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干部的任免、审批原则是:“党管干部、分口管理、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和“任人唯贤,唯才是举”。按照1957年11月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3次会议通过的《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和干部任免、审批权限的规定:县(市)委正、副书记、县(市)长、人大常委会主任、政协主席由省委管理;县(市)委常委、副县(市)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政协副主席、县(市)委部、委、办的正、副职、县(市)府各委、办主任、各局和法院、检察院的正职、区委、公社党委正副书记、区长、必社主任均由地委管理;其他干部由市(县)委组织部、市(县)府人事局分级管理。对省、地委管理的干部,市(县)委主要从监督、了解、教育、鉴定等方面协助省、地委管理。同时,对这些干部的提拔、调动提出意见,决定权属省、地委;市(县)委管理的干部,各有关部门的党组织可以向市(县)委提出调动、提拔的建议,决定权在市(县)委。
1984年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对干部管理制度进行改革,实行“简政放权”,按照“管少、管好、管活”的原则,下放干部管理权限,原省委管理的干部改由地委管理;原地委管理的干部由下管两级改为下管一级(县、市级),另一级由市(县)委管理;其他干部均按“下管一级”的原则,分别由组织部、人事局及所在单位分口、分级管理。企业、教育系统的干部由主管部门管理。
干部录用新中国建立以后,开始有计划地吸收录用干部。
社会招收:1952年10月从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和抗美援朝等政治运动中选拔吸收积极分子48人,充实到党、政、群机关部门工作。1953年至1958年从社会主义改造运动中吸收录用(包括半脱产乡干部转为正式干部)50人。1961年到1965年,为适应“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的需要,抽调了一批农村青年骨干参加工作队,从中选拔吸收了305人为国家正式干部。1966年至1974年从农村、工厂等基层单位选拔录用391人为政府机关正式干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分期分批共吸收录用干部2113人,其中,对一批长期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以工代干”的人员,根据中组发〈1983>2号、劳人干〈1983〉7号和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民政府人事局鲁组〈1983>26号文件关于整顿“以工代干”的有关规定,经过组织人事部门审查,合乎条件的转为正式干部。1982年以招干形式实行组织推荐与自愿报名相结合,并通过文化考试选拔、择优录用的方式,从城镇户口已取得大、中专学历的在职工人和部分高中毕业生中招考录用了一批干部。
大、中专毕业生分配:1950年至1966年共接收大专毕业生81人,中专毕业生399人。“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教育事业受到破坏,大、中专毕业生无明显增加。1967年至1977年共接收大专毕业生164人,中专毕业生444人。但在分配上专业不对口,用非所学、用非所长的现象十分严重。1978年至1990年,共接收大专毕业生873人,中专毕业生1669人。
毕业生分配去向,不同时期各有侧重。60年代初,强调知识分子到生产第一线锻炼,毕业生绝大部分分配到工厂、学校、医院等基层单位工作,注意所学专业对口。“文化大革命”期间,毕业生改行较多。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毕业生分配强调专业对口,学用一致,面向基层,除选留少数充实行政机关外,大部分分配去基层。1984年开始,实行选调部分大专毕业生到乡、镇担任一定领导职务,带职定向培养。
干部基本情况表
表17—6
1990年12月31日
┏━━━━━━━━━━━━━━━┯━━━━━━━┯━━━━━━━━━━━━━━━━┯━━━━━━━━━━┯━━━━━━━━━━━━━━━━━━━━━━━━━━━━━┓
┃项目 │总数 │文化程度 │政治情况 │年龄 ┃
┃ ├──┬────┼────┬─────┬──┬──┼──┬──┬─┬──┼──┬──┬──┬──┬──┬──┬──┬─────┬──┨
┃ │计 │其中 │高等院校│中专学校 │高 │初 │共 │共 │民│无 │25 │26 │31 │36 │41 │46 │51 │56岁至60岁│61 ┃
┃ │ │ │ │ │中 │中 │产 │青 │主│党 │岁 │岁 │岁 │岁 │岁 │岁 │岁 │ │岁 ┃
┃ │ ├──┬─┼──┬─┼──┬──┤ │以 │党 │团 │党│派 │以 │至 │至 │至 │至 │至 │至 ├──┬──┤以 ┃
