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六章 婚姻登记 资料库:滨城区地情资料库 章节:滨州市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1/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1/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1/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1/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1/section/1/article/434/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1/section/1/article/434/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1950年5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利益;废除重婚、纳妾、童养媳、干涉寡妇婚姻自由、买卖婚姻等旧的封建婚姻制度。为建立新型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作了法律上的保证。1980年对婚姻法又进行了修改,使其更加完善。
    根据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结婚、离婚、复婚都要到当地人民政府进行婚姻登记。通过登记领取结婚(或离婚)证书。对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不予登记;对于复婚登记的,在发给结婚证书时要把原来发的离婚证件收回注销。
    1945年以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布之前,根据山东省的有关规定,司法部门开始办理婚姻登记手续。1950年7月20日滨县人民政府通知,将婚姻登记由法院移交民政科管理。具体办理婚姻登记的人员,在1985年之前,是由乡、镇(或区、公社)、办事处的文书办理,专人负责。在办理结婚登记时严肃认真,严防虚报、隐瞒、弄虚作假;对那些不够法定婚龄的、强迫包办的、属禁止结婚血缘关系的和有不准结婚疾病的等,凡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一律不予登记。
    1985年根据全国婚姻登记工作座谈会精神和省民政厅《关于婚姻登记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知》,各乡、镇、办事处的婚姻登记工作于是年9月交由民政助理办理。1985年9月至1988年底,申请结婚登记的15854对,经审查合法准予登记的15145对,其中进行复婚登记的88对;因某方不符合婚姻法规定而未予登记的709对,占申请人数的4.46%;申请登记离婚的825对,经审查调解后准予离婚的221对,经调解后自愿不离的358对,调解无效交法院办理的244对。清查违法婚姻33对,全部作了处理。建立健全了档案管理和登记制度。结婚(离婚)申请书、结婚(离婚)证、结婚(离婚)登记(存根)表等9种资料,均由省统一印制。结婚(离婚)申请书由市民政局统一保管,其他资料由各乡、镇、办事处分别保管。均建立了婚姻登记档案,资料保存完好。婚姻登记的时间,一般是5天1次,亦有随时登记的,视各乡镇办事处的具体情况而有不同。
    婚姻登记工作,从1989年实行规范化管理,到1990年共建立标准化结婚登记档案104卷,离婚登记档案2卷。
    滨城镇、郭集乡和北镇、市中、市西3个办事处等5个婚姻登记处,连续两年被评为先进单位。

    1985—1990年度婚姻登记统计表
表16—13
┏━━━━━┯━━━━━━━━━━━━━━━━━┯━━━━━━━━━━━━━━━━━━━┓
┃          │             申请结婚             │               申请离婚               ┃
┃    年    ├─────┬─────┬─────┼─────┬──────┬──────┨
┃    度    │ 准予登记 │ 其中:   │ 未予登记 │准予离婚的│   调解后   │   交法院   ┃
┃          │  (对)  │ 恢复结婚 │   (对) │  (对)  │   不离的   │   处理的   ┃
┃          │          │  (对)  │          │          │   (对)   │   (对)   ┃
┠─────┼─────┼─────┼─────┼─────┼──────┼──────┨
┃   1985   │   2407   │    7     │    68    │    25    │     40     │     25     ┃
┠─────┼─────┼─────┼─────┼─────┼──────┼──────┨
┃   1986   │   3876   │    17    │   160    │    47    │     70     │     47     ┃
┠─────┼─────┼─────┼─────┼─────┼──────┼──────┨
┃   1987   │   4351   │    26    │   169    │    46    │     84     │     76     ┃
┠─────┼─────┼─────┼─────┼─────┼──────┼──────┨
┃   1988   │    4511  │    38    │   312    │   103    │     164    │      96    ┃
┠─────┼─────┼─────┼─────┼─────┼──────┼──────┨
┃   1989   │   4091   │    4     │   220    │   103    │    142     │    168     ┃
┠─────┼─────┼─────┼─────┼─────┼──────┼──────┨
┃   1990   │   4088   │    7     │   117    │    47    │     83     │     74     ┃
┗━━━━━┷━━━━━┷━━━━━┷━━━━━┷━━━━━┷━━━━━━┷━━━━━━┛

===== 原始正文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