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1978)104号文件《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其规定条件是:(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的;(二)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三)因公致残,经医院证明丧失工作能力的。干部退休以后每月按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退休费最高为原工资的100%,最低为原工资的60%;退休时还发给安家补助费。
民政部门自1957年开始接收地方退休人员,列入财政预算,按月支付退休金。从1965年起退休人员逐年增加,1980年增至401人。1987年由市民政局管理的退休退职人员,除转出、死亡者外,尚有189人。1990年由于死亡等原因减至171人。
第四节 其他人员安置
国发(1978)104号文件《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其规定条件是:(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的;(二)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三)因公致残,经医院证明丧失工作能力的。干部退休以后每月按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退休费最高为原工资的100%,最低为原工资的60%;退休时还发给安家补助费。
民政部门自1957年开始接收地方退休人员,列入财政预算,按月支付退休金。从1965年起退休人员逐年增加,1980年增至401人。1987年由市民政局管理的退休退职人员,除转出、死亡者外,尚有189人。1990年由于死亡等原因减至17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