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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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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清末,属地方牙杂税,是在土地、房产买卖、继承、转让等过程中所立契纸,经地方政府验讫承认时所交的费用,是县级除田赋以外的主要收入之一。按买、典、押、过等分订税率,以买契最高,约占地价的9%、典契6%左右。收入不固定。1860年(清咸丰十年)仅抽契税银6两6钱4分5厘。民国后,屡经修订税率,1936年买契6%、典契3%,外加契纸费0.5元,注册费0.1元,是年滨县共收契税900多元。完税人在纳税过程中尚需纳各种附加税费。如置产费、契厘金、教育费等。如办理过户的再纳教育捐、建设捐等。这些附加捐税则大大超过契正税。抗日战争期间,契税照收,但因时局动荡,政权无信用,乡间土地买卖增多,而办理契税者反而减少,多以白契纸为信用。
1950年4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契税暂行条例》,1951年省发出“关于契税工作的指示”。滨县自1954年开始办理契税业务。当时规定:买契按价6%计征,典契按价3%计征,赠予契按价6%计征,交换契只征不等差的6%。1954年全年预算额61453.6元,实际完成105214.8元,占财政总收入的10%。1955年预算为24463元,实征23000元,只完成预算的94.02%,占财政总收入的1.75%。
1956年后入社农户不再买卖土地,但对房产转移仍征契税。1958——1982年房产变动大减,一度停征,1983年恢复征收。
1990年省财政厅发布《契税征收的主要政策和业务规定》,但当地未开征。
盐税清代,盐税由盐务机关征收,产、销税合一征收。至清末,为镇压太平天国运动,多方附加筹款,产、销者除纳正税外,又加了盐厘金、出境税、入境税、落地税等,盐的运路越长捐税越重,成为地方政府重要财源,仅0860年滨州共征盐税银1439两9钱8分3厘。民国初,仍沿清制,附税有斤两加价、偿款加价、北军饷加价等。1928年后又有中央附加捐、外债附加、建设附加、军事加价、省债加价等。日伪统治时期,实行盐配给制,由日本人定价,其中盐附加内包括华北自治捐、剿共捐、东亚圣战捐等,盐价昂贵至极。
1945年后解放区实行盐业专卖制度,对食用盐、工业用盐实行分价,价格在解放区统一由国家制定,废除各种名目附加,无地区差别。1946年全省食用盐每百市斤为北海币30元。
建国后,盐税一般在产地征收,当地无生产,只对少量工业用盐单位,将盐改变用途时改征的微量收入。1960——1980年年均不足1000元,80年代断源。1992年只在检查中征收3元。
厘金1853年(清咸丰三年)清政府为镇压太平军筹集军饷专设的一种税收,后陆续在全国开征。滨州开征时间为1862年(清同治元年),开征项目有:牙贴捐、百货厘金、盐厘金、棉出口厘金、棉布出口厘金等共10多大类,600多项。虽有规定为百厘抽一,但由于重征重收,税负难以核清。民国初,仍沿清制,厘金照收,改称统捐,全境年约收7万元左右。后遭舆论反对,1931年裁废。
货物税民国初,实行烟酒官督商销专卖制,专门设立货物税。历经多次修订,征收范围逐渐扩大,遂改称货物统税。当地货物税源主要为烟、酒,年税额不清。1942年滨、蒲两县在根据地开征货物税,对军用物资25种采用入口免征,出口禁止政策。日用必需品采用低税率,平均为5%;非必需品税率为30%;奢侈品50%—100%。分为7大类,149项。
1950年后,本地开征的税目为烟类、纤维类、饮食品类、用品类、工业品类、建筑器材类、化妆品类、迷信品类、农林产品类、矿产品类。高税为烟类及甲级酒,按120%征收,低税为棉制品及面粉,按3%征收。当地征收的有烟丝、土烟叶、植物油、砖瓦、原木、饴糖、水产品、毛制品、土布、神香、鞭炮、粮食、羊毛等。1950年入库额697471元,1951年537559元。尔后历年下降,1957年379623元。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后,分解为其他税种。
商品流通税自1953年后,由原货物税的部分税目改征的一个新税种。当地开征税目仅有熏烟叶、原木、麦粉、皮类、羊毛、猪鬃等,当年征收373354元,1957年207663元。1958年税制改革时并入工商统一税。
营业税当地开征日期为1931年国民政府公布营业税法以后。凡经营商业者,均依法缴纳营业税,以营业收入额课征者为3%,以营业收益额课征者为6%。1949年并入工商税中。
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后由工商税分离出来,恢复原营业税名称。随着经济情况的变化,营业税征收额历年提高。1985年10060840元,1987年18793760元。1988年24298201元,1989年和1990年分别为32102151元和31430051元。