┃ │ │女 │少│毕 │相│毕 │相 │ │下 │员 │员 │派│ │下 │30 │35 │40 │45 │50 │55 │计 │其 │上 ┃
┃ │ │ │数│业 │当│业 │当 │ │ │ │ │ │ │ │岁 │岁 │岁 │岁 │岁 │岁 │ │中 │ ┃
┃ │ │ │民│者 │者│者 │者 │ │ │ │ │ │ │ │ │ │ │ │ │ │ │女 │ ┃
┃ │ │ │族│ │ │ │ │ │ │ │ │ │ │ │ │ │ │ │ │ │ │ │ ┃
┠───────────────┼──┼──┼─┼──┼─┼──┼──┼──┼──┼──┼──┼─┼──┼──┼──┼──┼──┼──┼──┼──┼──┼──┼──┨
┃总计 │9305│2541│7 │2345│70│3830│110 │1221│1729│4738│1473│9 │3085│1664│1120│1285│1183│1153│1038│1104│609 │32 │149 ┃
┠───────────────┼──┼──┼─┼──┼─┼──┼──┼──┼──┼──┼──┼─┼──┼──┼──┼──┼──┼──┼──┼──┼──┼──┼──┨
┃其中:从非国家干部中选聘的 │652 │ │ │83 │18│128 │29 │362 │32 │336 │72 │ │244 │48 │141 │246 │215 │2 │ │ │ │ │ ┃
┠───────────────┼──┼──┼─┼──┼─┼──┼──┼──┼──┼──┼──┼─┼──┼──┼──┼──┼──┼──┼──┼──┼──┼──┼──┨
┃行政机关 │2700│380 │1 │671 │35│909 │39 │346 │754 │2151│256 │1 │292 │227 │290 │392 │407 │143 │308 │351 │234 │4 │77 ┃
┠───────────────┼──┼──┼─┼──┼─┼──┼──┼──┼──┼──┼──┼─┼──┼──┼──┼──┼──┼──┼──┼──┼──┼──┼──┨
┃县(市)长及相当者 │40 │ │ │12 │ │4 │ │4 │20 │38 │ │1 │1 │ │ │1 │5 │3 │4 │6 │10 │ │11 ┃
┠───────────────┼──┼──┼─┼──┼─┼──┼──┼──┼──┼──┼──┼─┼──┼──┼──┼──┼──┼──┼──┼──┼──┼──┼──┨
┃科(局)长及相当者 │631 │40 │ │173 │16│190 │7 │48 │197 │124 │3 │ │4 │1 │5 │50 │95 │105 │117 │139 │85 │ │34 ┃
┠───────────────┼──┼──┼─┼──┼─┼──┼──┼──┼──┼──┼──┼─┼──┼──┼──┼──┼──┼──┼──┼──┼──┼──┼──┨
┃其他人员 │2029│340 │1 │432 │19│715 │32 │294 │537 │1489│253 │ │287 │226 │285 │341 │307 │306 │187 │206 │139 │4 │32 ┃
┠───────────────┼──┼──┼─┼──┼─┼──┼──┼──┼──┼──┼──┼─┼──┼──┼──┼──┼──┼──┼──┼──┼──┼──┼──┨
┃事业单位 │4711│1672│1 │1477│4 │2359│12 │442 │417 │1500│1094│7 │2110│1295│608 │550 │393 │508 │558 │535 │220 │59 │44 ┃
┠───────────────┼──┼──┼─┼──┼─┼──┼──┼──┼──┼──┼──┼─┼──┼──┼──┼──┼──┼──┼──┼──┼──┼──┼──┨
┃其中: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的中小学│3460│1236│1 │1187│1 │1717│11 │305 │239 │933 │953 │6 │568 │1047│423 │370 │229 │382 │421 │406 │163 │12 │19 ┃
┠───────────────┼──┼──┼─┼──┼─┼──┼──┼──┼──┼──┼──┼─┼──┼──┼──┼──┼──┼──┼──┼──┼──┼──┼──┨
┃企业单位 │1894│489 │5 │251 │31│562 │89 │433 │558 │1837│123 │1 │683 │142 │222 │343 │383 │231 │172 │218 │155 │9 │28 ┃
┗━━━━━━━━━━━━━━━┷━━┷━━┷━┷━━┷━┷━━┷━━┷━━┷━━┷━━┷━━┷━┷━━┷━━┷━━┷━━┷━━┷━━┷━━┷━━┷━━┷━━┷━━┛
1950—1990年接收大、中专毕业生统计表
表17—7
┏━━━━━┯━━━┯━━━━━━━━━━━┓
┃年度 │合计 │毕业人数 ┃
┃ │ ├────┬──────┨
┃ │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
┠─────┼───┼────┼──────┨
┃1950-1966 │480 │81 │399 ┃
┠─────┼───┼────┼──────┨
┃1967-1977 │608 │164 │444 ┃
