕35号文件、省人事局鲁人薪字〔1990〕4号文件规定,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普调工资的人数为8549人,月增资额61318元。再升一级的人数为4767人,月增资额34484元。执行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的人数为590人,月增资额5310元;离退休人数为109人,月增离退休费8588元。以上人员的增资均从1989年10月起执行。
根据山东省人事局〔1990〕鲁人薪字14号文件规定,为3727人调整了工资,月增资额29079元。自1989年10月起执行。
企业工资。市劳动局根据国家体改委、计委、税务、劳动、财政五家的联合通知精神,对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市政府成立了专门办公室。1988年测算的企业103个,批复的70个,占企业总数的60.34%。到1990年为止,实行工资和效益挂钩的单位77个,职工19912人,占全市企业总数的65.81%,占职工总人数的87.52%。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45个,职工人数1279人,分别占全民所有制企业总数的60%和职工总人数的90.7%;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工资和经济效益挂钩的32户,职工7133人,分别占集体企业总户数的76.19%和职工总人数的87.90%。
1988年,全市共有141个企业实行了企业干部职务工资制,按文件规定补发工资额292694元,人均补发262元。根据国务院、企业工资改革研究小组、劳动人事部、劳人薪(86)97号文和山东省企业工资改革研究小组、山东省劳动局(86)鲁劳薪字第437号文及惠民地区劳动局(87)惠劳薪字第50号文件规定,按企业1986年末职工人数人均每月1.80元增加工资额,此次有3335人升级,增资额22780元,人均增资额6.83元。下达企业自主权升级指标19个,1791人升级,增资额为15585元,人均增资额8.70元。
根据〔1988〕鲁工改59号文件,在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中有35个企业,8451人实行滚动浮动升级。下达1989年企业自主权升级指标12个企业,642人的升级指标。实际审批884人,升一级的40人,升半级的484人,月增资8346元,人均增资13元。
根据国发〔89〕83号文,鲁改发〔90〕20号文,〔90〕惠劳人薪字第32号、〔89〕60号文件规定,给市属县以上企业增加标准工资。增加工资的企业117个,14190人,月增资额256663元,人均月增资18.09元。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77个,9418人,月增资172363元,人均月增资18.30元;集体所有制企业40个,472人,月增资84296元,人均月增资17.66元。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全市从1989年到1990年共给1505名退离休职工发了生活补贴,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661人,补贴额8723.42元;集体所有制企业844人,补贴额10948.24元。另外还给71名退职人员发放了生活补贴。
市(县)、区(乡)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
表17—26
单位:元
(六类工资区)
┏━━━━━━━━━━━━┯━━┯━━━━━━━━━━━━━━━━┯━━━━━━━━━━━━━━━━━┓
┃职务 │基础│职务工资标准 │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两项合计 ┃
┃ │工资├──┬──┬──┬──┬─┬──┼──┬──┬──┬──┬──┬──┨
┃ │ │一 │二 │三 │四 │五│六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
┠────────────┼──┼──┼──┼──┼──┼─┼──┼──┼──┼──┼──┼──┼──┨
┃县长、市长 │40 │130 │120 │110 │100 │91│82 │170 │160 │150 │140 │131 │122 ┃
┠────────────┼──┼──┼──┼──┼──┼─┼──┼──┼──┼──┼──┼──┼──┨
┃副县长、副市长 │40 │110 │100 │91 │82 │73│65 │150 │140 │131 │113 │122 │105 ┃
┠────────────┼──┼──┼──┼──┼──┼─┼──┼──┼──┼──┼──┼──┼──┨
┃局(科)长、区、乡长 │40 │82 │73 │65 │57 │49│42 │122 │113 │105 │97 │89 │82 ┃
┠────────────┼──┼──┼──┼──┼──┼─┼──┼──┼──┼──┼──┼──┼──┨
┃副局(科)长、副区、乡长│40 │65 │57 │49 │42 │36│30 │105 │97 │89 │82 │76 │70 ┃
┠────────────┼──┼──┼──┼──┼──┼─┼──┼──┼──┼──┼──┼──┼──┨
┃科员 │40 │49 │42 │36 │30 │24│18 │89 │82 │76 │70 │64 │58 ┃
┠────────────┼──┼──┼──┼──┼──┼─┼──┼──┼──┼──┼──┼──┼──┨
┃办事员 │40 │42 │36 │30 │24 │18│12 │82 │76 │70 │64 │58 │52 ┃
┗━━━━━━━━━━━━┷━━┷━━┷━━┷━━┷━━┷━┷━━┷━━┷━━┷━━┷━━┷━━┷━━┛
注:①区下设乡的,其乡长、副乡长的职务工资标准,应比表列正、副区(乡)长的职务工资标准低二格安
排,即乡长执行65—30元标准,副乡长执行49一18元标准。
②上列标准,系国家人事部制定并在全国执行的。滨州市执行的时间是1988年5月(下同)。
中学教师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
表17—27
单位:元
┏━━━━━━━━━━━┯━━┯━━┯━━┯━━┯━━┯━━┯━━┯━━┯━┯━━┯━━┯━━┯━━┯━━┓
┃工资级别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十 │十一│十二│十三│十四┃
┠───────────┼──┼──┼──┼──┼──┼──┼──┼──┼─┼──┼──┼──┼──┼──┨
┃职务工资 │130 │120 │110 │100 │91 │82 │73 │65 │57│49 │42 │36 │30 │24 ┃
┠───────────┼──┼──┼──┼──┼──┼──┼──┼──┼─┼──┼──┼──┼──┼──┨
┃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合计│170 │160 │150 │140 │131 │122 │113 │105 │97│89 │82 │76 │70 │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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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师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
