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3月国家颁布《关于兵役问题的决定》,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根据部队需要和本人志愿,经过批准将服役期满6年以上的专业技术兵骨干转为志愿兵,服役年限为15年以上。
1984年5月国家颁布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实行义务兵为主体,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这一制度既保持了义务兵役制的优点,又弥补了义务兵役制的不足,解决了部队保留技术骨干的问题,有利于加强后备兵源建设。
第四节 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
1978年3月国家颁布《关于兵役问题的决定》,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根据部队需要和本人志愿,经过批准将服役期满6年以上的专业技术兵骨干转为志愿兵,服役年限为15年以上。
1984年5月国家颁布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实行义务兵为主体,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这一制度既保持了义务兵役制的优点,又弥补了义务兵役制的不足,解决了部队保留技术骨干的问题,有利于加强后备兵源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