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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刑事案件侦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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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建立后,公安部门对各类刑事案件的侦破实行专门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针。一般案件都经过研究情况、辩别性质,决定计划,进行侦察,检查对象,判断材料,搞清正反事实,掌握确凿证据,弄清各方面关系等步骤。对特种刑事案件,还运用科学仪器进行化验、分析,提高破案率。案件侦破工作终结后,提交检察机关批捕。1949一1955年侦查工作以政治案件侦查为重点,平均破案率为91%。1956—1965年侦察工作以保卫经济建设为重点,平均破案率为88%。“文化大革命”期间,公安机构瘫痪,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政治案件明显上升,普通刑事案件增多,破案率下降。1966—1976年平均破案率74%。
1976年10月至1990年,侦查工作以整顿社会治安为中心,对于杀人、放火、抢劫、强奸、流氓集团以及其他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案件,积极侦破。平均破案率为78%,重大案件破案率为96%。
1983年8月根据中共中央指示,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简称“严打”,为期3年,每年1次战役)。打击对象为:流氓团伙分子;流窜作案分子;杀人犯、放火犯、爆炸犯、投毒犯、强奸犯、抢劫犯和重大盗窃犯;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贩子和组织卖淫的鸨儿;反动会道门骨干分子;劳改逃跑犯、重新犯罪的劳改释放分子和解除劳教人员以及其他通缉在案的人犯;书写反革命标语、传单、挂钩信、匿名信的现行反革命分子,包括有现行破坏活动的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残余分子。截止1986年底,市公安局共逮捕各类犯罪分子803人,刑事拘留183人,摧毁各类犯罪团伙80个、查获团伙成员433人、破获各类刑事案件1132起,其中重大案件134起,缴获各类凶器18件、自制枪8支、各类子弹3940发、炸药8公斤、雷管94枚及淫秽书画、违禁录像带等,缴获赃款(包括赃物折款)8.66万元。
1987—1990年继续开展“严打”斗争,4年间全市共发生各类刑事案件1857起,破获184起,破案率为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