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组织,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从抗日战争时期沿袭并不断发展壮大起来的。
1944年沾、利、滨抗日根据地各村相继建立由贫雇农为骨干的基干民兵队和抗日自卫团。只滨县就有基干民兵100余人,自卫团150余人。1954年5月山东军区颁布《山东人民武装抗日自卫团组织条例》,滨、蒲两县先后建立了抗日人民武装委员会,领导民兵、自卫团开展对敌斗争。是年7月渤海区召开武代大会,提出“壮大巩固民兵组织,迎接大反攻”的口号。会后,滨、蒲两县民兵组织迅速发展壮大。根据地内80%以上的村庄建立了民兵组织和自卫团。
解放战争初期,每个区都选拔民兵骨干组织起20—100人的民兵联防队。当时的滨县有联防队员2000余人。同时,民兵基干队组织也遍及全县。到1949年,基干民兵已发展到15000人左右。
新中国建立后,民兵组织不断进行调整、改革,得到全面巩固和发展。1952年12月政务院、中央军委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组织暂行条例》,同时下达《关于实行普遍民兵制,准备实行义务兵役制宣传教育工作指示》的文件。据此,滨县人武部对全县民兵组织进行了整顿。凡年龄在18岁至40岁身体健康的男性公民一律编入民兵组织。18—25岁,政治纯洁、身体强壮之民兵编入基干团,县设团部。各乡、行政村设队部,分别辖民兵中队和小队。至1953年滨县民兵已发展到45000余人。
1958年8月中共中央下达《关于民兵问题的决定》,实行全民皆兵、大办民兵师。农村、城镇、工厂、机关、学校凡年满16岁至50岁的男女公民皆组织于民兵之内,16至30岁(女性至22岁)的青壮年组成基干民兵。干部从预备役军官、复退军人和工人、农民、学生中的优秀分子间选配。是年,滨县并入惠民县,民兵亦编入惠民县民兵组织中。1961年滨县复置,民兵组织重新划归原编制。
1962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民兵工作条例》和上级有关指示,健全了营、连、排、班的建制。全县共建民兵营9个,连843个,排3645个,班9077个,共77500人。其中基干连17个,基干排103个,基干班5022个,共42607人。
“文化大革命”期间,县、公社两级建立了民兵指挥部,行政村和原建有民兵组织的企、事业单位,建立民兵小分队,以此取代了原来的民兵组织。至1976年底始恢复民兵团、营、连、排、班的建制。
1978年10月《民兵工作条例》重新颁布,据此,全县民兵区分为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在基干民兵中又编有武装基干民兵(也称持枪民兵,分1、2、3级持枪手)。建制为县建民兵师,公社建民兵团,厂矿、学校和较大的行政村建民兵营,一般行政村建民兵连。
1981年3月根据中央指示,提高质量,缩小组建范围,缩小参加民兵的年龄。男性公民参加民兵的年龄为18至35岁,其中基干民兵为18至28岁;女民兵可参照基干民兵的年龄进行选编。同时,将原来分为普通、基干、武装基干三种形式改为普通、基干两种组织形式。凡符合条件的28岁以下的退伍军人和经过基本军事训练的人员编为基干民兵,余为普通民兵;女性只编基干民兵。取消县编师、公社编团的建制,改为以生产大队、厂矿企业为单位,根据人数多少分别编团、营、连、排。实行民兵制度与预备役制度相结合。基干民兵为一类预备役,普通民兵为二类预备役。全县民兵由1980年的93902人,减少到35774减少了62%。调整后的民兵总数占全县总人口的11.6%;其中基干民兵7550人,占民兵总数的21%,其中女民兵268人,占基干民兵总数的3.5%。并组建了7个专业技术分队,共546人,占民兵总数的1.52%。
1985年11月中共中央下达22号文件,规定了新时期民兵、预备役工作基本方针,即:“减少数量,提高质量,抓好重点,打好基础。”指出:“在平时,基干民兵不在于多,而在于精,为了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全国基干民兵的数量要进一步压缩,到1995年,在现有基础上再减少百分之六十四。”为了贯彻中央这一精神,本市民兵工作的重点放在专业技术分队的编组和训练上,逐年落实上级关于进一步调整的方案。
