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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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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刑事案件的审判由知州亲自审理,以《大清律》中的刑律(1740年颁布)为依据。清宣统二年遵行《大清现行刑律》。
民国初期仍沿用“清律”,后又逐步增加一些法令、条例。1929年改由法院审理案件。
1950年4月滨县人民法院建立之初,院长仍由县长兼任,案件的审理由法院负责。
1951年1月为适应“镇反”运动之需要,滨县人民法院组成由县长任庭长的临时人民法庭,各区均建立由区长任庭长的临时人民法庭分庭。审判了一批土匪、特务、恶霸、反动党团骨干分子。
1954年为保障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的贯彻执行,审结了破坏统购统销案112起,召开宣判大会次,到会群众达65万人次。宣判人犯67名。在1955年至1956年的肃反运动中,对潜伏在人民内部进行破坏活动的反革命分子依法作了判处。同时,把保卫农业合作化列为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任务。1958年由于“内部肃反”和“反右”扩大化,错捕、错判了一些人,全年共审理案件272件,是历年审理刑事案件最高的年份。但也出现了一些冤假错案。
“文化大革命”期间,法院中断正常审判活动。刑事审判职能被“军管组”取代,在此期间共审理刑事案件387起。由于采取了“大搞群众办案”的错误方法,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造成了一批冤假错案。
从1977年至1979年,法院审结了在“文化大革命”中乘机作恶、杀人、抢劫、强奸、残害人命的刑事案件共108起。
1980年起,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审理案件。刑事审判工作走上了有法可依的正确轨道。
1983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对贪污、盗窃、诈骗等经济犯罪和各种刑事犯罪进行了重点打击。从同年8月16日至年底,共审理各类刑事案件98起,判处罪犯149人。1984年至1990年继续贯彻依法“从严从快”方针,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对刑事审判力量作了调整充实,使案件在法定时限内审结。同时,召开各种规模的宣判会62次。以造成声势震慑罪犯。
自1950年4月建立人民法院以来至1990年底,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4048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