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批捕1954年建立批捕制度。1954—1966年按照上级指示,凡属反革命性质的案件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县委签署意见后呈报上级检察院审批。一般刑事案件由检察院审査后报县委审批。1980年1月1日实施《刑事诉讼法》后,凡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刑事案件,直接由检察院审查决定。
1956年以前,滨县人民检察院共批捕174起,1957年打击粮商、粮贩共批捕122起。1958年为保障建设社会主义总路线的贯彻执行,打击各种现行破坏活动,共批捕184起。1963年打击投机倒把和流窜犯罪,共批捕29起,1965年共批捕31起。1980年至1982年共批捕198起。1983年至1986年在“严打”期间,共批捕238起639人。1987年至1990年共批捕331起567人。
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需要提起公诉或免予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的诉讼活动。其任务是依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准确查明犯罪事实,正确使用法律,作出起诉,免予起诉,不起诉,退回补充侦查和自行侦查的决定。1954年至1958年共起诉464起,不起诉2起,免诉9起。1963年共起诉35起。1965年共起诉21起24人。1979年至1990年共起诉924起1325人,免诉110起161人,不起诉13起21人。
出庭支持公诉出庭支持公诉是人民检察院对决定起诉的公诉案件,依法提起公诉以后,在法院开庭审判时,派员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出席法庭,支持依法追究犯罪活动。它的主要任务包括:一、揭露犯罪和证实犯罪。反驳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无理辩解,协助法庭查明案情和正确处理案件。二、行使审判监督权。三、发表公诉词等活动,进行法制宣传。1979年至1990年底,共出庭支持公诉924次,发表公诉词894篇。
第一节 刑事检察
审查批捕1954年建立批捕制度。1954—1966年按照上级指示,凡属反革命性质的案件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县委签署意见后呈报上级检察院审批。一般刑事案件由检察院审査后报县委审批。1980年1月1日实施《刑事诉讼法》后,凡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刑事案件,直接由检察院审查决定。
1956年以前,滨县人民检察院共批捕174起,1957年打击粮商、粮贩共批捕122起。1958年为保障建设社会主义总路线的贯彻执行,打击各种现行破坏活动,共批捕184起。1963年打击投机倒把和流窜犯罪,共批捕29起,1965年共批捕31起。1980年至1982年共批捕198起。1983年至1986年在“严打”期间,共批捕238起639人。1987年至1990年共批捕331起567人。
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需要提起公诉或免予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的诉讼活动。其任务是依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准确查明犯罪事实,正确使用法律,作出起诉,免予起诉,不起诉,退回补充侦查和自行侦查的决定。1954年至1958年共起诉464起,不起诉2起,免诉9起。1963年共起诉35起。1965年共起诉21起24人。1979年至1990年共起诉924起1325人,免诉110起161人,不起诉13起21人。
出庭支持公诉出庭支持公诉是人民检察院对决定起诉的公诉案件,依法提起公诉以后,在法院开庭审判时,派员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出席法庭,支持依法追究犯罪活动。它的主要任务包括:一、揭露犯罪和证实犯罪。反驳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无理辩解,协助法庭查明案情和正确处理案件。二、行使审判监督权。三、发表公诉词等活动,进行法制宣传。1979年至1990年底,共出庭支持公诉924次,发表公诉词894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