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四节 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 资料库:滨城区地情资料库 章节:滨州市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1/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1/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1/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1/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1/section/1/article/371/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1/section/1/article/371/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1978年3月国家颁布《关于兵役问题的决定》,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根据部队需要和本人志愿,经过批准将服役期满6年以上的专业技术兵骨干转为志愿兵,服役年限为15年以上。 1984年5月国家颁布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实行义务兵为主体,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这一制度既保持了义务兵役制的优点,又弥补了义务兵役制的不足,解决了部队保留技术骨干的问题,有利于加强后备兵源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