┠─────┼───┼────┼──────┨
┃1978-1979 │65 │14 │51 ┃
┠─────┼───┼────┼──────┨
┃1980 │168 │19 │149 ┃
┠─────┼───┼────┼──────┨
┃1981 │149 │13 │136 ┃
┠─────┼───┼────┼──────┨
┃1982 │134 │33 │101 ┃
┠─────┼───┼────┼──────┨
┃1983 │215 │62 │153 ┃
┠─────┼───┼────┼──────┨
┃1984 │185 │32 │153 ┃
┠─────┼───┼────┼──────┨
┃1985 │176 │41 │135 ┃
┠─────┼───┼────┼──────┨
┃1986 │231 │74 │157 ┃
┠─────┼───┼────┼──────┨
┃1987 │251 │98 │153 ┃
┠─────┼───┼────┼──────┨
┃1988 │298 │142 │156 ┃
┠─────┼───┼────┼──────┨
┃1989 │273 │142 │131 ┃
┠─────┼───┼────┼──────┨
┃1990 │397 │203 │194 ┃
┠─────┼───┼────┼──────┨
┃合计 │3630 │1118 │2512 ┃
┗━━━━━┷━━━┷━━━━┷━━━━━━┛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1955年开始接收第一批军队转业干部,只对营职以上(含营职)的军队转业干部给予安置,营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原籍农村的回农村安置。1962年后改为对排以上军队转业干部全部进行安置。1963年至1964年的军队转业干部,绝大多数安置到财贸系统和充实到基层区(即今乡、镇)及区以下小公社人民武装部工作。1976年至1987年军队转业干部人数逐年增多,营、团职干部比例上升,接收安置的基本原则是面向基层、面向生产、加强农业和其它各条战线,团职干部大多分配在县级机关任职,营职以下干部主要分配到公社、区(乡、镇)和企业事业单位工作。
1980年根据中共中央[1980]3号文件指示精神,对1969年至1975年7月期间,作复员安置的67名军队转业干部改办转业手续,恢复其干部身份和工资级别。
军队转业干部去向分配统计表
表17—8
┏━━━━━┯━━━━━━━━━┯━━━━━━━━━━━━━━━━━━━━━━━━━━━━━━━━━━━━━━━┓
┃ 项目 │总数 │分配去向 ┃
┃ 数字 │ │ ┃
┃年度 ├──┬──┬───┼──┬────────────────┬──┬────────────────┨
┃ │合 │党政│企事业│小 │党政机关 │小 │企事业单位 ┃
┃ │计 │机关│单位 │计 ├──┬──┬───┬──────┤计 ├──┬──┬───┬──────┨
┃ │ │ │ │ │团职│营职│连排职│专业技术干部│ │团职│营职│连排职│专业技术干部┃
┠─────┼──┼──┼───┼──┼──┼──┼───┼──────┼──┼──┼──┼───┼──────┨
┃合计 │855 │406 │449 │406 │46 │114 │226 │20 │449 │ │128 │283 │38 ┃
┠─────┼──┼──┼───┼──┼──┼──┼───┼──────┼──┼──┼──┼───┼──────┨
┃1955-1962 │56 │27 │29 │27 │1 │3 │23 │ │29 │ │1 │28 │ ┃
┠─────┼──┼──┼───┼──┼──┼──┼───┼──────┼──┼──┼──┼───┼──────┨
┃1963-1966 │90 │21 │69 │21 │1 │7 │13 │ │69 │ │5 │64 │ ┃
┠─────┼──┼──┼───┼──┼──┼──┼───┼──────┼──┼──┼──┼───┼──────┨
┃1976 │35 │15 │20 │15 │5 │1 │9 │ │20 │ │11 │9 │ ┃
┠─────┼──┼──┼───┼──┼──┼──┼───┼──────┼──┼──┼──┼───┼──────┨
┃1978 │82 │39 │43 │39 │3 │8 │28 │ │43 │ │18 │25 │ ┃
┠─────┼──┼──┼───┼──┼──┼──┼───┼──────┼──┼──┼──┼───┼──────┨
┃1979 │53 │49 │4 │49 │3 │11 │35 │ │4 │ │3 │1 │ ┃
┠─────┼──┼──┼───┼──┼──┼──┼───┼──────┼──┼──┼──┼───┼──────┨
┃1980 │67 │11 │56 │11 │ │ │11 │ │56 │ │ │56 │ ┃
┠─────┼──┼──┼───┼──┼──┼──┼───┼──────┼──┼──┼──┼───┼──────┨
┃1981-1982 │83 │60 │23 │60 │6 │20 │29 │5 │23 │ │7 │9 │7 ┃
┠─────┼──┼──┼───┼──┼──┼──┼───┼──────┼──┼──┼──┼───┼──────┨
┃1983 │60 │45 │15 │45 │7 │13 │23 │2 │15 │ │8 │4 │3 ┃
