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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治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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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保组织1944年滨县公安局建立,即在根据地、解放区开始建立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1949年全县已建立乡、村级治安保卫委员会715个,治保主任由乡、村级行政干部兼任。治保干部,每年两次到县轮训。治保会在维护社会治安,协助公安机关破案中起了重大作用。
“文化大革命”时期,治保会停止工作。
1978年在农村、工厂、企业、机关、学校恢复建立治保会。并对各治保主任发了聘任证书。1987年底全市有治安保卫委员会954个(城镇72个,农村882个),有治保人员2630人。
1990年全市治安保卫委员会990个(城镇108个,农村882个),有治保人员2738人。
对地富反坏分子监督改造1952年县公安局依据公安部《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之规定,对历史上有罪恶、解放后仍无悔改表现、又有现行反革命活动和对社会主义制度极端仇视的特务分子、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反动会道门首要分子、坚持反动立场的蒋伪军政官吏、坚持反动立场的地主、富农分子及其他应予管制的分子,依法实行管制。
1956年冬,根据《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之规定,对没有入社的地、富、反、坏分子进行全面评审。对老实守法、表现好的吸收入社,作为正式社员,给予选民权;对表现一般的,允许其入社,作为候补社员;对仍坚持反动立场、表现坏的,由生产队治保会组织群众对其实行监督改造。
1958年对全县四类分子进行了一次全面处理。对有破坏行为者,据其情节,或逮捕,或管制,或重新戴回“帽子”。各基层治保组织加强了对四类分子的监督改造措施。实行“两好夹一坏”(即两个贫下中农积极分子或党员、干部监督1个地富反坏分子)和“月考、季评、年审”等办法,对表现好的,呈报县公安局批准,可摘掉“帽子”。
1978年全县计有戴帽四类分子2952人(其中:地主1187人,富农1217人,反革命341人,坏分子207人)。1979年按照中共中央(1979)5号文件精神,给其中2757人摘掉政治“帽子”,纠正原错戴乱管的133人。戴帽的仅剩四类分子62人。1981年摘帽21人。1983年又摘帽41人。
特种行业管理新中国建立以后,滨县公安局根据公安部对特种行业管理之规定,对旅店业、印铸刻字业、旧货寄卖、收旧业和修理业进行登记审查,纳入治安管理范围。
1978年以来,本市特种行业有了较快发展。根据公安部等7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对特种行业进行登记管理的通知》和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行业管理、企业管理》的文件要求,对市区、城镇的特业部门及特业个体户进行了全面调查,对339处特业(其中:旅店82处,修理业233处,旧货收购业10处,印铸刻字业14处),1726名从业人员进行了整顿,加强了管理。管理规定主要为:
1、公安部门把关,严格审批手续。凡经营“特种行业”,先报主管业务部门同意,申请核准登记后,到公安机关备案,领取执照营业。
2、内部管理制度。根据各行业的具体情况,分别制定不同的管理制度,印发到各从业人员,按照要求从事经营,对管理混乱,有章不循,乱挂牌照,唯利是图,私开黑店,用人不当者,按照政策规定给予处理。
1990年底,全市有特种行业370处,其中旅店156处,印铸刻字业32处,旧货收购和修理182处。通过对特种行业的管理,对维护社会治安起了重大作用。共举报案件线索256条,查破治安案件百余起。从旧货收购业中查获大宗油田被盗物资。追回自行车30多辆。
枪支管理根据1951年6月27日政务院批准公安部实施的《枪支管理暂行办法》,县公安局对全县的枪支弹药进行了清理、登记和收缴。对枪支的佩戴范围及批准权限作了具体规定。
“文化大革命”时期,公安机关根据上级指示对全县的枪支、弹药进行清理、收缴,实行统一封存。
1980年6月,县公安局根据公安部《关于公安保卫系统枪支管理试行办法》,对本系统的枪支进行检查、整顿。对枪支的配发范围、标准作了具体规定。
1981年4月25日,公安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市局对非军事系统用的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猎枪、气枪和射击运动用的各种枪支进行统一管理,治安科每年定期检查1次,并建卡立档。
1987年底,全市有猎枪1070支,全部办理了枪证。1990年底全市猎枪增加到1172支(其中气枪135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