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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土地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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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前,土地买卖由县政府税“红契”。抵押土地,由甲、乙方会同中人签定押契,称“活契”。1945年解放后,人民政府也沿此例。土地改革后重新颁发土地证,确定地权。1950年后国家建设征地,均由政府办理征用手续。“文化大革命”期间,由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管理。1972年由民政局管理。1982年由民政局交农林牧渔业局。内设土地管理站专门负责这项工作。
1982年滨州市建立后,土地管理由农林牧渔业局土地管理科负责,1987年初土地管理科改为土地管理办公室。
1987年3月滨县土地管理站并入滨州市土地管理办公室。同年8月土地管理办公室改为滨州市土地管理局。下设:办公室、建设用地审批科、地籍科、法规检查科、土地勘测规划站。分工负责制订土地资源利用规划、计划和土地后备资源开发规划、计划;统一审核、征用、划拨建设用地;统一查处土地权属纠纷,实施土地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