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四节 监所检察 资料库:滨城区地情资料库 章节:滨州市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1/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1/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1/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1/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1/section/1/article/402/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1/section/1/article/402/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监所检察范围是:一、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实行法律监督。二、对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三、对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四、受理犯人及其家属的申诉控告。五、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实行监督。六、办理监管改造场所内发生的案件。监所检察,始于1955年,但未设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1962年共清理刑事拘留81人,其中转捕的仅15人,转劳动教养的8人,其余58人构不成犯罪,全部释放。1981年5月滨县检察院设监所检察股,配2人,1983年10月派员常驻看守所,重点解决了久押未决,无证关押、以拘代侦和严重违犯安全规定,使用犯人干私活等问题。1988年市院派2人常驻看守所,当年消除隐患6起,预防各类事故8起,纠正违法现象17次,提建议37条,检察长亲自检察看守所9次。1990年仍有2人常驻看守所。全年提出检察建议46条,口头和书面纠正违法现象12次,给犯人上法律课22次,受教育的犯人669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