第一节 组织建设
民兵组织,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从抗日战争时期沿袭并不断发展壮大起来的。
1944年沾、利、滨抗日根据地各村相继建立由贫雇农为骨干的基干民兵队和抗日自卫团。只滨县就有基干民兵100余人,自卫团150余人。1954年5月山东军区颁布《山东人民武装抗日自卫团组织条例》,滨、蒲两县先后建立了抗日人民武装委员会,领导民兵、自卫团开展对敌斗争。是年7月渤海区召开武代大会,提出“壮大巩固民兵组织,迎接大反攻”的口号。会后,滨、蒲两县民兵组织迅速发展壮大。根据地内80%以上的村庄建立了民兵组织和自卫团。
解放战争初期,每个区都选拔民兵骨干组织起20—100人的民兵联防队。当时的滨县有联防队员2000余人。同时,民兵基干队组织也遍及全县。到1949年,基干民兵已发展到15000人左右。
新中国建立后,民兵组织不断进行调整、改革,得到全面巩固和发展。1952年12月政务院、中央军委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组织暂行条例》,同时下达《关于实行普遍民兵制,准备实行义务兵役制宣传教育工作指示》的文件。据此,滨县人武部对全县民兵组织进行了整顿。凡年龄在18岁至40岁身体健康的男性公民一律编入民兵组织。18—25岁,政治纯洁、身体强壮之民兵编入基干团,县设团部。各乡、行政村设队部,分别辖民兵中队和小队。至1953年滨县民兵已发展到45000余人。
1958年8月中共中央下达《关于民兵问题的决定》,实行全民皆兵、大办民兵师。农村、城镇、工厂、机关、学校凡年满16岁至50岁的男女公民皆组织于民兵之内,16至30岁(女性至22岁)的青壮年组成基干民兵。干部从预备役军官、复退军人和工人、农民、学生中的优秀分子间选配。是年,滨县并入惠民县,民兵亦编入惠民县民兵组织中。1961年滨县复置,民兵组织重新划归原编制。
1962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民兵工作条例》和上级有关指示,健全了营、连、排、班的建制。全县共建民兵营9个,连843个,排3645个,班9077个,共77500人。其中基干连17个,基干排103个,基干班5022个,共42607人。
“文化大革命”期间,县、公社两级建立了民兵指挥部,行政村和原建有民兵组织的企、事业单位,建立民兵小分队,以此取代了原来的民兵组织。至1976年底始恢复民兵团、营、连、排、班的建制。
1978年10月《民兵工作条例》重新颁布,据此,全县民兵区分为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在基干民兵中又编有武装基干民兵(也称持枪民兵,分1、2、3级持枪手)。建制为县建民兵师,公社建民兵团,厂矿、学校和较大的行政村建民兵营,一般行政村建民兵连。
1981年3月根据中央指示,提高质量,缩小组建范围,缩小参加民兵的年龄。男性公民参加民兵的年龄为18至35岁,其中基干民兵为18至28岁;女民兵可参照基干民兵的年龄进行选编。同时,将原来分为普通、基干、武装基干三种形式改为普通、基干两种组织形式。凡符合条件的28岁以下的退伍军人和经过基本军事训练的人员编为基干民兵,余为普通民兵;女性只编基干民兵。取消县编师、公社编团的建制,改为以生产大队、厂矿企业为单位,根据人数多少分别编团、营、连、排。实行民兵制度与预备役制度相结合。基干民兵为一类预备役,普通民兵为二类预备役。全县民兵由1980年的93902人,减少到35774减少了62%。调整后的民兵总数占全县总人口的11.6%;其中基干民兵7550人,占民兵总数的21%,其中女民兵268人,占基干民兵总数的3.5%。并组建了7个专业技术分队,共546人,占民兵总数的1.52%。
1985年11月中共中央下达22号文件,规定了新时期民兵、预备役工作基本方针,即:“减少数量,提高质量,抓好重点,打好基础。”指出:“在平时,基干民兵不在于多,而在于精,为了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全国基干民兵的数量要进一步压缩,到1995年,在现有基础上再减少百分之六十四。”为了贯彻中央这一精神,本市民兵工作的重点放在专业技术分队的编组和训练上,逐年落实上级关于进一步调整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