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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基层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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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初沿明制,州下划乡,乡下按户编里(每110户为一里),州统乡,乡统里,里统村。清雍正年间,对保甲制度作了明确规定:10户为牌,10牌为甲,牌设牌头,甲设甲长。城内四街和乡村均有地保,地保负责管理地方治安事宜。1910年(清宣统二年)实行区域自治,滨州划40个区。
民国初期,仍沿清制,以县统乡,乡统村。1929年实行区制,区下设乡、镇,乡镇下划分闾、邻。5户为邻,设邻长;5邻为闾,设闾长。区为区公所,设区长1人,书记员1人,区丁2人。乡(镇)为乡(镇)公所,设乡(镇)长1人,乡丁3人。1934年推行保甲法,以户为单位,户设户长,10户为甲,10甲为保,设保长,相邻两村设保长联合办公处,简称“联保”,设联保主任1人,书记员1一2人。1936年韩复榘主政山东,推行梁漱溟的乡村建设实验,取消区公所名称,改称乡农学校,区长改称校长,实行政教合一。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乡农学校”停办。
1945年7月滨州全境解放。恢复区、村政权,共设7个区。区公所设正副区长各1人,另有文书、民政助理、文教助理、生产助理、公安员、调解员、通讯员等。区以下虽有乡的划分,而无乡的组织,实际上行政村是农村基层政权机构。行政村设正、副村长、财粮委员、自卫团长和基干队长,主持村内工作。
1948年民主建乡,农民群众选举乡长组成乡政府。1949年通过普选全县建立县、乡、村三级人民政权。
1950年12月8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健全了乡(行政村)人民政权。“通则”规定乡为基层政权,区公所为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乡政府设乡长、文书、民兵队长,办理本乡行政事务。
1954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发出了《关于健全乡政权组织的指示》。乡政府设立了生产合作、文教卫生、治安保卫、人民武装、民政、财粮、调解等委员会。乡政府设乡长、副乡长、文书、民兵队长。各委员会的主任及委员,多系各村主要负责人兼任。乡政府为基层政权机关。
1955年以后,各村分别建立起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务委员会主持全面工作,原村政府办事机构自然消失。社委会根据社之规模大小由7—11名委员组成。设正副社长、会计、保管、民兵队长、妇女主任等。
1958年10月,乡人民政府(原区范围)改称公社管理委员会,是政社合一的基层政权机关。设正副社长和委员若干人。办事机构有办公室和分管农、工、副、林、牧、渔、财粮、文教、卫生、水利、武装保卫等工作的专职干部。公社下分管理区(相当于乡范围),为公社的派出机构,设正副组长。管区以下为生产大队。一般是1个自然村为1个大队。设正副队长、会计、保管、民兵连长、妇女主任等7—9人组成的委员会。生产大队以下为生产队(即小队),每20—50户为一队,设正副队长、记工员各1人。1959年管理权下放,实行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管理。并规定以生产大队为基础。1962年2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改变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改为生产队(即小队)为基本核算单位。
1985年12月撤区并乡,废公社名称,乡镇设人民政府,为基层政权机关。设乡镇长、副乡镇长。办事机构为办公室和民政、司法、文教卫生、科技、生产、土地管理、计划生育等助理。乡镇以下为管理区,是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
市区街道办事处是与乡镇同级的基层政权机关,其机构设置基本同于乡镇。
乡镇政府建立后,取消了农村生产大队、生产队组织,改设村民委员会,简称“村委会”。村委会是农民群众的自治组织,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3—5人。城市居民区设居民委员会,其性质和组织形式,与村委会基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