产品税实属建国初的货物税、商品流通税的更名。1981年从工商税中析出设立的。分工业品,农产品(林、牧、水产品)两部分,123个税目,128个税率,最高为60%,最低3%。本市开征产品21种。1984年征收2306371元,后逐年增长,1987年17618414元。1988年20238801元。1989——1990年,分别为23564499元,23153777元。
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为对象征收的税种,按其产品增值部分征收。从1983年起我国设立该税种。对机器机械、农业机具和电风扇、自行车、缝纫机开征了增值税。1984年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当年国庆节后试行。该税是从货物税演变而成,后又从工商税中分离出来的新税种。当地开征的税目有:毛针织品、毛纺织品、其他纺织品、毛料服装、其他服装、地毯、药品、农机具、机器机械、纸、印刷品、玻璃纤维原料球、玻璃纤维及其制品、陶瓷、糖果糕点、罐头及其他食品、皮革、植物油、家具、塑料制品、铝制器皿、水泥、砖瓦、油毡、电线及其他工业品等。1983年共计征533485元,后逐年增加。1984年746292元,1985年1005442元,1987年6684592元。到1990年,已达17799432元。
所得税是国家对企业或个人各种所得按率征收的税种。建国后,所得税中有工商所得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1950年国家发布《工商业税暂行条例》,统一了所得税制。1958年将原工商业税中的若干条合并后成为独立税种。当地开征的有:集体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业所得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和工商所得税。国营企业所得税自1983——1987年年平均征额1000万元左右。集体企业所得税年收入800万元,个体所得税0.2万元,个人收入调节税约4万元。中外合资、外国企业无税源。1988——1990年,集体企业所得税征额为8136663元、6310644元、10025595元。国营企业分别为12265244元、11831455元、10935190元。个体企业1989年为20192元,1990年42886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个税种,当地从1985年起征,当年征额为1550234元,1986年2404441元,1987年2775500元。1988——1990年分别为3789019元、4599826元、4890230元。
牲畜交易税原称牙贴税,1917年称牲畜营业税。投标招商承包,5年一定,年包额3820元。1945年后解放区内市场买卖牛驴骡马大牲畜,税率依成交价3%征收,贩运出口者另纳出口税。1966年对国营和集体单位购买牲畜停征。对个人购买依旧照率纳税。1982年颁布《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1983年全面恢复征收,税率为交易额的5%。1950年到!970年,年征收额1一7万元。“文化大革命”中对个人牲畜交易视作投机倒把,牲畜交易冷落,征税额急降,年征额平均不足1000元,1969年仅有97元。1978年后,逐年增长。1985年最高,年征额433132元,1987年200636元,1988年16252元,1989年28007元,1990年35276元。
屠宰税始创于清光绪年间,称肉厘金。当地开征日期为1915年。凡职业屠户均交纳,自宰者则免。因该税不系承包制,难于管理,收数甚少。1928年后招商承包,年税额约3000元。日军入侵后百业萧条,屠户甚少,屠税不明。1950年底公布《屠宰税暂行条例》,1973年后经营肉食业应纳的屠宰税并入工商税,只对集体食堂和个人征收。1951——1970年年征额1一6万元。1971——1984年不足万元。后又恢复到万元以上。1987年为17437元。1990年仅为2417元。
车船使用牌照税是对行使于国家公路的车辆和沿海口岸、内河、湖泊航行的船舶按种类大小实行额征的税种,原叫使用牌照税,1951年加“车船”二字。当时,滨境虽开征,年均不足千元。1960年后开征自行车、胶轮车和地排车使用牌照税。1960——1970年,年征3—5万元。1979年后并入工商税。1986年依《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从1987年起恢复征收,当年征收685631元。1988年648908元,1989年970075元,1990年493087元。
利息所得税是国家对有利息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当地收入甚微,年征额仅百元左右。1956年最高为2958元。1959年停征。