┠─────┼──┼──┼───┼──┼──┼──┼───┼──────┼──┼──┼──┼───┼──────┨
┃1984 │57 │45 │12 │45 │3 │22 │14 │6 │12 │ │9 │2 │1 ┃
┠─────┼──┼──┼───┼──┼──┼──┼───┼──────┼──┼──┼──┼───┼──────┨
┃1985 │82 │34 │48 │34 │5 │17 │9 │3 │48 │ │20 │22 │6 ┃
┠─────┼──┼──┼───┼──┼──┼──┼───┼──────┼──┼──┼──┼───┼──────┨
┃1986 │94 │27 │67 │27 │5 │7 │14 │1 │67 │ │26 │32 │9 ┃
┠─────┼──┼──┼───┼──┼──┼──┼───┼──────┼──┼──┼──┼───┼──────┨
┃1987 │56 │22 │34 │22 │4 │3 │14 │1 │34 │ │7 │20 │7 ┃
┠─────┼──┼──┼───┼──┼──┼──┼───┼──────┼──┼──┼──┼───┼──────┨
┃1988 │19 │3 │16 │3 │1 │1 │1 │ │16 │ │9 │5 │2 ┃
┠─────┼──┼──┼───┼──┼──┼──┼───┼──────┼──┼──┼──┼───┼──────┨
┃1989 │11 │2 │9 │2 │2 │ │ │ │9 │ │1 │6 │2 ┃
┠─────┼──┼──┼───┼──┼──┼──┼───┼──────┼──┼──┼──┼───┼──────┨
┃1990 │10 │6 │4 │6 │ │1 │3 │2 │4 │ │3 │ │1 ┃
┗━━━━━┷━━┷━━┷━━━┷━━┷━━┷━━┷━━━┷━━━━━━┷━━┷━━┷━━┷━━━┷━━━━━━┛
从1955年至1990年底全市共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855人,其中:团职46人,营职242人,连排职509人,专业技术干部58人。
干部调配1951年11月,根据巩固政权、恢复经济、抗美援朝等中心工作,人事部门选拔调配了一批干部加强了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充实了经济建设部门,支援了抗美援朝战争。1978年后遵照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为保证全党工作着重点转移和国民经济调整的需要,为工业、政法、科研、文教等部门和国家重点项目配备了大批干部,同时对用非所学的专业技术干部进行了调整。1987年撤县并市后,市直机关人员大量增加,而乡镇、企业干部不足。经市委、市府研究决定抽调了部分年富力强的干部充实到乡镇、企业等基层单位工作。从1957年到1990年底,因工作需要调配干部1303人。
为了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身边缺少子女等家庭实际困难,根据省人事局1956年1月14日的有关规定1956年至1966年人事部门对部分干部办理了调动手续,解决了他们的实际困难。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解决夫妻长期两地分居工作停顿。1980年全国“夫妻分居干部调整会议”后,人事部门把解决干部夫妻分居问题列入了重要议事日程,对夫妻分居的干部进行了全面普查,逐一填表登记、调查、分析、研究,根据各方面的实际情况,分期分批予以解决。从1980年至1990年底照顾夫妻分居进行工作调动的干部562人。为照顾老人身边无子女等家庭困难而调动了工作的干部431人。自1957年至1990年共解决干部夫妻分居和家庭困难调配的干部共1436人。
干部教育1951年滨县县学成立,主要是针对文化水平偏低的工农干部,加强文化学习。还通过举办机关学校、业余文化补习班、输送部分干部去省、地区中共党校和各类专业学校学习等措施,提高干部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水平、文化素质和工作能力。1955年5月改县学为党训班,1961年11月改党训班为党校,“文化大革命”初期党校停止。1972年2月党校恢复,到1985年党校先后举办各类培训班151期,培训各级各类干部13896人次。1985年党校实行正规化教育,开设中专班,到1990年共招收学员356人。
在职干部经组织批准还通过机关政治学校、广播电视大学、业余大学、函授大学、自修大学等多种途径进行学习,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文化素质。
从1981年开始对军队转业干部进行上岗前的培训。1985年成立了军转干部培训领导小组。对军转干部集中3个月的时间进行上岗前的系统培训。自1986年以后军转干部的培训工作由惠民地区军转干部培训中心统一负责。
