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三节 代表选举 资料库:滨城区地情资料库 章节:滨州市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1/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1/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1/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1/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1/section/1/article/344/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1/section/1/article/344/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1946年9月滨县参议会选举委员会成立。设选举股、统计股、调查股、宣传教育股、总务股,负责县参议员的选举事宜。各区均成立9至13人的选举办事处。各村成立5至7人的选举领导小组。各村先选举产生公民代表。区集中各村公民代表,选举产生区参议员。区参议员到县,选举产生县参议员。县参议会的人选为三三制,即中共党员、进步力量、中间力量各占三分之一。
    参议员资格:凡年满18岁以上者,不分男女,不论阶级成分、党派及财产多寡,均可当选为参议员。但是汉奸、罪犯、被政府判刑剥夺公权及嗜食毒品者除外。
    1950年至1953年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实行选派和选举相结合的方式,即县人民政府的代表,由县长、副县长等充任。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及部队的代表,分别自行选派,乡村街道代表由选民选举。其他方面的代表由县人民政府和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确定,由县人民政府邀请与会。
    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资格:按照《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第三条规定:“凡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赞成共同纲领,年满18岁之人民,除患精神病及递夺公权者外,不外民族、阶级、性别、信仰,均得当选为代表。”
    1954年至1963年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实行间接等额选举,即由乡、公社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出席县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代表候选人名额与当选代表人数相等。
    1981年1月滨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暂行实施细则》之规定,县人民代表采取直接不等额选举。大致分为四个步骤:第一,建立选举工作机构(县成立选举委员会及选举办公室,乡镇只成立选举委员会),制定选举工作计划。第二,进行普选宣传工作,做好选民资格审查,并协同各基层单位搞好选民登记、评议和公布。第三,划分选区、选举代表。选区的划分,乡镇以自然村或行政村为单位,每个选区按选民居住情况编成若干选民小组。县直各单位由县选举委员会统一划分选区。代表的产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先自下而上地酝酿提名,后自上而下地征求意见,确定候选人名单(候选人名额多于当选代表名额),最后由各选区以不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出当选代表。第四,在召开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后,接着召开县(市)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按照《选举法》的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有精神病的人和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力的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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