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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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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决算编制及调整清代,财政收入按地丁、漕粮、课税、牛马税、牙税等类征收。其征收、上解、留用等都有常规。采用“旧管、新收、开除、实在”办法管理,名曰“四柱清册”。支出也凭“四柱清册”核销。这只能算作财政计划,不能叫国家预决算。
1875年(清光绪三十四年)颁布《清理财政章程》,1910年(清宣统二年)着手编制预算。
1913年北洋政府财政部令各省以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年度编制预算。一直执行到1923年。此时本境属北洋军阀割据区,仅为报帐单位,没有预算制度。
国民党统一北方后,有了国家的预决算。县级财政不独立,其财政概算,皆由省核定。1929年滨县财政收支有了自己的范围,开始编制预算。
抗日战争时期,民主政权,坚持“自力更生,自给自足”原则,筹措经费,维持军政人员低水平生活,无法进行预算决算。解放战争时期,各根据地制定过统收统支预决算制度,县级财政不独立。只向上级按月按季编报预决算报表。
从1954年起,县级开始编制预决算,成为一级财政独立单位。遵照“量入为出,不打赤字”的原则,在“增收节支、留有余地、收支平衡”的思想指导下编制预决算。编制预算的根据是,(一)、本年度预算预计完成数;(二)、本年度国民经济计划指标;(三)历年计划执行的收支基数;(四)行政、事业、企业提供的收支计划;(五)上级下达的本年专项建设项目。预算编定后,交“人代会”审议批准后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有政策改变、自然灾害等与原计划不一致时,需要进行调整。预算科目之间以余补缺,不超预算指标。发生预算外项目时,动支预备费。年度预算情况有变,如需追加追减,报请政府审批。超收分成和结余留用。如遇企业、事业隶属关系有变,仍按预算划拨。
预算是年初县内基本收支计划,其执行结果,则通过决算来反映。滨县财政总决算是由行政、企业、事业各基层预算单位编制,逐级汇总编制总决算。行政事业单位的决算,由执行预算单位编制。企业的财务决算,由独立核算的企业编制。实行差额补助和自收自支管理的单位,也编制单位决算。乡镇财务,1986年前执行报帐制。1986年乡镇财政单位独编制预算,同县财政按体制作财政结算。
预算执行国民党统治时期,滨县于1929年开始编制预算,实行“包收包支”,以预算代决算。
1949年后执行“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财政政策,消灭了赤字。为制止通货膨胀,平抑物价,为争取国家财政状况的根本好转做出了贡献。1958年到1978年间,财政收入出现萎缩徘徊,但多数年份都完成较好。1979——1990年,财政收入逐年上升,并基本实现了收支平衡。
行政事业财务管理晚清及民国间的县级财政部门,仅管帐目收支和钱粮出纳。国民政府曾制定过财政管理制度,但从未认真执行。抗战期间,地方抗日民主政府所筹少量经费,勉强维持军政人员供给,精打细算,定员开支。1949年后对行政事业经费用定员定额管理办法,执行政务院制定的标准,对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办公费等,县级统一造表决算,按月上报核销。
从1953年开始建立县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统一开支标准,经费实报实销。1954年执行在规定范围内按年度预算计划,从严控制,实报实销。1959年改行按单位性质分为全额预算、差额补助、自收自支3种类别预算包干管理办法。1960年核定各项定额费用后,包干使用。1979年实行部分预算包干,对办公费、水电费、自行车费实行定额包干,结余留单位使用。从1980年起,实行按人定额,项目包干的管理办法。公务费按人定额,业务费参照前3年金额,结合本年业务发展核定。其结余40%转福利费,60%转下年继续使用。至1990年无大变化。
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为了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省规定从1962年4月份起,凡没有购买指标,未取得“集团购买力购买证”而擅自购买控购商品者,财政部门不予拨款,银行部门不予付款,商业部门不售给商品。
1972年控购商品由原来的22种增加到30种。原控22种是:沙发、地毯、钢丝床、小汽车、摩托车、电冰箱、电视机、录音机、电唱机、扩大机、高低音喇叭、打字机、油印速印机、钟表、照相机、自行车、呢绒、大型或高级乐器、铁制木制桌椅床柜等。新增加的8种:高级针棉织品、大型或高级体育用品、保险箱、电风扇、计算机、多用机、手提喊话器、藤器等。1973年电视机不再列入控购商品范围。1974年电子计算机、扩大机、多用机、高低音喇叭不再列为控购商品。
1976年控购商品,分别由省、地、县3级审批。大型价高商品,由购物单位写出报告,地、县财政局审查并提出意见,经省财政厅审批。中小型商品,用户提出报告后,由地、县代省审批。
1981年简化手续,对控购的32种商品,分由省、地、县3级分管审批。滨县控购商品有:电唱机、公用包、呢绒及其制品、化纤布及其制品、毛毯、毛线、毛巾被、卷烟、酒类。
1984年控购商品由原30种,减为14种,省控商品有小汽车、大轿车、空调器;地控商品有:摩托车、沙发、录音机、多用机、录像机、地毯、沙发床;县控商品有:照相机、放大机、大型或高级乐器(单价300元以上)、家具(单价在100元以上)、呢绒及呢绒制品、纯毛毯。
1990年市控商品有家具、呢绒毛料及其制品、羽绒服、风雨衣、丝绸及其制品、国产以及进口13种名牌卷烟、国产及进口13种名酒和进口布匹、针织品、书写印刷纸共10种。
企业财务管理企业利润分配,1958年以前实行高度集中的财务管理体制。国营企业实现利润,除提取企业奖励基金外,全部上缴国库。如出现亏损,全额弥补。公私合营企业,提取奖励基金和私股定息后,以利润和所得税两种形式解交国库。1958年前当地商业企业多为省、地企业,利润交拨不经驻地财政部门。公私合营商业实现利润,以所得税形式入库,供销企业执行所得税制度。
1958年按上级规定,国营和公私合营工业企业不再提企业奖励基金,实行利润留成制度。国营商业和供销社企业利润,实行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成办法,20%交地方,其余80%扣除企业利润分成后,全部上交中央。企业留利比率为4.1%。公私合营商业,停征所得税,按利润解交。
1962年国营工业企业停止执行利润留成办法,改行按职工工资总额3.5%提取企业奖励基金。商业企业按利润的3.55%提取利润留成基金,其余利润仍按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成办法上交。是年供销企业恢复征收所得税。
1965年后多次对国营企业和供销企业利润分成办法及奖励基金提取作过调整。
1973年山东省发布了《山东省国营企业利润交库暂行办法》,对企业利润交库作了明确规定。
1980年省确定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据此,本地对企业实行了利润大包干办法。财政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与工业企业签订上交财政利润包干合同,利润交库出现超收,实行超收分成。
1980年以后执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方针。企业财务管理围绕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加强了成本核算和经营管理。实行四项指标考核,扩大了企业自主权,经济效益明显提高,工交税利大幅度增长。
