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20日修正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26日劳动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按照规定,劳动者在哪个单位工作,哪个单位除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发给劳动者个人一定的劳动工资外,还要承担其劳动保险责任,凡职工因疾病、工伤、残废、年老、死亡和生育等事项,都可享受一定条件和一定标准的补助工资、医药费、丧葬费、抚恤金等待遇,供养的直系亲属也享受一定待遇。1977年根据山东省革命委员会发出的《关于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通知》精神,滨县设立了劳动保险特约医院,成立了有72人组成的劳动保险委员会。各有关单位也建立了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组织。
1984年国家劳动制度改革,试行劳动合同制制度。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工作由劳动部门统一管理,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向劳动部门交纳一定金额的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以保证将来支付合同制退休工人的退休费用。由劳动服务公司代管。
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以国发〔1986〕77号文件下发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正式规定把过去由企业承担合同制工人的劳动保险事宜,交给劳动部门管理,实行社会统保。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劳动制度改革的需要,市劳动局于1986年10月成立了滨州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具体管理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的社会统筹工作。1986年12月H日市劳动服务公司将1984年以来,试行劳动合同制所代管的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的筹集业务移交给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管理。到1990年底驻市各有关单位合同制工人,投保单位262个。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205个,集体所有制单位57个。投保单位中有中央所属单位5个,省属单位1个,地属单位53个,市属单位203个;投保人数8260人,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合同制工人5585人,集体所有制单位合同制工人2675人。
遵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发〔1987〕55号文件《关于发布<山东省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于1987年8月20日至9月6日,认真开展了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调查测算工作,调查测算单位146人,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86个,集体所有制单位60个;调查测算范围内固定职工12078人。其中,全民所有制固定职工7517人,集体所有制固定职工4561人;属调查范围内离休、退休、退职职工1719人。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704人,集体所有制单位1015人。1987年1——6月份,调查测算的146个企业单位固定职工工资总额7495011元,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固定职工工资金额4784341元,集体所有制单位固定职工工资金额2710670元;全民所有制单位的退休费用432027元,占工资总额4784341元的9%,集体所有制单位的退休费用523527元,占工资金额2710670元的19.3%;全民所有制单位在职职工与离休、退休、退职职工比例为10.7:1,集体所有制单位在职职工与离休、退休、退职职工比例为七5:调查测算工作,为固定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的社会统筹工作提供了科学依据。
1987年8月25日,市劳动局以(87)滨劳字第23号文件下发了《关于转发惠民地区劳动局<关于国营企业工人退休,退职批准权限的通知>的通知》,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市属国营企业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人退休、退职的审批手续均由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批准。驻市的中央属、省属企业,在办理职工退休、退职时,先报市社会保险事业处,征得同意后,再报主管部门批准。到1990年底,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共审批退休工人2122人。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退休职工1007人,集体所有制单位退休职工1115人。在全民所有制单位退休职工中,属正常退休242人,病退765人。在集体所有制单位退休职工中,属正常退休393人,病退721人,工伤退休1人。
1987年12月4日,市政府成立由19人组成的滨州市企业职工离休、退休费用统筹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具体管理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离休、退休审批工作,离休、退休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工作,离休、退休工人的管理工作及其他育关工作。
1988年3月,全市开始对驻市的全民、集体企业实行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并将地直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业务移交给地区劳动保险处。移交单位79个,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73个,集体单位6个,移交人数2769人,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合同制工人2751人,集体所有制单位合同制工人18人。移交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金额956542元。另外还办理了五金批发公司、百货批发公司等4个单位的移交工作。
1990年1月开始在全市全民、集体企业和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中实行了女职工生养基金社会统筹和计划内临时工养老保险。1990年10月30日市劳动局下发了〔90〕滨劳便函字第2号文件《关于将保险福利工作交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处办理的通知》。到1990年底劳动保险事业处已承担着:①合同制工人社会养老保险金的收缴、储存、转移与管理;②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③女职工生养基金社会统筹;④计划内临时工社会养老保险;⑤职工福利工作;⑥退休职工的审批;⑦离、退休职工的管理等项工作。到1990年底全市办理投保的单位259个,有合同制工人7029人,其中全民单位203个,有合同制工人2010人,全年应缴纳养老金182.23万元,实收202.23万元(含去年欠缴的部分),收缴率100%。到1990年底,全市参加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统筹的单位159个,其中全民企业99个,集体企业以个,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16个。统筹单位在职的固定职工11867人,退休职工2207人,全年应收缴统筹金450.45万元,实际收缴448.27万元,收缴率为99.52%,全年支付退休费用334.32万元,受益单位49个,占全市统筹单位的30.8%,受益单位中有离、退休职工1219人,占离、退休职工总数的57.5%
第八节 劳动保险
