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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义务兵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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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根据上级指示,滨、蒲两县进行义务试征。应征条件为:身体健康、成分纯洁、政治面目清楚、自觉自愿、年龄18至22周岁。
1955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颁布,正式实行义务兵役制。年度征集,按国务院、中央军委下达的征兵命令和分配的征兵任务实施,县成立兵役委员会。1961年后成立征兵领导小组,实施征兵领导工作。由县人武部、公安、卫生、宣传、民政、交通等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宣传、政审、体检组,分头进行工作。在深入宣传教育的基础上,适龄青年自愿报名,参加目测、体检,经过政审审定新兵,然后交接转送部队。1955年至1965年间,滨县共征兵5053人。
1966、1967两年,由于“文化大革命”,党和政府的正常工作受到严重干扰,没有征兵。1968年重新恢复征兵。
1980年后,规定农村应征青年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城镇青年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本年度征兵397人,其中初中文化程度179人,高中文化程度21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