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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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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月建立人民法院后,由法院审理民事案件。
1950年至1956年的民事案件中,离婚案件占绝大多数。这期间共审结案件3874起,其中离婚案件2986起,占7.1%。
1958年在“左倾错误”的影响下,曾一度提出“苦战半年,实现十无诉讼县”(即:无生产纠纷;无山林、水利、土地纠纷;无殴打伤害纠纷;无合同纠纷;无劳资纠纷;无因早婚、童养媳、包办买卖以及资本主义思想而引起的婚姻纠纷;无对老、小抚养和虐待、遗弃纠纷;无债务纠纷;无继承纠纷等),作为审判工作“大跃进”的奋斗目标。为了减少受理案件,一些应由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被拒之门外。当年收案仅207件。变相地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影响了一些案件的审判质量。
“文化大革命”期间,审判庭、法庭被取销。1968年至1972年的5年中,县院没有办理1件民事案件。有的公社革命委员会,对民事纠纷不调解就“判决”。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由于民事审判被取销,群众投诉无门,致使一些婚姻、房屋等纠纷激化而演变为刑事案件。
1973年恢复法院民事审判庭,并重建北镇、尚店法庭。民事审判工作坚持“依靠群众,调查研究,着重调解,就地办案”的方针和依法办案的原则。1973年至1979年民事审判工作稳定、正常。案件升降幅度不大。1980年房屋产权纠纷案成倍增长。1981年继承案件显著上升。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施行。1984年至1986年民事案件逐年增多,共审结699件。用法律进行人身保护的越来越多。1987年实施《民法通则》,全年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384件。办案效率和质量明显提高。
1989年民事审判工作,以抓法庭建设为主,根据法庭工作的性质、特点、职责范围,建立了政治思想、纪律作风、工作管理、业务指导等一系列制度,从而使法庭工作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正规化,达到了一乡一镇一法庭的要求,同时充分发挥了中心法庭的带头、指导、协调作用。使民事审判工作和法庭建设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是年,共审结民事案件663件,结案率达100.9%(包括去年的积存案件)。受到省高级法院、地区中级法院多次表彰。
1990年民事审判工作主要是强化服务功能,同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通过审理民事案件,增强了人民内部之间的团结,为促进社会安定发挥了重要作用。17处法庭中有15处配备了摩托车,基本上实现了3人庭(即每庭3个人)。
1950年至1990年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10815起。
1982年法院设执行庭,以保证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议和判决的执行。1985年至1990年共依法强制执行民事案件97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