1983年实行国营企业第一步利改税,国营企业及县以上供销社均改为缴纳所得税。从此,扩大了企业自主权,完善了经营管理责任制。
1984年根据《国营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实行办法》,把国家与企业的关系用税的形式固定下来。1988——1989年企业推行第一轮厂长、经理承包经营责任制。将利润、所得税额及各项考核指标与厂长经理签订承包合同,按期进行奖罚兑现。使企业独立自主,自负盈亏,调动了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
1990年全市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16家,工业总产值12374万元,利润额558.4万元,利税额1850万元。
农业财务管理农业事业费:建国初,县级农业事业由建设科主管。到1953年农业企业只有拖拉机站,事业费用很少。
1954年建立财政预算。将农业事业费纳入财务预算范围。财政科保证人员经费供给和部分必要的专款。
1957年农业事业机构有拖拉机站、畜牧兽医站、农技推广站、种子站。1958年到1962年期间,对农业事业单位实行差额补助,以收抵支,不足部分由国家补助。到70年代中期,农业事业活动范围有:农技推广、良种推广、植物保护、干部技术培训等。
1978年以后随着农业的发展,对农业投资相应增长。1983年农林水3项事业费支出59.6万元。比上年增长9.3%。
林业事业费:建国初,由县府农业科管理。林业局成立后,财务单独核算。1956年财政部门拨款4851元,在杜店建苗圃(40亩)1处。1964年县财政预算中增加了社队造林补助费项目。当年支出5129元,社队造林1407亩。
1983年滨县财政局对林业局实行预算包干,一年一定,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当年林业事业费41000元。
1987年滨州市林业事业费支出83000元,是1956年的16倍。
水利事业费:1956年水利各项事业费用纳入县级预算,当年支出19066元。1961年省财政厅规定水利经费是国家对小型水利工程的补助经费。其他不得挤占。
随着水利事业的发展,对水利投资逐年增多。到1987年水利事业费支出达28.5万元,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29万元,农村水产补助费2万元。
1990年滨州市对水利投资43.7万元,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19.2万元,农村水产补助费3万元。

滨州市几个年份支援农业支出统计表
表10—5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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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农业 │林业│水 │小型 │支援 ┃
┃ │事业 │事业│利 │农田 │农村 ┃
┃ │费 │费 │事 │水利 │生产 ┃
┃ │ │ │业 │和水 │ ┃
┃ │ │ │费 │土保 │ ┃
┃ │ │ │ │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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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74.5 │4.7 │55 │ │3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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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76.8 │3.3 │114.2 │100.1 │3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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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183.4 │8.8 │393.8 │311.5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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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95 │12 │112 │96 │1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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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91 │ │213.7 │184.9 │19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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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91 │ │237 │201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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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141 │21 │308 │164 │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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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197 │23 │256 │180 │2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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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203 │16 │546 │463 │2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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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193 │30.6│477 │258 │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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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202 │31 │925 │676 │4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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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161 │30 │996 │876 │2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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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178 │35 │158 │397 │4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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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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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农业│林业│水 │小型│支援┃
┃ │事业│事业│利 │农田│农村┃
┃ │费 │费 │事 │水利│生产┃
┃ │ │ │业 │和水│ ┃
┃ │ │ │费 │土保│ ┃
┃ │ │ │ │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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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127 │27 │170 │140 │1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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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141 │27 │159 │142 │1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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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341 │151 │409 │350 │2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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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345 │112 │464 │346 │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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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280 │59 │128 │82 │1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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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386 │64 │253 │125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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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311 │83 │285 │290 │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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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 │ │437 │192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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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1958年国家拿出一定数量的资金支援较穷的农村社队发展生产,主要用来帮助社队发展企业添置牲畜农具,提高穷队生产能力。此款,由财政部门直拨社队不再收回,专款专用,不准挪用。
1961年滨县财政拨出102.4万元作“退赔平调”支出,用来处理“共产风”给农民带来的损失。1963年县财政为了发挥此项专款作用,区别轻重缓急,发放对象限于资金特别困难又无偿还能力的生产队,用于集体经济的生产性开支。开支范围,限于购买牲畜、大车、排灌机械等,也可用于购买化肥,农药机械。
1973年根据农业部规定,县财政对支农周转金的使用,采取分期分批重点使用。
1978年滨县支农周转金拨出49.3万元。其中用于购买农机补助46.3万元,购置牲畜补助4000元,社队企业设备购置补助2.6万元。
1979年后支农周转金改为借款形式,不再无偿投放。
1983年省财政厅下发《山东省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对支农周转金的来源、使用、范围、发放管理、收回等作了规定。为逐步建立各级财政支农周转基金打下了基础。
1987年市财政局发放支农周转金110.6万元,用于扶持养殖、种植、加工工业,均当年投放,当年收到效益。同年市财政局制定了《关于财政支农周转金回收奖惩办法》,规定了对农业财政干部实行周转金回收与拖欠奖惩制度,此后支农周转金管理更趋正规。1990年发放支农周转金175万元,为1978年的3.5倍。
财税政策大检查1954年滨县根据上级指示,曾进行一次财务检查。1963年7月对支农资金进行普查。普查范围为1961——1963年拨付的支援穷队投资、水利投资、拖拉机代耕补助费、优抚费、救济款、退赔平调款。检查中发现有重拨轻管、丢失、被盗、挪借、挪用等问题,都分别作了处理。
1974年8——10月开展了税收政策大检查。检查了235家企业,占总企业数的46.2%。其中有偷漏税行为的141家,占被查企业数的60%。共计偷漏税款9.71万元。
1978年对全县纳税单位进行税收政策检査。通过检查,催交尾欠85万元,宣传了税法,整顿了纳税纪律。
自1985年以后,市、县每年进行一次财税大检查。1985——1986年共查出违纪金额1741.8万元。
1987年市组织税收财务大检查,重点抽查了230家企业,占企业总数的53.12%。共查出违纪金额925.1万元。应交库504.1万元,实际交库504.1万元。
1988年重点检査了3452家企业,占企业总数5713家的60%。共查出违纪金额530万元,应入库458万元,实际入库310万元。
1989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成为常设机构。重点抽查了190户企业占应检查472家的40%。共查出违纪金额434万元,实交库228万元。
1990年检查了2410家企业,占企业总数的41.5%。共查出违纪金额237.2万元,应交库142.3万元,实际交库142.3万元。