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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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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调解组织是人民群众的自治组织。人民调解工作是政法工作的第一道防线。及时发现和调处民间纠纷,对防止矛盾激化,减少诉讼,增强人民内部团结,促进经济建设,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1953年结合基层选举开始建立乡(镇)、村调解委员会。1954年有78个乡(镇)调解委员会。1962年底有57个公社调解委员会,有主任、副主任、委员共422人。687个大队(村)调解小组,有组长、副组长、调解员共1880人。当年调解民事纠纷4000余件。“文化大革命”期间,调解工作被诬为“阶级调和”,遂遭破坏。
1973年底10个公社普遍重建调解委员会。工厂、企业和大队(村)已恢复调解小组629个,占总数的80%。1975年调解人员已增至3890人,当年共调处各种纠纷3865件。1985年调处1841件。1988年全市有工厂、企业、农村等基层调解委员会1067个,当年调处民间纠纷2824件,调处成功的2542件。1990年全市有基层调解委员会1024个,当年调处民间纠纷2170件,调处成功的2064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