文化娱乐税是1966年以前国家对经营电影、戏曲、歌剧、舞蹈、音乐、曲艺、杂技等文化娱乐活动的企业组织单位所开征的税种,按其所在城镇演出规模,分甲乙丙丁戊五个税级。当地开征的有电影、戏曲。电影5%,戏曲2%。年征1000——7000元不等。1966年停征。
建筑税是1983年为保证国家重点建设,控制固定资产规模,对用预算外资金和自筹资金进行基本建设投资所征的一种税。自当年开征,仅征收5132元,后逐年激增。1984年154540元,1985年1428375元,1986年2370917元,1987年3075498元。1988年,压缩基建投资,税收微降,当年为2078401元,1989年3693804元,1990年继续压缩预算外投资,降为2705523元。
印花税当地于民国初开征,中经多次调整税目,修订税额。1933年由县府兼办。凡商事凭证、产权凭证、人事凭证、许可凭证之办理,均需贴花完税。后由邮政局售花,贴花人自购自贴。1950年12月政务院公布《印花税暂行条例》,按凭证类别分为25个税目。如发票税、簿折、契据、股票、票券等。当地自1951年开征,当年征收8624元。1953年部分税收并入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税和屠宰税,当年征额达33364元。1954年由于范围缩小,仅征3921元。1956年最高103063元。1957年为48297元。1958年停征。1988年恢复征收,1988——1900年征额分别为6676元、1028399元、413502元。
烧油特别税是国家为合理使用能源,促进节约用油,加速以煤代油进程而立的一个新税种。当地自1983年开征,原油每吨20—30元,重油每吨70元。年征额30—50多万元。1986年最高1162474元,1987年为582973元。1988年792260元,1989年797575元,1990年烧油量有所下降,降为620754元。
奖金税是1985年新开征的一个税种。是对超过规定的奖金数额所征收的一种税。分为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3部分。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4个月标准工资的免征;超过4一5个月的按30%征收;超5—6个月的按100%征收;超6个月以上按300%计征。自1987年起,对集体和事业单位降低了税率。当地自1984年开征,1985年度总计863588元,1986年国营企业征131874元,集体企业56812元。1987年国营企业21373元,集体企业36018元,事业单位5111元,共为62502元。1988——1990年国营企业分别是71410元、47419元、78815元。集体企业分别为4568元、1869元、7674元。事业单位分别为15029元、62090元、85646元。
房产税税是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有房产的单位或个人,按其价值或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新中国建立初期,是一独立税种。1951年与地产税合称房地产税。当时该地不属征收范围,故未开征。
1986年10月1日决定在市区、滨城以及其他建制镇和工矿区为开征范围。1986年第四季度和1987年共征1514912元。1988年1879492元,1989年2182865元,1990年2405863元。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是对国营企事业、机关团体、部队、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资金,集体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所征收的一项基金税。当地自1983年开征此项基金税,当年收入在下年计交。1984年2794114元,1985年3336482元,1986年3079231元,1987年5068191元。1988年4682196元,1989年4273526元,1990年4159639元。
个人收入调节税包括工资、薪金、承包转运、劳务报酬、财产租赁、专利权转让、投稿翻译、利息股息红利、专利许可实施和非专利技术提供、转让收入等。
全市自1989年开征,当年为123598元,1990年239320元。
城镇土地使用税本市自1988年施征,规定为市区每平方米年征额0.50元,二等级0.45元。建制镇政府所在地,年征额0.24元。工矿区年征额0.25元。1989年征1860359元,1990年2490073元。
