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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申诉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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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8月根据全国第二届司法会议精神,县院对1952年9月份的42起刑事案件进行了复查,其中畸轻、畸重的4件,不应判而判的2件。均做了改判处理。1956年8月根据全国第三届司法会议精神,县院同公安局、检察院组织了4人清案检查小组,对1955年1月至1956年8月“肃反运动”中判处的297起反革命案和普通刑事案进行复査。判处正确的193起,占65%;错案30起,占10%;执行政策偏差的74起,占21%。对错误的分别作了纠正。其中:无罪释放的4人,教育后释放的18人,改判减刑的65人,事实不清释放待查的17人。1962年6月对1958年至1961年审结的123起案件进行复查,判处正确的88起,错案3起,畸重的11起,畸轻的1起,可判可不判的20起,对错判的分别作了纠正。1978年7月起对1966年至1978年6月期间判处的387起案件(其中反革命案58起),本着“全错全平,部分错部分平,不错不平”的原则进行复查,对错判、冤判的分别作了平反纠正。共改判了125起134人,占案件总数的32%。其中:改判纠正的反革命案46起46人,占同类案件总数的79.3%;改判纠正的普通刑事案79件88人,占同类案件总数的24%。另外对U起因反对林彪、“四人帮”和为邓小平遭诬陷而鸣不平以及因刘少奇“问题”受株连而被判刑的案件(即“三类案件”)全部平反。对因错判而造成生洁困难的19人,给予经济补助以50元。1985年、1986年集中复查了一批统一战线、知识分子、投诚起义人员申诉案4件4人,其中改判不予追究的2件2人。同时复查了1983年“严打”以来的刑事申诉案件96起。
1979年至1988年共审结刑事申诉案334起,其中维持原判的210起,改判的97起,撒诉的12起,作其他处理的15起。
1989年8月,法院将信访接待室改为告诉申诉庭。当年审结告诉案15件,审结刑事申诉案14件,接待来访413人次,处理来信62件次。处理简易纠纷5件。1990年告、申庭由原来2人增至5人。受理各类案件25起。接待来访445人次,处理来信59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