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对土地管理由州衙户房负责,为增加税收,分别于1653年(清顺治十年)、1760年(清乾隆廿五年)两次对全州土地进行了清理丈量,对新垦熟地编入正地派征。清代田产属花户私有。田产买卖,由州衙统一印制地契。自1847年(清道光廿七年)起,买卖田产经征税银。契纸即为权属证明,上写有业户姓名,四至地邻姓名,横纵杆尺、亩数价银等。正契与存根相接处编列号码,并盖州衙红印,故又称红契文书。存根留衙备查,如有田产纠纷可持契纸向州衙申讼。民国时期仍沿此制。
1951年结束土改,彻底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把没收的地主、富农的土地分给贫苦农民。按户对土地重新进行丈量造册填证,加盖县政府和县长印章,以村为单位举行确权发证大会,同时宣布旧契作废。1956年合作化后土地归集体所有,由农业生产合作社、人民公社集体经营,只保留很少的自留地由社员个人经营。国家在水利、建设中征用土地,除给补偿外,还及时调整了粮棉征购和农业税数目。
1980年以后农村经济逐渐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集体的土地分配给农民进行个体经营。农业税及一切应向国家缴纳的款项,集体扣留等均按承包的土地数目由农民分担。
第一节 生产用地管理
清代,对土地管理由州衙户房负责,为增加税收,分别于1653年(清顺治十年)、1760年(清乾隆廿五年)两次对全州土地进行了清理丈量,对新垦熟地编入正地派征。清代田产属花户私有。田产买卖,由州衙统一印制地契。自1847年(清道光廿七年)起,买卖田产经征税银。契纸即为权属证明,上写有业户姓名,四至地邻姓名,横纵杆尺、亩数价银等。正契与存根相接处编列号码,并盖州衙红印,故又称红契文书。存根留衙备查,如有田产纠纷可持契纸向州衙申讼。民国时期仍沿此制。
1951年结束土改,彻底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把没收的地主、富农的土地分给贫苦农民。按户对土地重新进行丈量造册填证,加盖县政府和县长印章,以村为单位举行确权发证大会,同时宣布旧契作废。1956年合作化后土地归集体所有,由农业生产合作社、人民公社集体经营,只保留很少的自留地由社员个人经营。国家在水利、建设中征用土地,除给补偿外,还及时调整了粮棉征购和农业税数目。
1980年以后农村经济逐渐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集体的土地分配给农民进行个体经营。农业税及一切应向国家缴纳的款项,集体扣留等均按承包的土地数目由农民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