表17—28
单位:元
(六类工资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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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级別 │一 │二 │三 │四 │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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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工资 │91 │82 │73 │65 │57│49│42│36│30│24│18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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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合计│131 │122 │113 │105 │97│89│82│76│70│64│58 │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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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学教师的基础工资均为40元。
2.对有特殊贡献的中小学教师,仍设“特级教师”荣誉称号,另给津贴。“特级教师”的津贴,中学的为30元,小学的为20元。
3.中小学教师的职务名称系列确定后,再按此工资标准排列各个职务的工资标准
卫生医疗单位卫生技术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
表17—29
单位:元
(六类工资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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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基│职务工资标准 │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两项合计 ┃
┃ │础├──┬──┬──┬──┬──┬──┬──┬──┼──┬──┬──┬──┬──┬──┬──┬──┨
┃ │工│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
┃ │资│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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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医师 │40│*315│195 │170 │150 │140 │130 │120 │ │*315│235 │210 │190 │180 │170 │160 │ ┃
┃ │ │*260│ │ │ │ │ │ │ │*300│ │ │ │ │ │ │ ┃
┃ │ │225 │ │ │ │ │ │ │ │265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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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医师│40│*195│140 │130 │120 │110 │100 │91 │82 │*235│180 │170 │160 │150 │140 │131 │122 ┃
┃ │ │*170│ │ │ │ │ │ │ │*210│ │ │ │ │ │ │ ┃
┃ │ │150 │ │ │ │ │ │ │ │190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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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治医师 │40│*130│100 │91 │82 │73 │65 │57 │150 │*170│140 │131 │122 │113 │105 │97 │ ┃
┃ │ │*120│ │ │ │ │ │ │ │*160│ │ │ │ │ │ │ ┃
┃ │ │110 │ │ │ │ │ │ │ │150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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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 │40│*82 │65 │57 │49 │42 │36 │30 │ │*122│105 │97 │89 │82 │76 │70 │ ┃
┃ │ │73 │ │ │ │ │ │ │ │113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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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长 │40│82 │73 │65 │57 │49 │42 │36 │30 │122 │113 │105 │97 │89 │82 │76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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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医士│40│57 │49 │42 │36 │30 │24 │18 │12 │97 │89 │82 │76 │70 │64 │58 │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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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表列带*号的工资标准,这次改革只适用于该职务中本人现行工资接近上述标准(指基础工资和职
务工资之和)的卫生技术人员。
2.病区护士长的职务工资标准,不得占用表列护士长职务标准中82元的工资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