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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审判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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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滨州州公署内由知州兼理刑、民诉讼。知州聘请刑名1人,称“幕友”,佐助其管理司法事宜。州署内设刑房讼事机构。分前稿、后稿和稿案。前稿,设师爷1人,受理州内司法案件。凡讼事需经前稿转呈刑名。后稿,设师爷、听差各1人。主管案卷的结束处理并传达原告。需逮捕被告时,则传达值班衙役办理。稿案,设师爷、听差各1人,主管案卷存档。
民国县政府,始设司法科,1929年改建为法院,内设审判官、检察官、管狱员、司法书记员、收费书记员各1人;录事、传达员、法警、庭丁数人。1939年日军侵占县城,民国县政府法院解体。
1949年5月滨县县政府设司法科,有2人。1950年4月县司法科改称县人民法院,院长由县长兼任,另有副院长、审判员、书记员各1人。是年8月法院设刑事审判组、民事审判组和秘书组,共6人,负责全县刑、民诉讼案件的审理。1951年8月改各组为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办公室,设院长1人,审判员4人,书记员、检验员、执行员、提审员(法警)各1人。为适应“镇反”、“保卫土改成果”之需要,县设立由县长为审判长的临时人民法庭。同时,各区也分别设立由区长为审判长的临时人民法庭分庭。1952年春,县、区两级人民法庭撤销。
1953年6月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制度,陪审员由基层选举产生。
1953年8月在北镇、尚店分别设基层人民法庭。审理民事和轻微刑事案件。
1956年县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由正、副院长和审判员5人组成。是年全院共17人。
1958年底,因惠、滨两县合并,法院改称惠民县人民法院。1961年4月两县分开,恢复滨县人民法院。
1968年2月对公、检、法机关实行军事管制,称“中国人民解放军滨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设审判、治安、办事3个小组。1973年3月撤销军管,恢复法院工作。
1979年6月重新组建县审判委员会。
1981年恢复旧镇人民法庭。
1982年3月在滨城、堡集、梁才设基层人民法庭。各庭设正、副庭长、审判员和书记员3-4人。是年4月县院增设经济审判庭、执行庭和信访接待室。
1982年8月滨州市人民法院建立。博兴县小营法庭(1973年10月建)遂属市院。1984年11月在北镇办事处和郭集乡设两个基层人民法庭。1987年3月滨县人民法院并入滨州市法院,是年7月,设杜店人民法庭。
1987年底市法院设:刑一庭、刑二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庭和法医室、接待室、政工科、政研室与办公室。
1990年底市院机构同1987年。各乡镇普遍建立人民法庭。

历任院长
表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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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 姓名 │ 性别 │ 任职年月 │ 籍贯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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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士龙 │ 男 │1953、10、—1955、10│杨集乡夏家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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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滨 │ 杨公璐 │ 男 │1955、11—1965、9 │高青县 │1955、11—1957、8 为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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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 │ 刘悦华 │ 男 │1965、10—1975、8、 │无棣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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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吉彬 │ 男 │1978、11—1987、6 │梁才乡大郑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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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胡培成 │ 男 │1982—1987、5 │梁才乡玉皇堂村│ ┃
┃滨州市├────┼────┼──────────┼───────┼─────────────┨
┃ │ 马春景 │ 男 │1987、5—1990、12 │沾化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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