干部奖惩干部奖励:新中国建立后,对在工作中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模范人物进行表彰奖励,做为行政监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987年6月根据中央、省、地关于建立岗位责任制的要求,在市直机关中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对机关的主要工作实行分级、分工、分人负责,进行指标化考核。并成立了由一位市委副书记任主任的考评委员会。1987年底评选出先进工作者328人,1988年选出先进工作者510人,1989年选出先进工作者526人,1990年选出先进工作者545人。对评选出的先进工作者由市委、市府召开市直机关干部大会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和少量奖金。
干部惩戒:新中国建立初期,滨县曾设人民监察委员会和监察室,直接监督检查干部违纪案件。1961年5月县人民委员会设人事监察科管理这项工作。1961年至1962年配合生产救灾和整风整社运动,检查处理贪污、盗窃、投机倒把和因严重官僚主义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等案件33起。在处理中认真执行了“严肃慎重,区别对待”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
1963年结合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和增产节约运动,对查出的8起案件,根据不同性质、情节轻重分别作了处理。
1964年至1967年2月,行政监察工作围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狠抓了干部违纪典型案件的处理,对暴露出来的犯有贪污、盗窃、蜕化变质、生活严重腐化堕落的干部进行了严肃处理。4年中,共受理行政案件55起。1967年3月至1978年3月人事监察科撤销,干部监察工作由组织部门负责。
1978年至1980年人事局与有关部门结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违犯纪律的行为进行监察。对无组织、无纪律、打砸抢分子进行了严肃的处理。共受理案件18起。
1981年至1988年共查处违纪案件45起,其中:受警告处分4人,记过2人,撤职1人,降级1人,开除留用察看22人,开除13人,免于处分1人,其他处分1人。
1988年1月市监察局成立,干部惩罚事项由监察局处理。
1989年到1990年共受理行政案件60起,其中:违法乱纪的2起,以权谋私的2起,违犯经济政策的7起,贪污受贿的10起,大吃大喝的3起,违反“农转非”(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和转干政策的2起,其他案件27起。处理结果是受警告处分的7人,记过的1人,记大过的4人,降职的2人,撤职的3人,开除留用察看的12人,开除的3人,其他处分的3人。免于处分的25人。
人才交流进入80年代,为了改变过去对专业技术干部管理上统得过死、形式单一的状况,科学地管理好和使用好专业技术干部,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市人事局于1984年12月建立了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合理流动,开展人才交流,委托代培市内急需的专门人才。1987年8月对全市科技干部进行了全面调查,掌握了专业技术干部的年龄、文化、专业、职称、分布等全面情况。1987年底,全市共有专业技术干部、4548人,其中,行政机关858人,事业单位2770人,企业920人。全市又招聘、选聘专业技术干部64人,社会闲散科技人员68人,还需专业技术人员89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还组织技术人员积极参加环渤海地区人才开发协会活动,组织企业管理干部参加天津南开大学在惠民地区举办的函授班,使36名企业管理干部达到了大专水平,促进了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的发展。结合干部调配调整用非所学、用非所长的专业技术干部105人,为9名自愿到中、小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工作的中等专业技术人员办理了转干手续和家属、子女“农转非”手续。1987年从外省引进专业技术干部9人。
从1980年到1990年通过考试考核录用社会闲散科技人员523人。并对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了技术职务评定工作。到1990年底全市共有各类专业技术干部6362人。被评定为高级职务的80人,中级职务的1099人,初级职务的3804人。
为提高知识分子的地位,改善知识分子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解除知识分子的后顾之忧,按上级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知识分子的家属办理了“农转非”。自1985年至1990年经人事局批准“农转非”人员共1382户,4034人。
1985年—1990年知识分子家属“农转非”统计表
表17—9
┏━━━━━┯━━━━━━┯━━━━━━━┯━━━━━━━┯━━━━━━━━┯━━━━━━━━┓