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本市奉命自1989年施征。其内容包括:地方财政的预算外资金、事业、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国营企业及主管部门提取的各项专项基金、其他没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和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以上项目按10%计征。1989年征收7883633元,1990年5793436元。
农业税清代,农业税称田赋。由地丁、漕米、租课3项组成。地丁是人丁税与田税等的总称。1726年(清雍正四年)实行丁银摊入田亩,折征银两(约14亩折1两)。1860年(清咸丰十年)滨州(县)完赋人丁46062人,成熟地6578顷16亩4分9厘。实征修编银44909两10钱2厘,加增闰月银8两3钱8分8厘,本色麦改米70.6883石,本色米390.25石。1911年银两废除,只做折算单位,折征银元,原定银两每两折征银元2.2元,漕米改为抵补金,每石折征洋6元。1919年实征粮田6578顷16亩4分7厘,应纳税71145元,地方附加7115元,漕折抵补金12576元,租课3861元。1925——1927年间军阀张宗昌主政山东,各种附加苛重,超过正税,每两抵银加至8元,漕米每石折征8元。故有“张宗昌坐济南,一两银子八元钱”的民谚。1928年北伐军莅鲁,正税每两减至2.2元,以符前例。外加省附加1.8元,合计每两征4元。漕米每石亦减为6元,每两抵银加附捐3元。此时每亩耕地约负担0.70—0.80元左右。至1938年变化不大。当时,各项省县附加名目繁多,如政务警巡费、水利费、武装枪械费、赈灾特捐、建设特捐、临时特捐等共13种之多。1941年国民党游击政府接受省派员征收田赋。是年应征额143241元,实征额135614元。1940年11月山东省战时工作委员会规定从下半年起,田赋改征实物,实行合理负担。每人平均100公斤以下者免征,100/110公斤按1%征收;110.5/125公斤,按2%;125.5/150公斤按3%;150.5/200公斤按4%;200公斤以上者,每增加100,增征1%,但不得超过20%。其粮色,按当地行情折征小麦。此办法,因滨境系敌占区,未能全面执行。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田赋改称农业税(也叫公粮)。
自1950年开始,按政务院颁布的《解放区农业税条例》规定,废除原田赋制度,实行全额累进税制。按土地面积、常年产量、计税人口作计税基础,以人均收入确定税级。本地分40个税级。1952年土地改革全面结束后,实行了分清地级,查实地亩、订立常年产量,修订为差额较小的全额24级累进税制。在查清地亩中,逐户逐块对土地进行丈量确定实际亩数,分清可耕地和非耕地;根据土地条件、种植习惯(年作次数)、经营条件(施肥、耕作),以土地条件为主,参考常年产量,划片订常产等确定等级。当时滨县计税土地95.6万亩,常产总计2399.5万公斤。
1958年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废除累进税制,改行没有人口免征额的差别比例税制,按土地条件、耕作水平和正常产量评定计税产量,按规定税率征收,按核算单位交纳。对单干户加征1一5成。但本地对单干户往往漏征。
1962年调减农业税负担,调整常产,按原常产调减3.6%,5年内增产不增征。农税征收按标准粮小麦每市斤0.116元计征。税率为11.69%。
1966年粮食统购价提高后,按标准粮每市斤0.127元计征,计算纳税任务。1967年调整农业税附加比例,全境统一为正税的14%。从1979年起又调为按标准粮每市斤0.15元计征。当年的农业税预算指标,由原90万元,调为107万元。此后,粮食征购价格多有调整,1985年每公斤标准粮0.40元计征;1987年和1988年分别为0.4131元和0.4526元,到1990年未变。
农业税减免是征收农业税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抗日民主政府时期,为减少群众多面负担,除正常社会减免和灾情减免外,特提出对无劳力烈属、军属、鳏寡孤独其生活困难者可酌情减免。对荣军及在支前、治水、对敌斗争中致残而影响生产者,给予重点减免。
为鼓励单位或个人开发土地资源,新垦土地从有收入之年起1一3年免征农业税;移民开荒免税3—5年;垦植经济林3—7年免税;科研生产试验地和社员自留地免征。
1949年新中国建立后,对历年收入少、家底薄,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无负担能力的纳税单位或烈属、军属、残废军人、鳏寡孤独和其他常年困难户,酌情给予减免。社会减免比率,年约占计征总额的2%。
纳税单位或个人,如遇水、旱、雹、风等灾害而歉收的可按减产三成不减,六成免征,三成以上不足六成者酌情减征的办法。1961年境内遭受水灾,农业严重减产,各项减免共计4508637公斤,占计征任务的59.6%。1979年对口粮少于150公斤,收入不足40元的村免征,到1983年此办法停止使用。此后至1990年农业税政策无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