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三节 征管 资料库:滨城区地情资料库 章节:滨州市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1/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1/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1/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1/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1/section/1/article/244/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1/section/1/article/244/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民国时期,税务征管采用附加税随正税带征,契税、当税按年定例专征,肉厘税、牲畜交易税、斗、秤、牙杂等税五年定期招标承包。把持者多为当地权势人物,如滨城赵寿岗、于营为争北镇“行头”大动干戈,酿成命案。
    人民政府建立初期,征收管理有所加强。对进出口货物,如卷烟实行“贴花”,禁出、禁入货物采用禁止、奖励、允许、特许规定,税率有高低之分。1949年试征营业税、有帐薄者查帐稽征,帐簿不全者评定征收;小商小贩按月估算定额征收。1950年后按经济成分采用分征办法。对国营、集体采用查帐征收,对私营单位采用查税源、自报公议、典型计算,民主评定的办法核额计征。1956年对私人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国营和合作经济为主要成分。对国营企业进行纳税鉴定。对合作经济,普遍建帐建票,健全会计制度。对个体小商小贩采用民主评定,协商核定税额。纳税鉴定,纳税申报等形成制度。1966——1970年各种税务制度被当作“管卡压”进行批判,税收下降,偷漏税严重。1971年税征制度相继恢复,1972年在北镇、滨城等10个单位进行交纳所得税检查,查出漏税61844元。1974年税务征管制度全面恢复。1983年后加强了稽征队伍建设。1984年到1985年在滨城和市区相继建立了国合税务所和稽征处,1988年税务局专设征管科、税务检查室。同年对全市个体工商户进行纳税鉴定,建立了上门纳税申报制度。1989年改进了批发单位“代扣代交税款制”将原“定额扣交”改为“费税挂钩,按比例扣交”的办法。如1990年交通部门代扣151万元,比上年增长50%。1990年加强了税务登记换证工作。全市共办理税务登记证6046份,注册税务登记证129份。查出漏管户60户,补税8921元;对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20户进行了罚款处理,共罚款6031元。到1990年底,全市共有工商业纳税户6388户,其中全民所有制335户,集体所有制588户,私营个体户5465户

    1950至1990年工商税收解库统计表
表10—7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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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实解数  │年份│实解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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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  │1940168 │1971  │54944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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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  │740141  │1972  │6505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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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  │1248371 │1973  │99312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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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  │1144937 │1974  │78653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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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  │1382443 │1975  │11114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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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  │1866612 │1976  │11077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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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  │2364300 │1977  │14105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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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  │1742119 │1978  │15989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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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  │        │1979  │16049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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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  │        │1980  │1813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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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  │        │1981  │18133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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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  │1248801 │1982  │18506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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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  │1604576 │1983  │1998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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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  │1655136 │1984  │21082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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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  │2111607 │1985  │3704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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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  │2237967 │1986  │47866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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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  │1939849 │1987  │56214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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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  │1917929 │1988  │73658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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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  │2446371 │1989  │93955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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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  │3327230 │1990  │97404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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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  │477796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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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1955年前旧币按万折一计折或人民币;(2)1958—1960年因惠滨合并,数字分不开故未列;(3)1968年差二个月的数字;(4)1969年差一个月的数字;(5)本表数字不包括“国营企业所得税”、“能源基金”、“盐税”(6)实解数是经最后上调下减所得,故有的年份与表10—6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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