┃ 项目│合计 │国人专[80]57号│鲁发〔85〕3号 │惠行发〔85〕1号 │滨组发〔85〕46号┃
┃ 数目 │ │ │ │ │ ┃
┃年度 ├───┬──┼───┬───┼───┬───┼────┬───┼────┬───┨
┃ │总户数│人数│户数 │人数 │户数 │人数 │户数 │人数 │户数 │人数 ┃
┠─────┼───┼──┼───┼───┼───┼───┼────┼───┼────┼───┨
┃合计 │1382 │4034│583 │1884 │705 │1886 │93 │260 │1 │4 ┃
┠─────┼───┼──┼───┼───┼───┼───┼────┼───┼────┼───┨
┃1985 │647 │2108│497 │1614 │83 │303 │67 │191 │ │ ┃
┠─────┼───┼──┼───┼───┼───┼───┼────┼───┼────┼───┨
┃1986 │118 │376 │86 │270 │24 │86 │8 │20 │ │ ┃
┠─────┼───┼──┼───┼───┼───┼───┼────┼───┼────┼───┨
┃1987 │103 │336 │ │ │87 │288 │15 │44 │1 │4 ┃
┠─────┼───┼──┼───┼───┼───┼───┼────┼───┼────┼───┨
┃1988 │262 │700 │ │ │259 │695 │3 │5 │ │ ┃
┠─────┼───┼──┼───┼───┼───┼───┼────┼───┼────┼───┨
┃1989 │218 │453 │ │ │218 │453 │ │ │ │ ┃
┠─────┼───┼──┼───┼───┼───┼───┼────┼───┼────┼───┨
┃1990 │34 │61 │ │ │34 │61 │ │ │ │ ┃
┗━━━━━┷━━━┷━━┷━━━┷━━━┷━━━┷━━━┷━━━━┷━━━┷━━━━┷━━━┛
精简下放为了转变干部思想作风,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干部的政治觉悟和实际工作能力,中共中央于1958年2月发出了关于下放干部进行劳动锻炼的指示。下放劳动锻炼的主要对象是没有经过劳动锻炼和实际斗争考验的青年知识分子、缺乏基层工作经验的干部、长期脱离劳动的工农干部、没有参加过体力劳动的大专毕业生。对年龄在45岁以上、体弱多病、孕妇、有哺乳婴儿和近二、三年内从资本主义国家回国的华侨、留学生、科学工作者、公私合营企业中的资方人员给予照顾。干部下放后,主要是参加劳动锻炼。
按照上述指示精神,滨县将干部下放劳动锻炼同整编体制、压缩机构、精简人员、加强基层工作作了统筹安排,县委、县人委的编制由原来的38个机构缩编到24个机构,全县下放劳动锻炼的干部84人,精简干部419人。其中,退职379人,退休2人,转家务劳动11人,解雇27人。
中共中央1961年6月工作会议制订了《关于减少城镇人口和压缩城镇粮食销量的九条办法》,1962年2月14日又发出了《中共中央关于1962年上半年继续减少城镇人口七百万人的决定》。
为贯彻中央精神,滨县县委成立了领导小组,下设“精简办公室”,具体管理精简职工、调整安排劳动力和压缩城镇人口加强农业第一线的工作,把精简非农业人口的工作当做调整工作的中心任务。要求广大职工、家属积极行动起来。精简的主要对象:1958年以来,从农村吸收的职工返回农村;1958年以来从工人中选拔的干部返回原生产岗位;1957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允许本人保留原身份,不领工资、不办退休、退职手续,发给证明,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合乎退休、退职条件的职工按退休、退职办理;确需留下来的职工,可列编外人员,送上级各类学校学习培养或下放基层工作和进行劳动锻炼。对生产骨干、科研技术人员、必要的领导干部、外省籍的职工、归国华侨和家属给予照顾。县委认真贯彻中共中央提出的“决心大、行动快、步子稳、工作细、安置好”的方针,在机构编制上本着“积极慎重、全面安排、大刀阔斧”的原则,能停则停、能撤则撤、能并则并,将机构进行了压缩,由原来的38个工作机构压缩到26个。在精简人员方面,本着“先送神后拆庙,边工作边行动,边减边安排”的作法,对回乡参加农业生产的职工、家属的衣、食、住、劳动等,部门均作了具体安排,使回乡人员消除了后顾之忧。到1963年4月这项工作结束为止,全县精简职工5867人。其中干部287人(退职30人,退休1人,服兵役21人,到生产队任职3人,转集体单位9人,调财贸、文教、卫生、厂矿及其他单位223人)。减少吃商品粮人口5419人,其中回到农业第一线的4475人。