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20日修正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26日劳动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按照规定,劳动者在哪个单位工作,哪个单位除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发给劳动者个人一定的劳动工资外,还要承担其劳动保险责任,凡职工因疾病、工伤、残废、年老、死亡和生育等事项,都可享受一定条件和一定标准的补助工资、医药费、丧葬费、抚恤金等待遇,供养的直系亲属也享受一定待遇。1977年根据山东省革命委员会发出的《关于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通知》精神,滨县设立了劳动保险特约医院,成立了有72人组成的劳动保险委员会。各有关单位也建立了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组织。
1984年国家劳动制度改革,试行劳动合同制制度。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工作由劳动部门统一管理,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向劳动部门交纳一定金额的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以保证将来支付合同制退休工人的退休费用。由劳动服务公司代管。
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以国发〔1986〕77号文件下发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正式规定把过去由企业承担合同制工人的劳动保险事宜,交给劳动部门管理,实行社会统保。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劳动制度改革的需要,市劳动局于1986年10月成立了滨州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具体管理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的社会统筹工作。1986年12月H日市劳动服务公司将1984年以来,试行劳动合同制所代管的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的筹集业务移交给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管理。到1990年底驻市各有关单位合同制工人,投保单位262个。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205个,集体所有制单位57个。投保单位中有中央所属单位5个,省属单位1个,地属单位53个,市属单位203个;投保人数8260人,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合同制工人5585人,集体所有制单位合同制工人2675人。
遵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发〔1987〕55号文件《关于发布<山东省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于1987年8月20日至9月6日,认真开展了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调查测算工作,调查测算单位146人,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86个,集体所有制单位60个;调查测算范围内固定职工12078人。其中,全民所有制固定职工7517人,集体所有制固定职工4561人;属调查范围内离休、退休、退职职工1719人。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704人,集体所有制单位1015人。1987年1——6月份,调查测算的146个企业单位固定职工工资总额7495011元,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固定职工工资金额4784341元,集体所有制单位固定职工工资金额2710670元;全民所有制单位的退休费用432027元,占工资总额4784341元的9%,集体所有制单位的退休费用523527元,占工资金额2710670元的19.3%;全民所有制单位在职职工与离休、退休、退职职工比例为10.7:1,集体所有制单位在职职工与离休、退休、退职职工比例为七5:调查测算工作,为固定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的社会统筹工作提供了科学依据。
1987年8月25日,市劳动局以(87)滨劳字第23号文件下发了《关于转发惠民地区劳动局<关于国营企业工人退休,退职批准权限的通知>的通知》,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市属国营企业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人退休、退职的审批手续均由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批准。驻市的中央属、省属企业,在办理职工退休、退职时,先报市社会保险事业处,征得同意后,再报主管部门批准。到1990年底,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共审批退休工人2122人。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退休职工1007人,集体所有制单位退休职工1115人。在全民所有制单位退休职工中,属正常退休242人,病退765人。在集体所有制单位退休职工中,属正常退休393人,病退721人,工伤退休1人。
1987年12月4日,市政府成立由19人组成的滨州市企业职工离休、退休费用统筹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具体管理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离休、退休审批工作,离休、退休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工作,离休、退休工人的管理工作及其他育关工作。
1988年3月,全市开始对驻市的全民、集体企业实行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并将地直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业务移交给地区劳动保险处。移交单位79个,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73个,集体单位6个,移交人数2769人,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合同制工人2751人,集体所有制单位合同制工人18人。移交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金额956542元。另外还办理了五金批发公司、百货批发公司等4个单位的移交工作。
1990年1月开始在全市全民、集体企业和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中实行了女职工生养基金社会统筹和计划内临时工养老保险。1990年10月30日市劳动局下发了〔90〕滨劳便函字第2号文件《关于将保险福利工作交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处办理的通知》。到1990年底劳动保险事业处已承担着:①合同制工人社会养老保险金的收缴、储存、转移与管理;②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③女职工生养基金社会统筹;④计划内临时工社会养老保险;⑤职工福利工作;⑥退休职工的审批;⑦离、退休职工的管理等项工作。到1990年底全市办理投保的单位259个,有合同制工人7029人,其中全民单位203个,有合同制工人2010人,全年应缴纳养老金182.23万元,实收202.23万元(含去年欠缴的部分),收缴率100%。到1990年底,全市参加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统筹的单位159个,其中全民企业99个,集体企业以个,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16个。统筹单位在职的固定职工11867人,退休职工2207人,全年应收缴统筹金450.45万元,实际收缴448.27万元,收缴率为99.52%,全年支付退休费用334.32万元,受益单位49个,占全市统筹单位的30.8%,受益单位中有离、退休职工1219人,占离、退休职工总数的5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