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三节 用工形式 资料库:滨城区地情资料库 章节:滨州市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1/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1/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1/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1/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1/section/1/article/440/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1/section/1/article/440/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清末、民国时期,用工形式一般是雇佣制。雇用形式有两种,一种是艺徒契约制。主要存在于商号、手工业作坊中。招收艺徒,无统一标准,年龄一般在15岁左右,须“中人”担保,订立契约。学徒期间只供给伙食,不发给工资;契约未满,中途不得退约,否则需赔偿一切费用。二是聘雇制,商号、作坊、饭馆、药店等行业的职员一般是招聘雇用。受聘后,一般为月薪制,薪金不一,由各雇主和受聘者商定,雇主可随意解雇工人,受聘者生活无保障。
    1955年后,人民政府开始对劳动就业进行管理,统筹安排劳动力。用工形式主要有:全民、集体所有制固定工,全民、集体合同工,计划内、计划外临时工和轮换工等。
    50年代以来,由劳动部门对劳动力实行统一招工,统一分配,基本实行固定工制度,辅之以临时工、轮换工等形式。1984年8月国家开始改革劳动用工制度,除安置复员退伍军人、技校毕业生仍为固定工外,其余招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由劳动部门核定招工指标,企业和应招者之间签订劳动合同。1988年开办了劳务市场,对企业和应招者实行双向选择,进一步完善了用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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