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末旧官府中,民政事务由三班六房中的户房管理。民国初年,县公署下设4个科,民政业务属一科管理。所掌范围为:公安、教育、地方自治及选举、地方保卫、禁烟、风俗、宗教、典礼、社会救济、出版、古物保存、收发文件等。日伪时期,则由秘书科兼理民政。
1944年9月,滨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设置民政科,建立了人民政权的第一个民政机构。其职责为:推动和指导基层抗日民主政权的建设;土地、人口登记;协同征粮;减租减息;社会救济和优抚;体育卫生;婚姻与宗教礼俗;禁烟、禁毒、禁赌、放足;动员参军参战;战时交通、邮政;人民团体登记等。
1945年以后,县政府民政工作的重点主要集中在动员人力物力支援前线和安置荣军两件工作上。
1949年全国解放以后,民政工作则以优抚、复员军人安置、生产救灾和社会救济为主要任务。
1958年12月,滨县与惠民县合并,民政科改组为福利部,1959年11月改称民政局。1961年4月滨、惠分治,置滨县民政局。
“文化大革命”期间,滨县革命委员会于1967年3月决定撤销民政局。1969年11月建立“民政安置组”。1972年2月恢复民政局建置,称滨县革命委员会民政局。1981年3月改称滨县民政局。
1982年随着滨州市的建立,设立滨州市民政局。1987年3月撤销滨县建制,并入滨州市,民政机构亦并入滨州市民政局。
新时期民政工作的范围主要包括:优抚;复退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安置;社会救济、救灾;社会福利;基层政权建设和选举;行政区划;殡葬改革;婚姻登记等。
1988年6月,地名办公室划属民政局归口管理。各乡、镇、办事处设民政助理1人,会计1人,负责本乡、镇、办事处的民政工作。
第一章 机构
在清末旧官府中,民政事务由三班六房中的户房管理。民国初年,县公署下设4个科,民政业务属一科管理。所掌范围为:公安、教育、地方自治及选举、地方保卫、禁烟、风俗、宗教、典礼、社会救济、出版、古物保存、收发文件等。日伪时期,则由秘书科兼理民政。
1944年9月,滨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设置民政科,建立了人民政权的第一个民政机构。其职责为:推动和指导基层抗日民主政权的建设;土地、人口登记;协同征粮;减租减息;社会救济和优抚;体育卫生;婚姻与宗教礼俗;禁烟、禁毒、禁赌、放足;动员参军参战;战时交通、邮政;人民团体登记等。
1945年以后,县政府民政工作的重点主要集中在动员人力物力支援前线和安置荣军两件工作上。
1949年全国解放以后,民政工作则以优抚、复员军人安置、生产救灾和社会救济为主要任务。
1958年12月,滨县与惠民县合并,民政科改组为福利部,1959年11月改称民政局。1961年4月滨、惠分治,置滨县民政局。
“文化大革命”期间,滨县革命委员会于1967年3月决定撤销民政局。1969年11月建立“民政安置组”。1972年2月恢复民政局建置,称滨县革命委员会民政局。1981年3月改称滨县民政局。
1982年随着滨州市的建立,设立滨州市民政局。1987年3月撤销滨县建制,并入滨州市,民政机构亦并入滨州市民政局。
新时期民政工作的范围主要包括:优抚;复退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安置;社会救济、救灾;社会福利;基层政权建设和选举;行政区划;殡葬改革;婚姻登记等。
1988年6月,地名办公室划属民政局归口管理。各乡、镇、办事处设民政助理1人,会计1人,负责本乡、镇、办事处的民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