干部退职1957年9月国务院人事局发出了《关于做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工作的通知》后,到1958年有141名干部办理了退职手续。1960年至1965年办理退职手续的,一是在三年困难时期,因物价上涨,工资水平低,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部分干部,思想动摇,提出退职。二是精简机构,对部分编余人员作了退职处理。6年间共办理干部退职765人。1978年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对经医院证明,确实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6名干部办理了退职手续。退职后,每月发给本人退职前月标准工资40%的生活补助费,不足20元的补到20元,1984年提高到25元,享受公费医疗。到1987年底全市共办理干部退职924人。1981年根据中共山东省委鲁组发[1981]53号文件精神,对1958年前已办理了退职手续,现又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15名退职干部改办了每人每月享受26元的生活补助费。1986年根据中共山东省委鲁组发[1986]4号文件精神,对1958年前办理退职,现已享受生活补助费的15名退职干部,从每人每月26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5元的标准。同时对1965年前办理退职,符合文件规定的168名退职干部给予生活补助。其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53名退职干部每人每月给予20元生活补助费,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115名退职干部给予每人每月15元生活补助费。从1989年1月开始,退职人员的生活补助费最低为45元。
干部退休1955年始,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实行干部退休制度。此后,分期分批办理干部退休手续。1978年6月颁发国发〔1978〕104号文件《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颁发后,干部退休作为一项正常的工作进行。到1990年底,全市共办理干部退休1523人。
干部离休新中国建立以来,党和国家根据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各个不同阶段的情况,制定了干部离职休养的一些规定。1978年6月国务院以国发〔1978〕104号文件颁布了《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放宽了离职休养条件,并具体规定了离休后“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从优”的原则,从1979年始部分干部陆续办理离休手续。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又颁发了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制度,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规定的改为离休。按照文件规定,1983年将388名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由退休改办为离休。到1990年底,全市已办理干部离休101人(不含驻市省、地单位离休干部数)。其中享受地、师级政治、生活待遇的3人,享受县、团级政治、生活待遇的137人。离休干部按照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优的原则,对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底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1个半月的工资。1943年初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
落实干部政策新中国建立以后,尤其1957年后,在“反右派”、“反右倾”、“四清”、“文化大革命”运动中,存在着夸大错误事实,无限上钢,混淆问题性质,过重或错误地处理了一些干部,造成了不少冤假错案,使一些干部蒙受不白之冤。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根据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平反纠正了冤假错案,落实了党的知识分子、民族、侨务、统战等一系列政策,妥善处理了历史遗留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1979年至1986年对在“反右派”、“反右倾”、“四清”、“文化大革命”等运动中处理的案件,全面进行了复议,平反冤假错案976起,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637件。对1957年被错划为右派分子的143名干部,不留尾巴地全部改正过来,按照有关政策对错划右派人员的工作、生活进行了安置,对因右派问题受处分而给予纠正的115人,对无辜受牵连的子女、家属也作了妥善处理。对过去受到错误处理和不公正对待的173名侨属、台属、起义人员、民主人士落实了统战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