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四节 其他人员安置 资料库:滨城区地情资料库 章节:滨州市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1/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1/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1/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1/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1/section/1/article/425/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1/section/1/article/425/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国发(1978)104号文件《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其规定条件是:(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的;(二)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三)因公致残,经医院证明丧失工作能力的。干部退休以后每月按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退休费最高为原工资的100%,最低为原工资的60%;退休时还发给安家补助费。
    民政部门自1957年开始接收地方退休人员,列入财政预算,按月支付退休金。从1965年起退休人员逐年增加,1980年增至401人。1987年由市民政局管理的退休退职人员,除转出、死亡者外,尚有189人。1990年由于死亡等原因减至17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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